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430餘萬元,濟南劉興強等7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2020-08-18 閃電新聞

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8日訊 8月18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劉興強等7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作出一審宣判。

該「套路貸」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劉興強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百五十萬元。其他六名被告人也受到了相應的法律制裁。

法庭審理現場

濟南歷下法院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興強糾集被告人李偉林,自2010年開始,通過在報紙上登廣告的方式,從事個人貸款業務。2012年租賃了濟南市歷下區明湖天地一套住房作為辦公室,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陸續聚集了被告人王寶增、範文強、範新美、陳殿波、馬佩祥等人,以入股的形式共同出資,假借民間借貸的形式,大肆誘使他人籤訂「借貸」協議。之後採取虛增借貸金額、籤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虛假給付痕跡、肆意認定違約並使用暴力、威脅、非法拘禁、滋擾等手段逼債的方式,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劉興強為首要分子,李偉林、王寶增、範文強、範新美、陳殿波、馬佩祥等人為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0年至2016年期間,該犯罪集團實施敲詐勒索15起、故意傷害1起,敲詐勒索金額共計433萬餘元。該「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庭審理現場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興強、範新美、李偉林、王寶增、陳殿波、範文強、馬佩祥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興強、範新美、李偉林、王寶增、陳殿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興強、範新美、李偉林、王寶增、陳殿波、範文強、馬佩祥等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及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成員較為固定,應認定為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劉興強系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以劉興強為首要分子的7人犯罪團夥

被告人劉興強、範新美、李偉林、王寶增、陳殿波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範新美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被告人陳殿波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興強、範新美、李偉林、王寶增、陳殿波、範文強在敲詐勒索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馬佩祥在對被害人郭某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中系主犯,在對被害人韓某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佩祥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韓某的損失,被害人對馬佩祥亦表示諒解,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劉興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四百五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範新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被告人李偉林、王寶增、陳殿波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十一年六個月、十一年,並分別處罰金四百萬元、二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範文強、馬佩祥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並分別處罰金一百萬元、四十萬元。

被告人劉興強名下位於濟南市歷城區某居民小區的房產返還被害人郭某;被告人李偉林名下位於濟南市天橋區某居民小區的房產返還被害人高某;責令被告人劉興強等7人退賠蘇某等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閃電新聞記者 張雨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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