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一案」當事人獲準自行辦理出院手續

2021-01-15 中國網

自行辦理出院手續對一般患者來說很容易,但曾被司法鑑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為,卻為此花了將近5年的時間。

徐為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以下簡稱「青春康復院」)住了15年。從2012年開始,自我感覺「病情沒有反覆」的徐為,開始嘗試出院,沒想到卻屢屢受阻。2013年5月6日,徐為以「侵犯人身自由」為名起訴自己的監護人和青春康復院,並要求出院。這是我國《精神衛生法》正式施行後,依據該法起訴到法院的首起案件,曾被媒體稱為「精神衛生法第一案」。但徐為一審二審皆敗訴,再審申請也被駁回。

直到今年7月6日,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向徐為作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意見,這才讓事情出現了轉機。近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徐為的辯護律師楊衛華處得知,目前徐為已被準許自行辦理出院手續。8月3日,徐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出院後想先解決自己的生活問題。

被以「未經監護人同意」為由拒絕出院

徐為提起訴訟是在2013年5月1日《精神衛生法》出臺後不久。該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者有權利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即起訴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個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顯示,2000年,在澳大利亞打工的徐為因體檢問題被遣送回國。徐為不滿澳大利亞方面的決定,回國之後四處維權。2003年,徐為因瑣事與父親發生爭執,指甲劃傷了父親的臉,最終被送入青春康復院,並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徐為多次表示,經過治療精神狀況已經穩定,自己能夠出院。而青春康復院方面堅持稱,徐為要出院必須得到其監護人徐興的同意——2008年,父親去世後,其所在居委會指定徐為的大哥徐興為監護人。

徐興卻一直不同意。2013年5月6日,徐為以「侵犯人身自由」起訴徐興和青春康復院。

徐為試圖通過司法途徑使自己合理合法地出院,但均以失敗告終。實際上,按照青春康復院方面的說法,只要徐興同意,康復院就答應放人。然而在一次康復院組織的協調會上,徐興當眾表示:「他最好不要出來。」

2015年,在最終判決前,法院走訪了徐興、徐為生母、徐為二哥以及其所在居委會的幹部,由於後3者均表示無力在徐為出院後進行「監護」,承擔不了監護人的責任,徐為只能在眾人的「安排」下繼續住院。

「經司法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法院不支持徐為訴求的主要依據。實際上,《精神衛生法》第44條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但原審法院認為,徐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屬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若要出院需徵得監護人同意。

2015年4月14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徐為敗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申請也被駁回。

「你不能因為一個人不是自願住院,就說他不能自願出院吧?」徐為辯護人律師楊衛華曾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這種認定並不妥當。

司法鑑定中心認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直到今年7月30日,律師楊衛華在微博發布消息稱,司法鑑定已經通過了對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經友好溝通青春康復院同意徐為自行辦理出院手續,但代理律師必須到場」。

律師提供的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上載明,「被鑑定人徐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緩解,應評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楊衛華告訴記者,司法鑑定是在3個月前進行的。他在7月初就拿到了這份鑑定結果,隨後與青春康復院溝通。「醫院已經完全同意他出院,只要他申請就可以了。」楊衛華說。

8月3日,青春康復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徐為目前還在康復院,但是否能自行辦理出院,該工作人員稱「要問徐為自己」。

徐為回復記者稱,他已經開始著手準備辦理出院手續。他說,自己兩個星期前收到了鑑定結果,當時心裡比較平靜,「只不過是遲來的正義而已」。

對於未來,徐為坦言自己對院外的情況不了解,想「先把生活問題解決再說」。

多方曾嘗試各種途徑幫其出院

此前,為了出院,徐為和楊衛華想過不止一個解決辦法。

第一次敗訴後,徐為上訴,認為通過治療自己的精神疾病已康復,無需繼續住院治療,並且有能力自行辦理出院手續。

案件被公開後,來自廣東的志願者李世傑也一直給徐為以支持。據媒體報導,他先後向上海法院寄了6封信,請求為徐為立案,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

即便如此,這個「精神病患者」的出院請求還是沒能獲得法院支持。2015年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為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駁回了上訴。

但這場「出院」行動沒有因此停止。2016年,徐為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年7月,法院以「未提供本院宣告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為由不予立案。

