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

2021-01-11 囍了了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決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產生重大的不良影響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制度,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現,也是依靠專門機關於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同犯罪作鬥爭的方針在刑罰具體運用中的體現。

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重要意義:有利於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於貫徹少捕的政策、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

1、有助於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優化地發揮刑罰的功能。

2、有助於更好地實現刑罰的目的。

3、是實現刑罰社會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產生重大的不良影響。這是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它們必須同時具備。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社會危害性較大。即使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主體具有上述條件,而且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或者已滿76周歲的人,就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我國《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研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喚醒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

相關焦點

  • 我國《刑法》上緩刑的適用規定
    我國《刑法》中有一種刑罰是緩刑,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予以監管。通俗的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蹲監獄的。那麼,我國《刑法》中關於緩刑的適用情形是如何規定的呢?
  • 論我國的緩刑制度
    ,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對於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權有著積極意義 ;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已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來確定是否宣告緩刑;第三,緩刑的執行可以實現刑罰執行目的,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刑法執行並不是直接進行,而是通過對犯罪分子在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監督、考察的間接方式進行,這就是緩刑執行,只是這種緩刑執行的強度比被判處刑罰執行強度較輕,但只要通過了緩刑的執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
  • 到底誰才可以申請緩刑?緩刑適用範圍及對象,2019《刑法》告訴你
    緩刑,也就是刑法的暫緩執行,相信對於「緩刑」這個名詞大家都不陌生,甚至從影視作品中我們就能夠經常聽到看到。但實際上仍然是有很多人對此不了解,畢竟不少人可能一生都不會遇上這樣的刑事案件,也接觸不到緩刑,對緩刑的認知僅僅是「不用坐牢」這麼簡單。
  • 法律條文中緩刑規定是否有衝突呢?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修正,就存在嚴重的法律衝突。對此,刑法學應當從立法與司法兩個層面予以有效解決。  緩刑適用條件的衝突  我國新、舊刑法均有緩刑制度的規定,且均系「可疑性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72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緩刑的適用條件及考驗規定
    緩刑的適用條件及考驗規定緩刑是指對於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暫不執行刑罰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的一種量刑制度。一、緩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罰》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緩刑只能適用於用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被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適用緩刑,因為其本身未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判處數罪的,只要總和刑期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適用緩刑。
  • 我國刑法上的「累犯」
    我國刑法將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累犯後不適用緩刑,緩刑後也不適用累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再犯罪的,也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結束後,原判刑罰根本就沒有執行。二、特別累犯特別累犯是指犯過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人。
  • 緩刑制度的比較研究
    從刑期上來說,法國刑法規定適用監禁刑刑期最高達5年,而德國最短,為1年以下自由刑,但特殊情況下可處長至2年,選用最多的是三年期限,但明顯重刑重罪不能適用緩刑,這是緩刑目的所決定的。我國刑法的規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刑,刑期的選擇上處於中等。從刑種上來說,多數國家將緩刑適用於罰金刑,而在我國只能適用於短期自由刑。在緩刑能否適用於罰金刑存在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二種意見。
  • 法律規定多少年刑期可以判緩刑?被判緩刑會有什麼影響?
    緩刑這個詞對於大家來講並不陌生,其實緩刑並非一種刑罰手段,而是對原判刑罰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那法律規定多少年刑期可以判緩刑?被判緩刑會有什麼影響?網友諮詢:法律規定的三年以下可以判緩刑,還是判決在三年以下的可以緩刑呢?
  • 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就是不用坐牢了嗎?
    導讀: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是就不用坐牢了嗎?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就是刑罰的暫時不用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二、哪種情況可能會判緩刑?
  • 嚴而有別:我國刑法的發展與完善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刑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予以修改完善,成果豐碩。  刑法是治國安邦的基本法律,對於懲治犯罪和保障罪犯人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刑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予以修改完善,成果豐碩。  我國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共192條。
  • 緩刑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就是不用坐牢嗎?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 以案說法:緩刑制度的適用和法律規定
    緩刑釋義: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 緩刑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緩刑考驗期?不用坐牢嗎?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 哪些情形可以判緩刑?緩刑結束之後就自由了嗎?
    導讀:我們經常在電影電視中看見法官判處犯人緩刑的,但又不太清楚緩刑到底是什麼意思,犯人在符合什麼情形下法官才會判緩刑呢?緩刑結束之後也會像除了無期和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一樣刑滿釋放嗎?哪些情形可以判緩刑?
  • 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就是不用坐牢嗎?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 淺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從業禁止」之規定
    (八)規定了管制、緩刑禁止令之後,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從業禁止」的處置措施,我國刑法在法律後果方面的規定正在日趨完善,但「從業禁止」作為一項新的措施和規定,如何理解、把握和適用,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既無司法解釋可依,也無審判經驗可循,為更好的理解和適用該法律規定,本文從刑法所規定的「從業禁止」的法條內容出發,對「從業禁止」的性質、適用以及與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係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 醉駕能否緩刑?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行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該行為定性為刑事罪犯,罪名為危險駕駛罪,具體刑法條文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該行為的量刑為處拘役,並處罰金。
  • 略論我國刑法中的人身危險性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97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是對犯罪的一個否定式的評價要件。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應當根據行為的手段。後果。動機目的,以及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等來判斷是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顯然,這裡的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屬於人身危險性的範疇,它對於犯罪的正確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 法官會主動判緩刑嗎
    我國法律規定的緩刑制度主要是適用於一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那到底什麼是緩刑呢?  二、什麼是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 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日
    因為緩刑考驗期是否已經開始計算而引發對被告人的緩刑如何處理,是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撤銷緩刑再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還是直接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的爭議。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