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附中豐臺學校校領導及教職員工:
我們是就讀於貴校四年級 1 班的沈小可同學的家長。健康、活潑、陽光、帥氣的小可離開我們已經 19 天了!這段時間我們度日如年, 承受著巨大悲痛,卻始終保持最大的克制、忍耐和理性,希望學校能給一個清晰的答覆。
遺憾的是,時至今日,學校仍是避重就輕、推卸責任、拖延時間! 一句:你們可以走司法程序!就冷冰冰地把我們推出了學校!儘管這樣,我們仍對校方抱有希望。在我們的請求下,校方終於答應於 1月5日下午與我們見面。但這次見面再一次擊碎了我們天真的幻想!冷漠與無情、傲慢與推諉成為這次見面的主題!學校的態度令家屬悲痛之餘更添憤慨!為正視聽,我們決定公開事件的過程及校方在本事件中的錯誤做法。
一、事件經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沈小可在參加「課間跑步活動」過程中突然倒地,老師們發現後,將其送到校衛生室,後由 120 急救車進行短時處理。根據 120 院前急救記錄:救護車到達時小可已經死亡。在現場老師「表示要積極搶救」的要求下又轉送 731 醫院,實際上後續的所謂「搶救」都是毫無意義了。我們心愛的小可離我們去了。作為家長,我們不忍看著孩子一直孤獨的躺在冰冷的醫院太平間裡, 於是在 2020 年 12 月 20 日上午,我們給孩子舉辦了告別儀式。
1、校內處理過程
2020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我們在雲崗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學校查看了事件發生時的監控視頻。根據監控記錄,初步將事件經過整理如下:
9 時 45 分 00 秒 四(1)班開始跑步,
9 時 47 分 28 秒沈小可跟班跑步中倒地,
9 時 47 分 38 秒一位老師發現後向沈小可走去,
9 時 47 分 56 秒另一位老師發現後向沈小可跑去,
9 時 48 分 30 秒一位老師橫抱著沈小可送衛生室方向,幾位老師相隨,
9 時 48 分 49 秒老師將沈小可放地上,改由另一位老師背起沈小可繼續送往衛生室,
9 時 49 分 50 秒校醫務人員推來輪椅,眾人將沈小可放在輪椅上,
9 時 50 分 30 秒將沈小可推進衛生室,
10 時 7 分 20 秒120 急救車進校(120 院前記錄:車到已死亡),
10 時 12 分 50 秒沈小可被抬上急救車,
2 .120 急救機構處理過程
根據 120 病案記錄:
二、校方在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和分析
1、判斷失誤
問題:現場四位老師沒有一位對小可跑步中突然摔倒做出正確的判斷並採取正確有效的急救措施。
分析:教育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 6670 號建議已明確答覆:將心肺復甦和急救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將急救知識納入基礎教育相關課程。文中特別強調:在學校開展急救知識教育,對提高學生應對突發安全事件的緊急救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教育部、中國紅十字會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並聯合下發通知,協同推進包括心肺復甦在內的中小學急救知識教育。世界有心肺復甦日、中國有心肺復甦周,對於心肺復甦、黃金四分鐘的急救知識國家開展了全民普及。
學生在跑步中突然摔倒,意識喪失,面色蒼白,嘆息樣呼吸或呼吸停止,大動脈搏動消失,可伴有因腦缺氧引起的抽搐。根據普及知識不難鑑別,可是在現場的所有老師都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尤其是體育老師也想不到這一點、不懂心肺復甦的搶救知識就更加說不過去了。沈小可跑步中摔倒、意識喪失、臉色蒼白、嘆息樣呼吸,伴有抽搐,這時候如果摸一下大動脈沒有搏動,立即進行胸外按壓,在現場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尋求救援和電話指導,只要復甦迅速有效,自主呼吸可以一直保持,小可仍有生還的希望,多好的機會由於學校管理缺陷,對老師的應急管理培訓不到位被白白的失去了!
2、盲目搬動
問題:據體育課老師毛老師描述,學生沈小可倒地後沒有意識,臉色發白,呼叫不應答,還有「就像打呼嚕那樣呼吸」,即嘆息樣呼吸,伴有抽搐,這是心跳驟停的最早期。盲目搬動,只能造成氣道阻塞、增加心臟負擔,必然加重病情、加速死亡。同時,毛老師還描述到,搬動小可是「考慮到後面還有班級在跑步,所以就給他送到醫務室」。
分析:學生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事件緊急處理程序及急救常識中指出:「如何採取及時有效的急救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學生生命安全,應該引起每位師生的高度重視。」
在學生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事件緊急處理程序和常識中,已經講的很清楚了,對第一發現者做了明確的要求:迅速呼叫、尋求別人幫助、立即撥打 120 急救電話、告知詳細地點、患者簡要病情及現場情況、聯繫電話、並派人到校門口迎候救護車。同時,還會得到救護站的指導,避免盲目搬動,並馬上現場進行心肺復甦,常識中還就心肺復甦做了詳細的講解。可以說這些都是最基本的常識,可是我們的老師們怎麼就一概不知呢?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一個環節遵守了這個原則,而是盲目的搬動去一個毫無意義的地方,加速了悲劇的發生,使一個生命失去了生還的希望。如果體育老師僅僅是為了不影響後面班級跑步就不顧一個學生的死活,不經過仔細的觀察與判斷並採取急救措施,而是像清除「路障」一樣,草率的盲目搬動,那簡直就是為了訓練出成績置學生生命於不顧了!
