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融媒看財經 記者 賀向軍 實習記者 彭鑫 報導
在明知向社會公眾募集款項屬非法的情況下,廣州農商行原副行長還虛構辦理過橋業務,向客戶、朋友借款,十年的時間裡,該原副行長集資詐騙64人,騙取金額超6億元。
記者就案件情況聯繫到廣州農商行,工作人員表示,會幫忙記錄反饋一下信息,再由相關人員給予回復,但截至發稿時為止,記者暫未收到銀行回復。
十年騙取超6億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1975年出生的陳某20歲入職農村商業銀行,從2003年開始負責信貸業務,2012年擔任番禺石基東湖洲支行副行長。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6月,陳某在廣州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東湖洲支行工作期間,虛構幫客戶做轉貸業務(俗稱"過橋")需要大量資金周轉為由,提供虛假的房產資料作抵押,許諾給予集資參與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騙取集資參與人的借款。
陳某收到集資參與人借款後,並未將款項用於辦理銀行"過橋"業務,而是大部分用於償還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於收購、經營廣州市禺城水產有限公司,經審查,陳某共騙取鄧某、王某、何某萍等64名集資參與人款項共計人民幣601685689元、港幣330000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幣289395390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人民幣312290299元、港幣330000元。
另外,經查明,廣州市實禺城水產公司成立於1985年6月11日,原法定代表人盧某佳,原註冊資本102.5萬元。2014年5月19日變更為何某,2014年9月5日變更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註冊地址番禺區沙灣鎮紫善街21號,經營範圍批發業。2014年9月20日,陳某、何某在廣東某律師事務所郭某、於某律師的見證下簽訂協議書,約定陳某為廣州市禺城水產公司實際出資人,何某代陳某持股、出任法定代表人但不承擔經營風險。
陳某在作案期間為獲得集資者的信任,製作假證件,採用假房產證或虛假債權證明等材料,並以高額利息作為回報,騙取各位集資者的借款。
案件中集資參與人李某表示與陳某認識多年,2008年,她在農商銀行負責信貸業務,陳某表示手上的客戶有資金需求,這些客戶在銀行申請的貸款不能馬上審批發放,讓李某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給她,她再借給客戶,她從中賺取一點利率。她向李某保證這些客戶的貸款發放後可收回借款,並保證每月支付利息,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風險在可控範圍內,之後,李某多次借款給她,她都能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李某也逐步信任她。2010年起,陳某將利息提高至2%,吸引李某繼續借款給她。
陳某稱向李某借款用於企業,一部分借給了葉某強、葉某輝兩兄弟和禺城水產公司。李某分別於2013年9月12日到2015年1月26日期間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給陳某,2015年1月27日,陳某以借款給禺城水產公司作流動資金用的名義向其借款1000萬元,後來歸還了本金200萬元,所以重新籤訂了一份800萬元的借款協議,借期為2個月,但從2015年2月起,陳某便未能按約定支付利息。
另外一位集資人葉某表示,2013年8月間,廣州農商行東湖洲支行副行長的陳某說銀行部分客戶因辦理銀行貸款需要資金過橋,向其借款用於資金周轉。葉某多次共向陳某借出人民幣2300萬元、3400萬元,月利息2%。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陳某共歸還了本金1000萬元。2015年4月,陳某又向葉某借款20萬元。至今,陳某尚欠本金4720萬元未歸還,沒有籤借款合同,只有寫借據和收據。
2015年4月起,陳某未按約定支付利息,葉某也需要資金周轉,便要求她歸還借款本金,但她均以用於過橋客戶的借款未審批為由拒絕歸還。2015年6月26日,葉某與陳某籤訂《債權轉讓協議》,陳某將偽造7人的《借款合同》下的合計本金56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權整體轉讓給葉某,用於抵銷她欠其的4720萬元借款本息,之後葉某查證,這7人均表示沒有向陳某借過款項,也沒有與她籤訂借款合同、收據,債權資料全部是陳某偽造的。
值得一提的是,陳某曾表示,為了向他人借款,陳某還託人辦理了房產證和公證書。
集資參與人冼某蘭表示,2006、2007年間,陳某提供四處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其爸、其姐借錢,並出具了出售上述房屋的委託書、公證書。2012年2月18日,陳某借款250萬元,之後到2014年8月12日期間,陳某多次借款,因之前已支付5萬元及扣除第一個月利息(月息為1.6%),冼某蘭實際轉帳196.8萬元給陳某,期間一直有借有還,但直到2015年4月開始便沒有收到利息,7月份去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才知道上述房產證是假證,至今她還有7筆借款共1655萬元未還。
陳某表述,其朋友陳某某找了四個房產證和公證書給陳某,才順利向冼某友借了款,幾年後,陳某某才告知陳某證件是假證,但證件已經給了冼某友,又不好拿回來,於是就放在冼某友處。
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直到2015年7月6日11時許,陳某到一個公交車站,被一群被害人發現,要求還錢,並砸車,報警後,警察把陳某與被害人帶到橋南派出所,之後陳某就被刑事拘留了,同年8月12日,陳某被正式逮捕。
在長達十多年的集資過程中,陳某拆東牆補西牆,以後款還前款,其聘用多名人員專門為其做帳、轉帳,期間,陳某使用假房產證、假公證書、假借款協議等騙得部分集資參與人信任,進而將大額資金借給陳某。陳某本人資產大多抵押給銀行,其投資的禺城水產公司仍欠工行貸款八千多萬元本金,已無還款能力。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粵01刑初317號刑事判決,陳某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粵刑終27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同年8月27日以穗檢公二刑補訴[2019]27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提出補充起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於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粵01刑初246號刑事判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陳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2290299元、港幣330000元,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陳某退賠。
宣判後,陳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最終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開資料顯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本部位於廣州,前身是始建於1951年 ,至今已有五十多年發展歷史的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12月11日,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經銀監會批准後正式開業。
日前,廣州農商行發布的三季報顯示,第三季度淨利潤出現下滑,截止到9月末,該行實現淨利潤42.60億元,同比下滑16.85%。廣州農商行淨利下滑在上半年就有所體現,截止到2020年6月末,該行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依次為117.94億元、33.22億元,同期增速依次為9.2%、-9.54%,淨利潤下滑主要系大幅提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力度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