2016年12月底,徐為重新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其大哥徐興的監護權。楊衛華的想法是,讓同意徐為出院的徐母替換徐興成為新的監護人,進而以徐母的名義讓徐為出院。

按照審理程序要求,徐為需要重新鑑定其民事行為能力。

徐為在2012年、2014年已經做過兩次司法鑑定,分別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鑑定結果沒有明確認定其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本次再次鑑定,律師楊衛華原本並不報以希望。令楊衛華意外的是,這一次,司法鑑定認定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月底,徐為撤銷了原申請撤銷徐興監護權的案子,重新向法院申請宣告徐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楊衛華表示,目前該案已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受理。

「實際上這是對徐為最好的結果。」此案的另一位辯護律師黃雪濤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推翻了之前對徐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使其獲得了「自由」的資格。

徐為說,等手頭的事情處理完後,他就離開青春康復院,「大概一兩個星期後」。

(文中徐為、徐興為化名)

實習生 謝煜楠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 來源:中國青年報 ( 2017年08月08日 04 版)

相關焦點

  • 精神衛生法第一案:患者起訴監護人和院方獲準出院
    精神衛生法第一案:患者起訴監護人和院方獲準出院 原標題:   自行辦理出院手續對一般患者來說很容易,但曾被司法鑑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為,卻為此花了將近5年的時間。
  • 司法豈能按鬧分配,自願原則切勿紙上談兵 ——《精神衛生法》五周年觀察
    經過媒體的熱烈討論和立法博弈,中國第一部《精神衛生法》在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按照《精神衛生法》中的自願原則,如果徐為沒有自傷或者傷人的危險,醫院為什麼不直接讓徐為出院呢?或者,法院為什麼不判決徐為出院呢?原因之一,當然是法律規定模糊,例如沒有規定危險性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的顯著或緊急的程度,沒有說明需不需要對危險性做周期性評估,如果危險性消失患者能否自行辦理出院等等。
  • 臺灣地區新《精神衛生法》評述(附法律全文)
    這標誌著臺灣地區精神衛生工作和對精神障礙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臺灣地區精神衛生法是1990年頒布的。後在2000年和2002年小幅修正或增訂條文。隨著社會需求變遷、病人權益保障及福利意識抬頭,民間要求修正精神衛生法的呼聲日高。此次修正,對精神衛生法進行整體性檢討,變化很大。基本取向是加強精神障礙者權益保護,提升精神障礙者治療處遇的人性化、人道化。
  • 精神病人非自願治療相關法律分析
    說起強制醫療,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的規定,但對於精神衛生機構有權強制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入院治療的情形,很多人未必熟悉,對因此引發的糾紛,更是知之甚少。
  • 辦理出院手續竟有這麼多講究?律師這麼做將決定當事人賠多賠少!
    01 出院發票辦理出院結算時需要將押金條全部交至院方後,醫院開具出院發票。實際情況中,肇事方可能會墊付一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的押金條會在肇事方手中,辦理出院時需要雙方配合。辦理保險公司理賠時自費藥部分通常是拒賠的,其理由按保險條款中約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和標準計算保險賠償責任」,免除了對第三者「自費藥」的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中保險公司對於自費藥部分都應進行。理賠原因如下:第一,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因治療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 以案釋法:購房者被限高 房東能否中止辦理過戶手續
    【基本案情】白某、黃某及案外人某經紀公司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黃某購買白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房屋價款708000元,白某已收到黃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合同籤訂後3日內黃某支付首付款23萬元。對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白某違約在先為由,在收取黃某定金2萬元和首付款23萬元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取回產權證一個月內,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義務,且不予退還定金和首付款,該行為損害了黃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 大連部分醫院周末不能辦理出院手續 衛生部表態
