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高箱床「離奇」致死案開庭 家屬索賠175萬

2020-09-22 壹現場

男子在家中臥室意外死亡,「兇手」竟是自家的高箱床,家屬遂將床廠家和彈簧廠家告上法庭。2020年4月,一審法院駁回張某家屬的訴求,隨後家屬提出上訴。9月22日,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涉案產品是否存缺陷成為爭議焦點。

一審|男子被高箱床「夾死」 鑑定機構:無法鑑定

2010年9月19日,張某從金秋紅廠處以64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兩張高箱床和3個床頭櫃(含床墊),質保三年,終身維修。

2017年4月,張某被發現在家中臥室死亡,其脖子被夾在高箱床床墊與床屜夾角處。雖經120緊急搶救,但張某某已經沒有了呼吸。

根據警方出具的調查結論,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家屬稱,為取出高箱床箱內存放的物品,張某藉助高箱床配備的支架將床板支起,在其探身取物品時,床板突然脫落砸中張某某頸部。

事發後,家屬認為北京金秋紅家具廠(以下簡稱金秋紅廠)生產的高箱床及天津市恆特氣彈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特氣公司)生產的氣墊簧有嚴重質量缺陷,將二者告上法庭,索賠共計175萬餘元。

庭審中,二被告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因為床(氣彈簧)有缺陷導致張某死亡,同時恆特氣公司不認可該氣彈簧系其公司生產,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中,張某家屬向法院遞交鑑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涉案產品(含支架)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鑑定。之後,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對於涉案床,含支架是否具有質量缺陷進行鑑定。

結果,該公司向法院出具的《退函》記載∶「按相應要求和規範進行技術分析,我司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鑑定條件無法進行鑑定。」

北京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張某家屬提供的現有證據,法院無法確認涉案產品(支架)存在質量缺陷。

鑑於涉案產品從購買到事故發生已近7年時間,已經遠遠超過《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約定的參年質保期,涉案產品從購買到事故發生在長達近7年的時間中並未出現質量問題,根據現有證據法院亦無法確認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或不符合相應標準。

一審法院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張某家屬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涉案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成爭議焦點

涉案產品是否存在缺陷?22日下午的開庭中,張某家屬方和兩被上訴方意見不一,其各執一詞,激烈爭辯。

法庭上,張某家屬的代理人路澤陽認為,涉案產品存在設計缺陷、製造缺陷、警示標識缺陷。他在法庭上使用相關模型現場演示,「真正向上提供有效支撐床板的力,相當於支撐杆所提供支撐力的的二分之一,也就是sin30°,這個證據是我們指出床體的設立、支撐力大打折扣,安全係數不足。」

在產品質量管理辦法中,警示標識應在床體上有明顯的風險提示。「涉案產品三角形區域應該在床體上有明確提示,但是在實際上沒有。而且案發後,金秋紅廠家中在銷售中床體周圍依然沒有警示標識,這種缺陷是一直存在的。」

張某家屬的代理人認為,家屬方已經證明張某是因床體脫落致死,張某的死亡與產品缺陷有強因果關係,不能苛責其承擔過重的舉證義務,請求法院二審改判支持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秋紅廠方辯稱:涉案產品在長達7年的使用時間中,沒有出現任何問題,一直到去年9月份現場勘察,床仍在正常使用中。而且同類產品也並未發生過任何事故,說明不存在質量缺陷,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金秋紅廠方認為消費者未合理使用涉事產品,發生的事故。「我們無法理解的是,作為一個正常人,內側有門,另一側還有一個床頭櫃,無論取什麼東西,為什麼把頭伸進三角區。」

恆特氣公司辯稱,涉案氣彈簧並非該公司生產,不應擔責。同時其認為,氣彈簧一旦出現損壞便是不可逆的,與夾角大小無關。

2019年9月一審法院委託鑑定時,事發已經兩年有餘,涉案床體中的氣彈簧依然可以正常開合,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能正常支撐,說明案發時氣彈簧並未損壞。

因張某家屬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期宣判。

實習生 李天翼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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