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一拍宋朝#
一、職務性和職位性兼職
1、兼職皆為行政機構服務
在宋代地方行政中,有大量的行政任務是通過兼職的形式,來賦予某個官員管理責任。安撫使由於職務較為重要,地位較高,在制度上的規定相對細緻,它本身不具備職位上的獨立性,無法單獨命官,對於這種類型的兼職,我們不妨稱之為「職務性兼職」。
除了安撫使這樣擁有自己的辦公機構和行政人員的職務性兼職之外,還有一種職務性兼職,本身不具備基本的行政組織架構,通常是政府額外賦予原機構的行政任務,但並沒有為這些任務提供新的辦公地點和行政人員,換言之,它整體上依附於原機構,其獨立性更加缺乏。
除「職務性兼職」之外,還有一種更加顯著的兼職方式,即官員在兼任其他職務時,被兼任的職務本身可以單獨存在,他們不但擁有自己的衙署和僚屬,也有專門的職能、待遇,往往也由專人任職,是獨立的行政機構,因而區分它們也較為容易。這種類型的兼職我們可以稱之為「職位性兼職」。
比如監司兼帥司、知州,監司互兼、知州兼監司的例子。無論知州還是監司,本身雖然都是獨立的行政機構,但它們也存在著許多互相兼任的情況。此外,由於職位性兼職大量存在,也形成了許多固定的規則。
2、制度性兼職與非制度性兼職的差別
「制度性兼職」與「非制度性兼職」的差異,主要取決於中央政府對這項兼職的預期。所謂制度性兼職,如「轉運使兼按察使」,雖然只存在了數年的時間,但它是經過詔令確認的一般性兼職,無關官員的個人身份。
更典型的例子是安撫使例兼首州知州,也屬於制度化、一般化的規定,它與前者的區別是,「安撫使兼知州」無論在中央政府的期望中、還是在宋代的歷史事實中都長期存在。
此外,還有一些制度化兼職,例如監司置司州的長官或本路其他監司暫缺,通常會讓在任的其他監司「兼權」,由於這類事情頻繁發生,中央以詔令形式確認兼權的合理性並規定了先後次序,這類行政事務的代管雖然是臨時的,但由於它的可預期性質,也被詔令予以制度化。
可見,制度化的兼職通常都具有可預見性和一般化的特徵,不針對某個特定的官員或職務。在穩定的政治環境下,臨時事務通常具備可預期性質,故而制度性兼職可以發揮相當出色的調節作用。
監、帥互兼是宋代路級官員最為普遍的兼職形式之一,但這種監帥互兼在兩宋的特點卻有著顯著的差異。北宋時期的監帥互兼集中出現在宋神宗時期,而南宋恰好相反,南宋中期監帥互兼的頻率遠不及南宋前後兩個時期。
二、南宋的路級官員兼職現象要多於北宋
1、北宋兼職的特點
北宋存在的大量兼職現象,但多數都屬於職務性兼職的形式。如仁宗寶元元年之前,以淮南轉運使兼領發運事,此時發運司既省,自然不能算作職位性兼職。
北宋時期,最重要的職位性兼職恐怕還是在本路知州、其他監司暫缺時的事務代管,以免因闕官而廢事。前者是以兼職的形式劃定路級官員的權力範圍,後者則用來調節地方上的行政運作。
2、南宋兼職的特點
南宋以後,兼職的複雜程度大大增加。職位性兼職的一個重要優勢是可以統合兩個部門,可以統一事權,有效減少信息傳遞的成本。
與北宋相比,南宋的職務性兼職並沒有明顯減少,但職位性兼職的大量出現,尤其是其中有許多違反北宋設官慣例的情形出現,最終使得南宋的兼職現象較北宋大為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諸多士大夫省並監司、提高行政效率、節約冗費的目的。
兼職現象的頻率與類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宋代的社會穩定度。如果以全局視角來觀察宋代路級官員的兼職,可以發現,宋太宗以前、神宗變法時期、南宋前期和寧宗嘉定以後,是宋代兼職現象出現較多的時期。
宋太宗以前,國家制度尚未定型,神宗時代的變法和大規模對夏戰爭,南宋時代長期與金、蒙古的戰事,和平時期的政治設計難以滿足戰爭需求,兼職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在這些時期得到了大量的應用。
