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公布5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0-12-11 掌上西寧

  12月11日,記者從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了深化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我市特向社會公布五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的公布向全社會進一步表明了西寧法院將把「刑事制裁拒執違法犯罪」一以貫之的堅定態度和不渝決心。

案例一:獲大額徵地補償款也拒不執行判決

  青海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宋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宋某某返還青海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機號為10377「鬥山DL505型」裝載機一臺;如不能返還,則給付剩餘車款287300元、違約金18042元、車輛使用費60000元,共計365342元。然而,被執行人宋某某於2013年7月1日、11月26日共向青海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後,再未支付任何款項,更是更換手機號碼規避執行。另查明,2015年3月,青海省某市某區在徵用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時,與宋某某達成補償協議,2015年3月24日某市某區國土資源局將1710867元徵地補償款打入宋某某個人帳戶,宋某某於當日以轉帳、提現的方式將1710000元轉移,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執行法院將上述宋某某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於2016年4月25日向城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城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與宋某某存在明顯的財產混同,宋某某得到1710867元徵地補償款後,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二:商業承兌匯票兌現後拒不執行判決

  2017年7月26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就張某與被告人姜某某借款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姜某某償還張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512元。判決生效後,姜某某未如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張某遂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12月28日,法院向被告人姜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給付義務,執行談話中,姜某某提交150000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並承諾匯票兌現後履行全部還款義務。但姜某某將承兌匯票兌現後並未完全履行對張某的還款義務,並更換聯繫方式,離開本市,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為對姜某某之拒執行為以嚴厲懲戒,執行法院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2018年8月10日在大連火車站將姜某某抓獲,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檢察機關於2018年12月7日向城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將150000元商業承兌匯票兌現後具備履行能力,卻選擇逃離本市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還清對張某的所有欠款,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案例三:變賣房產隱匿行蹤拒不執行判決

  周某與甘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並由該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後,周某未履行返還金錢義務,甘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於2017年2月16日向被執行人周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後法院又多次敦促,但周某均拒不履行且於2017年4月10日,將個人名下位於西寧市城北區的一套住房以42.5萬元變賣,隨後隱匿行蹤,所得房款始終未用於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

  執行法院以周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2019年2月17日將周某抓獲歸案並採取刑事拘留,城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周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轉移錢款拒不執行判決

  2018年9月11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人高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高某於該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違約金合計2905773.6元。判決生效後,高某未履行給付義務,2018年10月23日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高某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後,既不履行義務也不申報財產,還將第三人交付的15萬元錢款轉移到其兒子名下。

  執行法院遂將高某涉嫌犯罪的初步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城西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8日作出判決,認定高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鑑於高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案例五:轉移錢款拒不申報抗拒執行判決

  青海某商貿公司與被告西寧某勞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生效後,因兩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青海某商貿公司於2018年6月7日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首次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法院依法裁定對本案終結執行。後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協議內容,申請執行人於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中,法院將被執行人陳某某名下位於西寧市某區的一套房屋公開進行拍賣,57萬元拍得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後,因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終結對本案的本次執行。

  2020年11月,申請執行人青海某商貿公司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反映:被執行人西寧某勞務公司曾在2018年5月18日與江蘇某公司籤訂《建築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合同履行中,該公司分三次共向被執行人西寧某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勞務款共計63萬元,上述錢款全部直接匯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的妻妹名下,躲避法院查控、規避執行。同年10月19日,江蘇某公司又向被執行人陳某某名下帳戶直接匯入工程款160萬元,陳某某隱瞞該筆錢款,並始終拒絕向法院如實申報,抗拒執行。

  為嚴懲被執行人的上述拒執犯罪行為,2020年11月9日,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西寧某勞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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