28日上午,CCTV與央視網報導了上海警方再度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路代步問題的整治。
央視的報導稱:短短半小時內,黃浦交警就在淮海中路、新天地、龍門路一帶處罰了3起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違法上路的行為。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動滑板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路行駛。
被查處的其中一位是代駕司機,因為電動滑板車可以輕鬆放入呼叫代駕車主的後備箱,此類產品受到了代駕司機們的熱烈好評——騎車去找到代駕車主,裝在後備箱內完成代駕,代駕完成後再騎車離開。
對此,央視採訪了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警。
平衡車也好,電動滑板車也好。實際上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那肯定屬於滑行工具。滑行工具的話,有明文規定的,不能上路行駛,只能在那種封閉的小區或者不對外公開的場所使用。萬一碰到什麼緊急情況,這個制動是根本來不及剎住的,這是一點。另外特別是夜間,車子本身沒有很明顯的反光標記,特別是燈光不好的地方很容易造成危險。
而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在機動車道使用滑行工具的,將按上限處罰款50元;而對在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一律處罰款20元。
故事的背景就是這樣。
第一個問題: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自行車,區別在哪?
平衡車姑且不論。平衡車這樣的產品形態目前明顯不適合在危機重重的公共道路上出現,「年輕人的第一次車禍」這真不是玩笑。
但我們注意到,滑板車也在禁止範圍之列。但論機械結構與制動原理,電動滑板車與電動自行車——特別是沒有腳踏、輪徑較小的踏板式電動自行車,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央視報導中,受到處罰的電動滑板車,甚至裝配了車座,使用姿勢與電動自行車完全相同。
而據央視報導,這輛被處罰的電動滑板車,一次充電續航裡程(參配、圖片、詢價)可達40千米,速度可達20千米/時——各種意義上,這才是符合現有國家標準、1999年頒布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而市面上現有的電動自行車,絕少滿足「車重小於40千克,最高速度小於20千米每時」的剛性指標——比如小牛電動,兩條指標都嚴重超標,車速甚至超標一倍有餘,按照1999年的標準,小牛電動車要被劃歸到摩託車行列,需要上牌以及D牌駕照了。
當然,對消費者的一個幫助就是,如果你在路上與電動車發生了事故糾紛,當務之急就是呼叫交警,要求對事故電動車進行檢測,判斷其是否屬於機動車範疇,並追究車主的車牌照、駕照等證件,基本上一查一個準,肯定是無證無照駕駛的責任。
央視記者援引相關測試,在18公裡/小時的時速下,一旦遇到突發情況,電動滑板車手指剎車的反應時間是3秒,而平衡車依靠身體後傾剎車的反應時間更是長達8秒。這裡滑板車的手指剎車,與普通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都沒有區別,甚至剎車的時間上也沒有區別。正在籌劃中的電動車新國標,計劃將單後閘電動自行車在20km/h時,剎車距離限制為不大於6米,而滑板車18km/h速度剎車測試中的3秒,哪怕是3秒全保持原有速度最後一刻徹底剎停,那剎車距離也只有5米。
電動滑板車需要被正名,或者說,違反規範的電動車比起滑板車來說更需要被點名曝光處罰。比如北京老城區滿大街跑的電三輪。
第二個問題:地鐵前後的「最後兩公裡」,怎樣解決?
用戶剛需就是商機。從去年下半年至今,諸多電動滑板車、摺疊電動自行車項目在眾籌平臺上都是輕鬆完成甚至不乏有過千萬銷量的爆款。極端一些的,也有售價在3000元以上、大量採用碳纖維材料的高端滑板車,整車重量控制到了6公斤多一點,只有普通自行車的一半重量。並且根據設計,摺疊後還方便拉著走——明確的用戶群,就是為了帶它上地鐵解決最後的通勤問題。
而平衡車們同樣瞄準了這一點。小米和納恩博(ninebot)聯合推出的九號單輪平衡車,在宣傳策略中就將地鐵公交後的通勤做成了明確的用戶場景。
在這些場景中,速度和安全其實都不是問題。20km/h的速度並不快,普通的自行車都能踩到這個速度,運動自行車巡航甚至能到30+。問題還是在思路上:現在的一紙禁令就否決了這種產品形態?
比起這樣的行政禁令,地鐵安檢準入是更有效的控制手段。但真的要禁止人們用這種方式解決地鐵後的問題嗎?那公共出行只是一個口號而已。而且還是太天真,就算禁了滑板和平衡車,消費者們寧願放棄地鐵也要換那些更高速、更長裡程的重型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