總而言之,政治越穩定,事權合一的需求越低,兼職的形式也越規整,中央也更加傾向於以增設機構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不是依賴於地方官員的兼職。
在兩宋時期,不僅各級官員都有兼職,連當朝宰相也在所難免。宋代宰相兼政治類職務最常見且最多的是宰相兼中書、門下侍郎,其次,宰相還兼職留守官。
三、宰相兼職的形式
1、宰相兼職監修
宋代宰相兼職監修國史、提舉編修國史、實錄、玉牒等史書,同時提舉詳定一司敕令等法典,容易凸顯國家對於修史事務重要性的認知,同時宰相為顯示自身才幹,亦會儘早完成編修任務以獲取皇帝對其行政能力的認可。
故在宰相兼職修訂史書與法典期間,在這一方面取得的成效亦十分顯著。宰相兼職軍事類職責主要是布防與應付前線戰事,宰相不僅需商討與參決作戰策略,還需負責軍隊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所擔職責極其重要,也極為瑣碎。
2、宰相兼職禮儀
宰相兼職禮儀類職務的職掌極為繁雜,在皇家喪禮與冊禮活動中,為增重其事,常由宰相主持其事,皇家祭祀大禮中,也常出現宰相的身影,主要任務是伴隨皇帝左右行大禮。
宋代宰相兼職禮儀類職務與帝王的文化偏向關聯很大,在皇帝崇尚道教文化,注重祭祀活動時,常由宰相主持祭祀大典,並由宰相負責修建祭祀場所,書寫碑文、頌文等。
在皇帝推崇佛家文化時,宰相需承擔潤色佛教經典文字的相關工作,同時在統治者重視農業發展時,常由宰相兼職護送至祭壇。
宰相兼職在宋代大致經歷了開創、發展、逐漸完善走向成熟的演變歷程。不過在權相蔡京、秦檜等人野心膨脹和徽宗、高宗、孝宗等人對相權把控失當的背景下,導致北宋末年、南宋年間宰相通過兼職橫攬了國家行政、財政與軍政大權,造成了相權的龐大。
四、宋朝兼職出現對皇權的利弊
1、兼職提高辦事效率
兩宋時期官員兼職有許多積極方面的意義。中央政府能夠接觸到不同的信息來源,從而提高行政的精確性,監司互察法的創設就是其代表。減少信息傳遞和執行成本,提高效率,由於多個政府機構的並立,倘若信息交流不暢,也會對職能部門造成困擾。
在和平狀態下,通過犧牲一定的行政效率保持對地方的控制力,是中央政府的天然傾向,這當然無可厚非。
2、兼職的現象脫離皇權的掌控
隨著路級監司地方化傾向的加強,中央所能掌握的地方信息隨之減少,路級官員的兼職更強化了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於是中央不得不以特派專使的形式保證對地方的掌控。
宋代的監司,既是地方的行政官員,又肩負著監察一路的重任,本身即具有較重的政治任務,例如,為了防止監司端坐治所,規定了以「巡歷」為主的監察地方的模式。
熙寧年間,就因為巡歷的期限太短,而有將淮南、陝西等五路分路的舉措,以減輕監司的負擔,該制度設計較為合理,因而得到長期執行。但如果監司兼職過多,既要處理繁冗的政事,又要在各處巡歷監察,則未免有力不從心。
到了南宋後期,路級官員的兼職數量大增,無論是兼郡、監帥互兼或兼高層機構的兼職,都給實際任職的官員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因職事難以兼顧而請求免去兼職的事例多不勝舉,以強調職事為目的的兼職,恐怕也容易淪為空談。機構的精簡使地方權力膨脹,削弱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最終對中央集權造成損害。
無論是上到宰相,下到各路官員,兩宋時期兼職這種特殊的政府行政是長期大量存在的現象。當我們發現南宋的兼職多過北宋,南宋初和宋末的兼職現象多於南宋中期;整個兩宋時期,戰時兼職多過和平時期,也就不足為奇了。
而隨著南宋軍興,跨高層政區的出現,也是順理成章之事。但是官員兼職因其具有的諸多優勢,在宋代得到了廣泛應用,但兼職畢竟是正式行政機構的補充形式,在突破固有行政格局的同時,也難免會對原本設計規整的行政運轉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