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就在一起
在育有一子後
女方出走
我現在有兩個兒子
沒有任何收入來源
僅靠低保維持生活
可以將小兒子送給朋友撫養嗎?
Q1
一男子在外打工時談了一個女朋友,還沒有領結婚證,回老家之後,女方生了個男孩後出走,至今也一直聯繫不上。男方也不知道女方的家庭住址,現在男方有兩個兒子,家庭條件非常困難,家裡只有他帶著兩個孩子,家庭無任何收入來源,僅靠著低保支撐。想將小兒子送朋友撫養,是否可以辦理?
A1:
你好,如果被送養的孩子符合法定的送養條件,男子的朋友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則可以辦理收養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要建立法定的收養關係,被送養人、送養人、收養人及收養程序都需符合相應的法定條件。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5條、第10條,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養人。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男子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出具證明孩子親生母親下落不明的材料或者向法院申請出具下落不明的判決,並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等材料後辦理送養手續。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不滿14周歲可以被收養,且如果男子的小兒子年滿十周歲以上,當徵得小兒子的同意後可以送養。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男子的朋友作為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比如嚴重的精神病和傳染病等;(四)年滿三十周歲。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辦理收養登記,在收養關係成立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安部門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來源:CCTV今日說法)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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