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法院依法審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20-11-30 井陘縣普法

本報訊(李忠勇 張義鋒)11月30日,從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依法審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判決女子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於刑事處罰

王某與楊某系夫妻關係。2015年至2016年間,王某因生意周轉向張某借款20萬元後,償還了10萬元本金,尚欠10萬元及利息未還,從而引起訴訟。2018年8月5日,井陘法院判決王某與楊某償還張某本金10萬元及利息。後因楊某不服,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張某向井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法院執行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楊某未申報財產也未履行判決。經進行調查,得知楊某曾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房屋一套,並繳納近50萬元,但已於近期以近60萬元的價格將房產轉讓給他人,房款供自己支配。因楊某拒不申報財產,井陘法院於2019年10月15日作出決定,對其罰款4萬元。由於楊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又不按要求申報財產,且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違反了《刑法》相關規定,遂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縣檢察院公訴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楊某懾於刑事責任的壓力,於2020年10月主動履行了涉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還清了所欠申請人張某的欠款,取得了張某的諒解,且繳納了罰款,確有悔改表現。因此,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刑法解釋》對此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提出了五種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被執行人對法院生效的判決置若罔聞,有能力償還債務而拒不執行,企圖拖延逃避。對於這種行為,除了列入失信人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外,如果符合上述五種情形之一,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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