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到前些年一則新聞:16歲女孩答應自己好朋友的邀請充當伴娘,好朋友結婚,本來是件開開心心的事情,婚禮也舉辦的很隆重。可是當女孩和另一位伴娘在婚房被」鬧洞房「時,被幾名參加婚禮的男子脫光進行猥褻侵犯。只有16歲的女孩精神也受到很大打擊,一度走向輕生,所幸的是被及時救回。女孩經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患創傷後應激障礙。
最終得知當地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
婚鬧,是中國傳統的婚俗,包括「鬧伴娘」、「鬧新娘」、「鬧洞房」等。相傳紫微星下凡指點賓客用嬉戲說笑聲驅走洞房裡的魔鬼,保護新人;人們從鬧房戲婦中,表現了對異性的某種挑逗,發洩出來便可克服既羨且嫉的心理。相反來鬧的人如果少了,不熱鬧,就表示辦婚禮的主家平時為人處世不夠好,人緣差,這家人也自覺臉上無光。
如此寄於美好神話色彩,以此融洽新人關係和表達賓客祝福之願的婚禮,卻被不少人當成了合法侵犯他人的理由,實在傷風敗俗、敗壞風氣。
隨便在網上一搜,什麼「伴娘慘被襲胸」、「公公強吻兒媳」、「新郎赤身捆綁被毆打」等等現象層出不窮。「鬧」似乎成了少數人口中的免死金牌,仿佛在婚鬧這段時間不受約束、不受限制。
但是!任何行為都有一個度!傳統文化,婚鬧習俗並不是和法律水火不相容。相反,為了祝福新人,烘託喜慶,適當遊戲玩笑都是鼓勵提倡的,但那種明顯打著「鬧」的藉口胡作非為,侵犯他人,甚至是使用暴力傷害等行為,都是不能容易的荒蠻行為,不道德行為,甚至屬於違法行為!
細數一下「婚鬧」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
最常見的侵犯新娘、伴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嚴重時涉及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婚鬧中使用暴力捆綁、毆打新郎或者他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於酒品不好醉酒大鬧的、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惡意灌酒調戲非禮的、擾亂婚禮等等行為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嚴重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社會在進步,文明也在發展,婚鬧出格的情況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嚴,在搜尋引擎上搜索「婚鬧判刑」可以找出來大量的案例
所以說在鬧婚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拿捏好分寸,不要拿惡俗當藉口,逾越了道德底線!乃至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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