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定期體檢成為許多人的一項新選擇。每隔一段時間到醫療機構全面地檢查一下自己的健康指標,對健康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以便及時採取有效對策、有的放矢加以注意。
然而,一份小小的體檢報告,卻涉及了很多的秘密和隱私。對於體檢部門、用人單位和體檢者本人來說,他們都要遵守一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注意,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本期,我們就一起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公示B肝員工名單,單位侵犯隱私
李明原為我市某會展中心員工,後來在參加由單位安排的員工體檢過程中,被檢查出B肝表面抗原呈陽性。之後,醫院將其體檢報告直接出具給單位。
「從那時起,我的工作開始被調整。」李明事後回憶說。體檢報告「改變」了他。體檢過後,他不僅落選其所在部門進行的競聘,自己也由保潔主管降為保潔員。最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中心在獲知其患有B肝後,竟將他和其餘11名B肝患者的姓名公然寫在部門黑板報上。
後來,李明等人陸續離開公司。「有一次同事聚會,有人談到一些公司為擺脫B肝員工,暗自『冷處理』這些人,我們才發現自己被歧視了。」此後,李明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將中心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國家相關規定,非因受檢者要求,單位組織的健康體檢不得檢測B肝項目。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是由李明提出檢測該項目,故該會展中心存在違規安排李明體檢B肝項目。同時,有關檢測B肝項目的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而中心將檢驗出B肝的員工姓名寫在黑板報上,侵犯了對方隱私權,造成李明精神受到損害,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該會展中心賠償李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以書面形式向其賠禮道歉。
案例二:報告過於簡單,醫院賠償9萬元
小麗年齡不大,平時身體也不錯。有段時間,她感到身體不適,前往醫院進行了全身體檢。醫院在體檢報告上註明:右肺門較濃,餘無異常。後來,小麗去做進一步檢查,結果發現胸部有腫塊。醫務人員閱片後認為,體檢所拍攝的胸片已經顯示胸部有早期腫塊。
小麗有些害怕,又到另一家醫院做了檢查。這家醫院的體檢報告表明,小麗乳腺小葉增生,已有明顯的胸部腫塊。小麗又到上海某醫院,經醫生診斷,小麗患了結節硬化型霍奇金淋巴瘤,小麗動了手術,多次化療。
事後,小麗將最早為她做體檢的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該醫院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1萬餘元。
法庭上,醫院方辯稱:體檢後,醫生曾建議小麗複查,到呼吸內科門診進一步診斷,而小麗沒有聽從建議進行檢查治療,可見小麗自己不重視病情。
法院後委託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意見書認為,醫院的體檢報告描述不夠清晰、準確,解釋過於簡單,對小麗產生了誤導。但小麗在體檢5個多月後才診治,與自身重視不夠也有一定關係。最終,本案經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醫院支付小麗賠償款9萬元。
案例三:體檢報告轉交員工,單位別私留
2013年,某器材公司委託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公司員工朱某等15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013年9月25日,疾控中心向器材公司出具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其中附有體檢結果一覽表,載明「朱某,男,年齡35,異常結果脾大,建議定期複查」的字樣。
2014年9月,朱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治療,檢查發現肝左葉見一巨大佔位性病變。 2014年9月底,朱某家人到器材公司索要2013年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單顯示多項指標遠超過參考值範圍,且上腹部彩超報告單中顯示朱某存在肝硬化。隨後,朱某進行手術治療。 2015年1月,朱某因肝癌晚期去世。
2015年3月,在協商無果後,朱某親屬將器材公司和疾控中心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近40萬元。理由是,兩被告未能將體檢報告及時交付給朱某以至於延誤治療,而器材公司在得知朱某的病情後仍然安排繁重的勞動,侵犯了朱某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
庭審中,器材公司辯稱:公司只拿到一份總結報告,沒有每位參檢人員具體的檢查指標,公司沒有故意隱瞞朱某的病情,其身體出現異常與安排繁重勞動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公司也對朱某的病逝深表同情,但公司只能告知體檢有無職業病的結果,而原告是因肝癌死亡,肝癌不在職業病體檢的範圍中,原告所患的肝癌死亡與公司職業病檢查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不存在過錯或過失。
疾控中心則認為,他們所做的是職業病體檢,直接對器材公司負責,且疾控中心在報告中註明了哪些人員體檢存在異常,要求復檢,而器材公司在收到報告後,未能及時將相關的體檢結果告知朱某,其責任不能歸咎於疾控中心。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器材公司作為體檢組織方和實施方,在收到報告後未及時向員工轉交告知相關內容,存在過錯;疾控中心在發現朱某身體異常後也沒有採取直接溝通方式及時提醒,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經過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器材公司補償7萬元、疾控中心補償3.1萬元,案件一次性處理完畢。
目前,有關體檢方面的法律規定還不是十分完善,體檢部門、用人單位和體檢者個人都應該引起足夠注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本文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