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上緩刑的適用規定

2021-01-11 正聲法律諮詢

我國《刑法》中有一種刑罰是緩刑,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予以監管。通俗的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蹲監獄的。那麼,我國《刑法》中關於緩刑的適用情形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可適用緩刑的情形

1、未成年人犯罪的,如果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能夠實現幫教措施的,這種情況下能夠很好的避免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這種情況下,對未成年人是可以實行緩刑的。

2、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緩刑

(1)、貪汙、受賄數額為五千元以上不到五萬元,犯罪情節較輕,事後能夠主動坦白,並且積極退贓,確實有悔改表現的。

(2)、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具有法定減輕刑罰的情節的,如自首或者立功。

3、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屬於過失犯罪的,如:交通事故罪、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過失性犯罪

4、重婚罪,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使用緩刑

5、財產性犯罪中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好,事後能夠積極退贓,或者雖未1人單獨犯罪,但是系初犯、偶犯,並且具有悔罪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6、犯罪分子犯輕傷罪的,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且認罪態度好的,可以適用緩刑

7、犯罪分子犯經濟犯罪的,有較好的監管基礎,符合緩刑的法定條件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8、犯罪分子為懷孕的婦女的,應當適用緩刑

9、犯罪分子為75周歲以上的老人的,應當適用緩刑

二、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1、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的,不適用緩刑

(1)、因為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犯罪分子沒有積極退贓,無悔罪表現的

(3)、犯罪所採用的手段卑劣或者將犯罪所得的贓款用於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主犯或者身犯數罪的

(5)、犯罪分子曾經因為經濟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6)、犯罪分子所涉的贓款為搶險、救災、防汛等,情節嚴重的

2、嚴重的刑事犯罪,若是犯罪分子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拐賣、毒品犯罪等嚴重的刑事犯罪的,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滿後對犯罪分子的處理方式

1、若是犯罪分子緩刑期滿,則對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免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再次犯罪的,仍應認定為犯罪分子為累犯。

2、若是對犯罪分子撤銷緩刑,則對犯罪分子繼續執行原判刑罰,對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前實行羈押的,羈押日期將折抵刑期。

