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大家為了方便、以防糾紛的產生,常常會和債務人籤訂借條,以為有了借條在手,就不怕他以後耍賴不還錢了,那麼,有借條就一定能打贏官司嗎?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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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原瀋陽軍區某炮團李營長很不開心,手裡拿著法院判決書,卻怎麼也想不通,別人欠我錢,也打了欠條,法院怎麼就判我輸了呢?
李營長2009年自主擇業轉業後,小時候一起長大的「哥們」吳清找到他,說有筆好生意肯定賺錢,向李營長借20萬。吳清說,「哥們」的錢也不能白借,年息20%。李營長剛領取轉業費有點積蓄。李營長重感情,說我是當兵的人不貪財,比銀行利息高點就行。就這樣借了錢還寫下欠條「借款20萬元,年息10%。一年還清」,落款時間是「2010年4月1日」。
到了2011年5月,吳清分文未還,也不提還錢的事。李營長也沒好意思要錢。過了兩年多,李營長在家屬反覆催促下,給吳清打電話要錢,吳清說下個月款就到了本息一次還清。就這樣一推再推,開始了漫長的要錢之路。吳清從找理由延遲,到不接電話、躲避,李營長從礙於情面,到撕破了臉,這不愉快的過程就不說了。最後,李營長下定決心,於2015年8月1日起訴到法院。
吳清沒有出庭,委託公司一個員工到法院,說借款屬實,但是超過訴訟時效了,不同意還錢。李營長說,這幾年我多次打電話要錢。法官問,有什麼證據證明你這幾年多次找吳清要錢?李營長說,就是打電話,沒有別的方式,沒有證據。吳清的代理人對此否認,稱以前打電話從來沒有要錢,談別的事,只有最近幾個月打電話要錢。結果,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訴訟。
看了李營長的遭遇,相信大家都唏噓不已吧,李營長把轉業費搭了進去,卻換來這樣一個下場,其實呢,除了超過訴訟時效,有借條也拿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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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利率約定超過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要點: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部分,給了就給了,後悔你也要不回來,不給就不給,法院也不會支持。
如果借條約定年利率為40%,即便雙方自願籤訂的借條,而債務人只按照24%支付利息,債權人起訴要求按照借條約定40%履行,其中24%以上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即便債務人按照借條約定支付了40%,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回高於36%部分的利息。
2、和你打借條的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人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3、非法債務
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4、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5、超過訴訟時效。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訴訟中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將會失去勝訴權。無論借條上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出借人對訴訟時效問題都應該引起重視,另外在催款過程中儘量採用書面催款的方式,並留存證據,包括發送郵件或者快遞,這樣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另外如果電話催收儘量錄音,列印通話記錄,證明債權人積極催款,避免過了訴訟時效。
6、擅自塗改借條內容或者借款合同
有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因為種種原因,會修改已經籤訂或者列印好的借條,有時候會在雙方合意下修改,也有會私下塗改,比如認為自己寫錯字了、金額或者名字,通常這樣的情況下建議另行起草一份借條,如果一定要在原借條上修改,建議在修改部分雙方能摁下指紋或者籤上姓名,避免修改後對方不認可,導致法庭上不認可借條真實性和合法性。
7、感情債所打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出軌劈腿等),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著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8、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之間有約定,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