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此,輿論界出現了不同方面的聲音,但基本上說都是力挺這樣的變化。大體的梳理一下有一下三個方面:
第一種聲音,世異則備變,下調刑責年齡勢在必行。
按照我們的現有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孩子哪怕是故意殺人、放火、強姦、販毒,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考慮未滿14周歲的孩子心智不成熟,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善初衷,給那些無意之中觸犯法律的孩子一個可期的未來。
然而近年來,一些惡性的案件讓人們對這一規定進行不但的反思。比如2019年10月大連一名13歲的初中生連捅7刀殺害了鄰居10歲女孩,而且還將之拋棄於距離自己家有100米的對面灌木林中,之後卻因這一規定沒有承擔刑事責任。
一個又一個的惡性案件,證明人們的焦慮並非杞人憂天。首先,我們的生活水平提高,如今孩子的身體水平和相關力量已經遠超三四十年前的同齡人群。其次,網絡發達,孩子們能接觸到各種信息空前豐富,他們的成長節奏與心理狀況也千差萬別,有的在某些方面早已達到成年人的程度。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故意打「刑不上14周歲」的擦邊球,囂張地違法犯罪。
可以說,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已經成為多年來、無數人的共同呼聲。
時代在變化,情況在變化,法規自然要隨之調整。對此,古人早就有過類似的表述,比如「儀必應乎高下,衣必適乎寒暑。是故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再如「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世界變了,如果我們的法規不能隨之改變,那就如同冬天執著於短袖,炎夏捨不得棉襖,成為笑柄倒是小事,穿出毛病才是關鍵。
因此,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個別下調,是法治建設在謹慎基礎上的重大進步,必將補足因時代變遷而出現的一個法治短板。
第二個視角,則從「懲罰個別,挽救一片」來觀察。
「個別下調」,將對未成年人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同時也有利於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強對他們的約束和管教,讓那些年齡不大,卻嚴重危害社會的「小惡魔」得到應有的震懾。
按照法律專家和學者們的一貫的主張,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就是在「一關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間尋求一種平衡。這一修改後,不但可以對個別性質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刑事追責,對某些有類似危險傾向的未成年人在震懾的同時,也是一種拯救。
對某些涉及罪行的未成年人來說,這樣的懲罰與挽救是很有必要的。
還有一部分聲音,則聚焦於校園暴力,校園欺凌,希望這樣的修改是法治走向校園,走向未成年人的其中一步。
他們認為年齡往下降兩歲,是法治往前一大步。所謂保護未成年人,最核心要點在於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而不應是保護犯了嚴重錯誤的未成年人不受任何懲罰。
這也是一堂法治課。長期以來,一些小學高年級和初中年段中,充斥著校園暴力和校園欺凌。但這些現象往往因為「他們只是個孩子」而被輕輕放過。事實上,小大人們也在構建一個微型社會,由於家長和老師的不以為然,孩子們的小圈子更容易遵循弱肉強食的叢林規則,結果就是欺凌者更加自以為是,很可能因此而變成「小惡魔」。
另一方面,很多遭遇校園欺凌的孩子如果一直得不到幫助,很可能或者一直壓抑自己影響身心健康,或者把自己變得比欺凌者更暴力。
因此,我們希望這次修改是一個信號。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當然要針對某些違法的成年人們,但是也應該把保護的盾牌,對準某些可能施暴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