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律師會認為傷者的住院治療與律師業務無關,但是作為「只為受害者代言」的專業化律所,元甲律所多年辦案經驗證明,很多賠償項目,在住院治療階段,律師的專業指引,直接決定了賠多賠少!
01 出院發票
辦理出院結算時需要將押金條全部交至院方後,醫院開具出院發票。實際情況中,肇事方可能會墊付一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的押金條會在肇事方手中,辦理出院時需要雙方配合。 住院醫療費票據只有一份,所以一般由一方持住院醫療費票據,和解或者訴訟中再區分醫療費份額。
1.肇事方支付全部醫療費的,肇事方持有發票原件,費用清單原件,傷者只需持有複印件;
2.傷者支付全部醫療費的,由傷者持有發票原件、費用清單原件;
3.雙方各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的,分別開出發票,至少傷者這邊所花的費用肇事方必須出具證明方可把原件拿走。
02 用藥明細
用藥明細是辦理出院結算時,由住院處列印的用藥清單。一般標明用藥名稱,單價數量,是否為自費藥等信息。
其中自費藥是指使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之外藥品產生的醫療費。辦理保險公司理賠時自費藥部分通常是拒賠的,其理由按保險條款中約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和標準計算保險賠償責任」,免除了對第三者「自費藥」的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中保險公司對於自費藥部分都應進行。理賠原因如下:
第一,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因治療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患者進行治療的目的是恢復健康,通常情況下,人是不會無故服藥的,也不會服用與本身病情無關的藥物;
第二,服用的是社保用藥還是非社保用藥,患者本身並無權利決定,完全是醫生根據患者自身的病情來決定的;
第三,很多疾病對藥品的需求不同,有些藥品雖然沒有納人社保用藥的範圍,但患者確實需要使用。
保險公司以此拒賠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此,保險公司僅以藥物屬於自費用藥而拒賠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治療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非社保用藥(自費藥)都應納人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
03出院注意事項,給傷者的建議
1.關於什麼時間出院的問題
第一,傷好再出院。如果是車方主責或全部責任,受害人一定要把傷全部治癒再出院,因為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大部或全部損失車方都要負責賠償的。 即使是自己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也應該把傷治好再出院。
因為身體是自己的,傷未治好,將會使自己痛苦一輩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錢的問題,賠償問題,可以交給專業律師去處理。
第二,不要賴在醫院。有一些受害人,醫生已經建議可以出院了,卻仍然待在醫院不走,認為應該解決了賠償問題再走,或者出於各方面的考慮認為留在醫院對於爭取高的賠償款是有利的。其實不然,因為賠償項目很多,除了醫院產生的,還有後續環節產生的,比如殘疾賠償金,而做傷殘鑑定的一個前提因素就是出院或者叫治療終結。所以,有時候晚出院反而耽誤了賠償,律師建議適時出院,早日準備後續賠償。
2.一定注意醫療費發票問題
如果受害人出了醫療費,一定要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如不能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則受害者一定要就自己所花費的醫療費金額讓醫院或車方出具書面證明。
3.出院醫囑讓醫生對下列情況做出書面記錄
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出院後是否還需要護理(這兩項涉及護理費的計算),出院後休息時間(本項涉及誤工費的計算)後續醫療費需多少錢,如取內固定物(本項涉及後續治療費的計算),出院後需加強營養(本項涉及營養費的賠償)。
4.關於後遺症,後續治療費給予傷者的建議
後續醫療費包括:取鋼釘,鋼板手術產生的費用,後遺症(一般會在3~5年後甚至8~10年才發生),併發症產生的費用。因為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而後遺症一般都是一年後或者幾年後才產生,所以,如果等到後遺症費用產生後再進行訴訟的話,因為超過廠訴訟時效,很難再獲得賠償;但是,如果有了第一次的判決書對受傷害的事實進行確認,無論經過多長的時間所產生的後續醫療費,都不必擔心訴訟時效的問題,都可以隨時再起訴,要求對新產生的費用進行賠償。
凡是骨折做過手術的病人,基本上在幾年或者十幾年後都會有或輕或重的後遺症,這是無法避免的,唯一提醒的就是後遺症費用的保障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來保障。
04 傷者欠醫療費的情形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故在傷者在未支付搶救費時醫療機構應先進行搶救治療。
通常情況下拖欠醫院住院費用,院方不會協助辦理出院手續,無法調取病歷及住院費用明細,但考慮到交通事故中有致害方的情況,部分醫院可能開具無蓋章的診斷證明等材料以便傷者要求賠償後補齊醫療費。
律師觀點
醫療機構應以救死扶傷的精神服務社會群眾,在交通事故中傷者往往都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被駕駛人撞後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的情況屢見不鮮。醫院先行進行救治存在出院時傷者無法全額支付拖欠醫療費的情況下,若傷者拿不到任何病歷材料無法向肇事方主張索賠,首先影響傷者其他項目的賠償,其次傷者拿不到賠償款也仍然無力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如果醫院配合傷者開出相應的醫療材料,如病歷,診斷證明等,支持傷者向肇事方主張賠償,而後傷者拿到賠償後再補齊醫療費則兩全其美。
綜上所述,元甲呼籲醫療機構,如發生傷者拖欠醫院住院費用的情況,應盡力配合傷者開具醫療材料。
經典案例
下面的兩個案例是我們成功幫助傷者和醫院雙贏的處理文件,其中的辦案智慧大家自己揣摩!
案例1 用「承諾書」換取醫院的醫療費證明
案例2
醫療費還款協議換取醫院的醫療費證明
住院治療所涉及的病歷、醫囑、片子、誤工、護理、營養等票據都是將來訴訟的關鍵證據,如果在這些原始證據形成階段,有專業律師的專業指導,將可以幫助受害人少走很多彎路,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自然就會對「可高可低」、「可賠可不賠」的賠償項目產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