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09日 10:01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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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規則理解法治的三個面向
世界上人口眾多,思想家卻是「少數人中的少數」;那些少數人的著述稱為「經典」,它們被重複,也經得起重複。後人對經典的態度、對思想家的態度,更多是把它們作為一種「源泉」,努力地去理解,不斷地去解讀,讓其中的智慧成為自己的智慧;而僅有少數的人能夠在智慧的內化過程中不被徵服,既把握住其中的力量,又看到了其中的弱點,提出自己的創見而為世人認同,英國著名法理學家H.L.A 哈特就是其中之一。
當我們進入哈特,試圖從他的理論中剝離有關法治論說的時候,會感到不同於韋伯和拉德布魯赫,因為此時,我們面對的不單單是哈特,還有他批判並發展其法學思想的英國前輩法學家奧斯丁,以及更早的分析法學的鼻祖邊沁。事實上,理解任何一個法學家都不能夠割裂他所存在的學術傳統。哈特尤其是這樣。
哈特從「法律規則」的角度描述現代法律體系,這個理論建立在奧斯丁「法律命令說」的基礎上。哈特認為,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即法律是主權者的普遍的命令,並不能描述現代法律國家的全部。
現代法體系由兩種規則構成,第一種,類似奧斯丁的「命令說」,科以義務的規則,即要求人們做或者不做某些行為的規則;第二種,授予權力的規則,包括授予公共權力,立法、行政、司法組織及其運行的規則,也包括授予私人權力,有關訂立契約、遺囑、轉讓財物等等活動的規則。
通過對比奧斯丁的「命令說」所描述的「前」法律國家,哈特的「規則說」道出了現代法律國家的三個面向——
「命令說」與現代法律國家的第一個落差,「即使是與脅迫命令最為接近的刑法,適用範圍也與他者之命令有所不同,因為這樣的法律可能同時科予制定者」。從「命令說」轉向「規則說」,現代法律國家的第一個面向,即制定規則者從「命令背後」轉向「規則內部」,主權者本身受到規則的約束。
「命令說」與現代法律國家的第二個落差,「其他成文法與命令也不相同,他們並非要求人們去做某事,而是授予權力給他們,為法律之權利義務的自由創設提供便利條件」。授權規則對「命令說」的補充,產生現代法律國家的第二個面向:民眾從制裁後盾下對法的「被動接受」轉向「自由創設」。
「命令說」與現代法律國家的第三個落差,「雖然成文法的制定在某些方面類似於命令的下達,但是某些法律規則源於習慣,並非因為任何有意識的法律創設行為」。「規則說」對於「命令說」中法律權威來源,人的因素,即主權者權威的否定,產生現代法律國家的第三個面向:民眾所服從的對象由「主權者」轉變為「規則本身」。
從「義務規則」和「授權規則」兩種規則的結合去描述現代法律體系和制度,相比簡單的「主權者的普遍命令」,它確實具有簡潔、準確和全面的解釋力,這種觀察和解釋不是站在任何法律體系的「外部」,而是延續了邊沁、奧斯丁的視角,在法律的「內部」描述法律,根據法律本身理解法律。
如果說奧斯丁的「命令說」,在法律之外尚有「主權者」這一外物,而在哈特的「規則說」中,識別法律的只有法律規則本身,法律所遵從的標準只有法律規則本身。
姓名:陳皓 工作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