相關焦點

  •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決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 緩刑的適用條件及考驗規定
    緩刑的適用條件及考驗規定緩刑是指對於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暫不執行刑罰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的一種量刑制度。一、緩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罰》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緩刑只能適用於用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被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適用緩刑,因為其本身未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判處數罪的,只要總和刑期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適用緩刑。
  • 到底誰才可以申請緩刑?緩刑適用範圍及對象,2019《刑法》告訴你
    緩刑,也就是刑法的暫緩執行,相信對於「緩刑」這個名詞大家都不陌生,甚至從影視作品中我們就能夠經常聽到看到。但實際上仍然是有很多人對此不了解,畢竟不少人可能一生都不會遇上這樣的刑事案件,也接觸不到緩刑,對緩刑的認知僅僅是「不用坐牢」這麼簡單。
  • 論我國的緩刑制度
    ,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對於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權有著積極意義 ;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已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來確定是否宣告緩刑;第三,緩刑的執行可以實現刑罰執行目的,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刑法執行並不是直接進行,而是通過對犯罪分子在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監督、考察的間接方式進行,這就是緩刑執行,只是這種緩刑執行的強度比被判處刑罰執行強度較輕,但只要通過了緩刑的執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
  • 我國刑法上的「累犯」
    我國刑法將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4、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累犯。只要有一個罪是在18周歲之前實施的,就不構成累犯。累犯後不適用緩刑,緩刑後也不適用累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再犯罪的,也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結束後,原判刑罰根本就沒有執行。
  • 詐騙罪哪些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具有謙抑性,一直以來奉行的都是「教育改造為主,懲罰為輔」的立法理念。緩刑制度正是我國刑法運用懲辦和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而確立的一種重要的刑罰制度,既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為作了否定評價,也體現了對犯罪分子一定的寬大政策,充分展現了我國的人道主義精神。
  • 以案說法:緩刑制度的適用和法律規定
    綜上,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即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立法規定,但我國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適用則以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數罪作為適用並罰的最後時間界限,同時對於在不同刑事法律關係發展階段內所實施或發現的數罪,採用不同的並罰方法。三是原則特徵。即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範圍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參見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上集,第475-479頁)。
  • 緩刑適用條件的法條衝突與解決
    緩刑適用條件的衝突我國新、舊刑法均有緩刑制度的規定,且均系「可以型緩刑」。為擴大緩刑的適用範圍與體現刑法的人道性,刑法修正案對緩刑的適用條件予以修正,增加了「應當型緩刑」。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同時,將刑法第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如果懷孕的婦女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屬於累犯,又應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可以適用緩刑。不難看出,立法一方面強調必須判處緩刑,另一方面又規定累犯不得判處緩刑,這是否為一種自相矛盾的規定?
  • 緩刑適用條件的法條衝突與解決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修正,就存在嚴重的法律衝突。對此,刑法學應當從立法與司法兩個層面予以有效解決。  緩刑適用條件的衝突  我國新、舊刑法均有緩刑制度的規定,且均系「可以型緩刑」。為擴大緩刑的適用範圍與體現刑法的人道性,刑法修正案對緩刑的適用條件予以修正,增加了「應當型緩刑」。
  • 淺析緩刑禁止令的理解及適用
    具體而言,就是根據犯罪情況,在宣告緩刑的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國借鑑國外先進司法經驗,對我國管制犯、緩刑犯的刑罰執行的具體監管措施進行了創新,是適應對非監禁罪犯改造的需要,也是預防其再犯罪的需要。在司法實務中,關於「禁止令」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是一個全新的方向,可能是一個值得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 適用緩刑的條件是哪兩個?緩刑怎麼申請異地執行?
    緩刑申請異地執行需要當事人到負責執行緩刑的社區司法所辦理申請手續,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到異地進行執行,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緩刑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來進行確定,避免出現違反程序規定的行為。一、緩刑怎麼申請異地執行?
  • 緩刑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各國對於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就規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緩刑,而成年犯則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於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於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於強姦罪考慮等。
  • 緩刑是什麼意思?怎麼執行的?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我們在看一些法制節目的時候,總會看到「判處×年有期徒刑,×年緩刑」的話,那麼緩刑是什麼意思呢?緩刑是在監獄裡執行的嗎?緩刑的適用條件又是什麼?接下來讓法律快車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 有了犯罪前科,能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已明確規定了累犯不適用緩刑。本文主要討論累犯之外的犯罪前科能否適用緩刑。犯罪前科是指曾受過刑事處罰,即依照我國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筆者在《有犯罪前科就是累犯?》
  • 法律條文中緩刑規定是否有衝突呢?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修正,就存在嚴重的法律衝突。對此,刑法學應當從立法與司法兩個層面予以有效解決。  緩刑適用條件的衝突  我國新、舊刑法均有緩刑制度的規定,且均系「可疑性緩刑」。為擴大緩刑的適用範圍與體現刑法的人道性,刑法修正案對緩刑的適用條件予以修正,增加了「應當型緩刑」。
  • 法律服務#哪些情形適用緩刑?#上海刑事律師王剛
    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極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適用緩刑,此處需要注意的是,緩刑適用情形是「可以」適用而非「應當」適用。
  • 初探假釋犯適用刑法禁止令的可能性
    而假釋犯在假釋期間,其假釋條件和要求與宣告緩刑有類似之處,是否假釋犯也存在刑法禁止令適用的可能性。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許多條文進行了修改、增加、刪減,其中新增設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引起了許多學者對此問題的研究。
  • 我國生產事故量刑過輕 最高法提高緩刑適用門檻
    由於刑法在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中存有漏洞,未規定「什麼是情節特別惡劣」,加上責任人常積極賠錢了事,所以審判中往往出現輕判,生產責任事故接連發生。此次最高法出臺意見,強化事故責任的區分,提高緩刑適用的門檻,並強調要嚴懲事故背後的官員瀆職,以遏制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頻繁發生。
  •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執行方式
    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xx年有期徒刑緩刑xx年執行。那麼這裡的緩刑是什麼意思,到底被告人被判刑了沒?到底用不用坐牢?我國刑法中共規定了五種主刑,分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附加刑,分別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