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與人發生矛盾,一氣之下橫臥於馬路中央,被馬某駕駛的小轎車從身上碾壓而過,造成其受傷不治身亡。張某的父親、丈夫和兒子將馬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賠償各項損失90餘萬元。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1月19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最終判決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60餘萬元。
2019年4月1日20時許,在通州區九棵樹東路一地鐵站附近,張某頭朝西臥倒於車行道內,適有馬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駛來,因躲避不及,從張某身上輾軋而過,造成張某急性重度內開放性顱腦損傷、原發性腦幹損傷等,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馬某車輛行車記錄儀錄像、現場監控錄像和證人筆錄,交管部門認定,張某倒臥於車行道內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行駛安全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家屬起訴要求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90餘萬元。
對於張某家屬主張的損失,馬某表示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張某家屬的合理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事故認定書認定及雙方的過錯程度,馬某應承擔事故30%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負70%的責任。關於數額較大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張某家屬提交的運輸合同、房屋租賃協議等證據可以證明張某前一年以上收入來源於城鎮,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馬某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0餘萬元。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城市交通中,車輛駕駛人首先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確保道路行車安全,而作為相對「弱勢」一方的行人,更應當遵守交通規則,這樣既是保障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對自己和家人負責,也是保障公共運輸安全,對他人負責。
通訊員 渠守彬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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