    入院,半夜三更都可;出院,非工作日免談——  三大關卡阻礙患者回家路  住進醫院的患者,對痊癒出院絕對是盼星星、盼月亮般期待。可也有少部分患者,病癒後總要等上幾天,才能出院回家。若趕上個大禮拜,人可以先回去,辦理出院手續,還得過了周六、周日再說。
  • 胡曉翔:再議《精神衛生法》
    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接受中外記者集體採訪時表示,《精神衛生法》主要解決精神領域裡的問題,通過早期社會幹預的方式,加大國家投入力度,能夠減緩現代人面臨的精神壓力問題。信春鷹指出,《精神衛生法》主要解決的是精神領域裡的問題,或者說是疾病,通過早期社會幹預的方式,加大國家投入力度,能夠減緩現代人面臨的精神壓力問題。
  • 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根據方式的差異法律上離婚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別:一種為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訴訟離婚。由於離婚的種類有所不同,離婚手續的辦理也小有差異。那究竟離婚手續如何辦理?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有哪些呢?
  • 離婚手續如何辦理,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離婚手續——一方失蹤另一方離婚手續如何辦理一方失蹤另一方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均為回國定居華僑,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 以案說法:施工單位能否以未結算為由,拒絕辦理竣工結算備案手續
    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辦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文越公司是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責任主體。
  • 給孩子辦理出院手續,一個自稱「住院部收費處」的電話騙走了3600元
    「如今騙局真多,給孩子辦理出院手續都能被騙3600元。」12月24日一早,山西晚報記者接到線索,太原市民徐女士在電話裡的語氣充滿氣憤和無奈,被騙之後她第一時間報警,她特別想知道究竟是誰洩露了他們的個人信息。徐女士告訴山西晚報記者,不久前,5歲的女兒因患急性闌尾炎入住山西省兒童醫院。12月23日10時30分許,徐女士準備去住院部繳費處結清費用、辦理出院手續,當時接到一個自稱是住院部收費處的電話。
  • 建設工程未辦理規劃手續,合同是否有效?
    因此,取得規劃審批手續是工程建設時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的,當事人雙方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並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離婚後房子未辦理更名手續的法律風險
    因一些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男女雙方在籤署《離婚協議》時只是約定房產歸哪一方所有,並未對分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作出具體的約定,或做了相關的約定,但因客觀上存在銀行抵押而無法辦理更名手續。那麼,在離婚後未辦理更名手續,即使分到了房屋,又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 購房者被限高 房東能否中止辦理過戶手續
    收款後,白某同意將該房鑰匙交給黃某裝修使用,待白某取回產權證一個月內,雙方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後,黃某將剩餘房款458000元再支付給白某」。合同籤訂後,黃某按約定支付了23萬元的首付款。涉案房屋於2019年7月2日結清全部貸款,白某於2019年7月12日領取不動產權證。
  • 同仁醫院辦理出院手續不用再排長隊!
    同仁醫院辦理出院手續不用再排長隊!據悉,自助服務機擁有預約入院、登記入院、費用查詢、出院結算、繳納住院押金和電子票據列印6大功能。目前,除出院結算、登記入院功能外,其他服務都已啟用,而出院結算也將於本周內開通。患者可以通過使用診療卡、醫保卡、身份證和醫院開具的相關票據上的二維碼進行操作。
  • 精神病人肇事肇禍,還有哪些監管漏洞?
    全程參與精神衛生法起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接受羊城派採訪時說,精神衛生法是一部好法,現在的問題出現在執行中,其中最大的問題是一些監護人不盡監護職責,表現為病人家屬不履行職責,放任不管。還有就是,病人已經住院了,家屬要求接出院,這其中一個原因是家屬或老百姓對精神衛生知識不了解,認為病人沒病或病得沒那麼嚴重。
  • 精神衛生法草案強制送患者治療條件引爭議
    如今,李啟東已入院半年多,期間院方多次上報表示他病情好轉,可以出院,但一直沒獲得辦案單位的批准。6月20日,李啟東乘家屬來探視的機會,用家人手機給律師打通電話,希望能想辦法把他從醫院救出來。10天前的6月10日,與李啟東有類似經歷的「飛越瘋人院」主角徐武出院。
  • 5分鐘辦畢出院手續
    湖北日報訊(記者崔逾瑜、通訊員金靜)「原來辦出院少說要半小時,如今在病房不到5分鐘就辦完了,真是方便!」4日,從長航總醫院康復醫學科二病區出院的胡婆婆,手上拿著發票、費用清單和蓋好章的出院記錄,開心地說。  據悉,長航總醫院康復醫學科是武漢市唯一開展床邊出院結算服務的科室。
  • 青島越來越好:已有3名患者達到出院標準,其中一人已經辦理出院手續
    已經確診的13名患者,已經有3名達到出院標準。這其中,一人已經於10月20日辦理出院手續,按照規定,出院後還需要在醫院隔離14天。另外兩例將在醫院進行結核病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