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7日16時18分許,被告人王某超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皖C×××××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獨黎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鍾埭街道獨黎線與興平二路交叉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與沿興平二路由北向南駕駛的浙F×××××二輪摩託車的被害人範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範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王某保護好現場,並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積極要求家屬設法籌款,給被害人家屬給付20000元作為額外補償,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證據材料:
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照片、駕駛證複印件、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二輪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報告、理化檢驗報告、屍體處理通知書、平湖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車輛某、過磅單、收條、諒解書和偵破經過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發生事故後,保護好現場並主動報警,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案發後,被告人積極要求家屬設法籌款,給被害人家屬額外進行補償,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亦可對被告人王某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會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緩刑釋義: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緩刑流程:公安機關(偵查機關)---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判決)---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
緩刑實務須知(律師的工作是創造緩刑條件)
影響緩刑實務適用條件:1、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可以適用2、被告人數量以及被告順續的影響3、有悔罪表現:對民事部分的賠償(是否取得諒解書)4、檢查院的量刑建議5、社區矯正機關(司法機關)接受
法院審批流程:對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由主辦法官將案件材料上報庭長審批籤字後上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緩刑的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執行機關: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監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考察制度:
社區矯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相關法律文書:接收登記接收手續、社區矯正接受函、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執行通知書:
________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存根)
( ) 刑 字第 號
______公安局:罪犯______因犯______罪,經依法判處______,緩刑______。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請你局對該犯予以考察。 緩刑考驗期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附執行根據: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刑___字第___號刑事判決書___份, 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 刑___字第___號刑事裁定書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籤發人: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 此聯入卷
________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
( ) 刑 字第 號
______公安局:
罪犯______因犯______罪,經依法判處______,緩刑______。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請你局對該犯予以考察。 緩刑考驗期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附執行根據: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 刑___字第___號刑事判決書___份, 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 刑___字第___號刑事裁定書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此聯交公安機關
________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回執)
( ) 刑 字第 號
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刑___字第___號執行通知書和所附執行根據______均已收到。 我局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罪犯______予以考察。
____年____月____日(公章)
此聯由公安機關填寫並加蓋公章後退回法院入卷
________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
( ) 刑 字第 號
______________:
你犯______罪,經依法判處______,緩刑______。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現交付執行。你在緩刑考驗期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如違反上述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緩刑考驗期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此聯交給罪犯本人收執
附:
一、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判決生效之後,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時使用。
二、通知書所附執行根據,系生效的裁判文書。
緩刑制度的適用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百五十五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第三百五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監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負責監督考察被宣告緩刑、假釋罪犯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者住地的群眾,宣布其犯罪事實、考察期限,以及考驗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罪犯宣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定期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遷居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四)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假釋罪犯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了解其表現情況,建立考察檔案。
第十九條 被宣告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有收監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執行。
第二十條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違反本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緩刑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布並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假釋考驗期滿,被宣告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的,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布並通報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關押的監獄。
罪犯在緩刑、假釋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報原判人民法院和原關押監獄。
我是公眾普法志願律師劉青青,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