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發布: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2020-12-14 澎湃新聞

案例發布: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2020-12-10 16: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郭某,男,生於1970年,住平昌縣江口鎮。2018年6月,平昌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魏某某與被執行人郭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郭某按判決書內容支付魏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並負擔案件受理費和執行費,但郭某下落不明,亦不履行義務。平昌法院經網絡查詢和傳統調查發現,郭某無可供執行財產,於2018年9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0年1月,魏某某向平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並提供了郭某與其妻仇某某共同所有的位於平昌縣江口鎮信義大道門市一間出租給平昌本地某藥房的執行線索。平昌法院審查後決定恢復執行,並根據魏某某提供的線索查明,郭某與仇某某已於2019年12月將其共同所有的位於平昌縣江口鎮信義大道門市一間變賣,得價款1550000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處理結果

2020年4月,平昌法院將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和全部卷宗移送平昌縣公安局。平昌縣公安局審查後,於2020年10月作出立案決定書,決定對郭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平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但郭某既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個人財產情況,也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反而將其與其妻共有的門市變賣,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平昌法院遂依法將本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案例發布: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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