3、失去時機
問題:心跳驟停馬上進行心肺復甦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如果能得到及時救治,緊急施以心肺復甦能夠救活的機率約是 90%。
分析: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 8 款明確指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在學生出現突發疾病時應該及時救治,這不僅僅是法律責任,也是道義上的義務。如果學校貽誤最佳治療時間,學校要對因貽誤治療,病情加重的部分負責。
在心跳驟停致心源性猝死的問題上,及時搶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分鐘內進行心肺復甦救活的成功率約為 90%,二分鐘內進行心肺復甦救活的成功率約為 60%,四分鐘內進行心肺復甦救活的成功率僅為 40%。由此可見,心源性猝死的黃金搶救時間 4 分鐘是何等的重要。從事發現場的情況看,由於學校的管理過失,老師的處置錯誤, 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現場,所有在場老師都沒有撥打 120 急救電話,沒有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施以積極有效的現場急救,而是為了不影響後 面別的班跑步,徒勞的做出了一連串的錯誤舉動,從而失去了最最重 要的搶救時間段,使一條鮮活的生命無法挽回!
4、校醫失職
問題:衛生室的窗戶斜對事發現場。據劉利校長講:「當時,也有老師叫她(護士),她正好在裡屋,她看見毛老師抱著,她推著輪椅出去」。
分析: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一種有效證件,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當屬違法執業。學校衛生室有無執業許可證有待核實,但在 12 月 24 日,我們在劉利校長陪同下進入衛生室時並沒有看到牆上懸掛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規的學校醫務室(衛生室)必須配備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並且要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執業醫師是必須的條件。而據劉利校長講,在這個有 1000 餘學生的學校裡,衛生室僅設有一名護士,還不知道有沒有相關工作經驗,也不知道護士的執業註冊在哪,如果學校衛生室不是該護士的執業註冊單位,當屬非法執業。在學校送達死亡學生家屬的事件經過中稱之為「校醫」。既然是「校醫」為什麼在她親眼所見下不制止老師們盲目搬動倒地的學生?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施救?為什麼不按照心跳驟停的搶救原則和搶救流程進行搶救?這麼典型的病例連「校醫」都做不出一個正確的判斷, 可想而知其它老師們會是怎樣做了!
5、應急不利
問題:120 豐臺急救分中心是在 9 點 52 分接到急救電話的,距事件發生時間已經過去了 5 分鐘。
分析: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理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出現問題時學生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搶救和治療。教育部要求將心肺復甦納入教育內容,就是要讓每個人都要學會、都要掌握,目的不為別的,只為在突發情況下為生命爭取到寶貴的黃金 4 分鐘。
120 急救站記錄顯示 18 日上午 9 時 52 分接到求救電話,距事發時間已經過去了 5 分鐘。從看到的事發現場還原整個事發過程,根本看不出學校有應急預案的規範動作,有應急演練的操作程序,從而導致了老師、「校醫」那些盲目的、適得其反的危險做法,不僅對倒 地的小可起不到任何幫助作用,反而雪上加霜造成了小可氣道的阻塞、增加了心臟的負擔,更為關鍵的是白白浪費了寶貴的搶救時間。由此表明學校在此事件的發生中存在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6、目的不明
問題:「老師們將學生送往衛生室」。學校的衛生室(又說是醫務室),有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待核實(劉利校長沒有正面答覆有與沒有),醫生是肯定沒有(劉校長明確回答),僅有一名護士(護士的執業資格、註冊地、有無臨床工作經歷和經驗劉校長均不清楚),劉利校長明確答覆衛生室僅處理簡單外傷,沒有藥品,沒有設備。由此說明衛生室根本不具備醫療救治功能。
分析:劉利校長反覆聲稱:學校的衛生室沒有藥品、沒有設備、沒有醫生,只具備小的擦傷換藥功能。
那麼請問學校領導,老師們為什麼在學生倒地後已經是失去意識, 在尚有嘆息樣呼吸的情況下,不是進行現場急救、不是撥打 120 求救、不是立即聯繫家長(9 點 55 分老師通知學生家長),而是全部在現場 的老師全力以赴、齊心協力又是抱、又是背、又是抬,非要把一個心 跳驟停、意識不清本來還有搶救機會的學生往一個毫不相干的地方送呢?送去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什麼?難道就是為了送命嗎?
在衛生室裡面做了哪些處置因為沒有監控我們不得而知,我們家屬多次提出讓當事的「校醫」提供在衛生室內的情況,每次都被學校拒絕了,對法律上賦予家屬應有的知情權置之不理了。但是,從學校在我們家屬一再要求下一周後才遲遲送達的「事件經過」中,看到了「送到衛生室後,「校醫」立刻進行心肺復甦措施」。做了沒有我們不知道,操作正確與否我們不知道,僅從時間上說,從倒地到進衛生室已經這樣折騰了近 4 分鐘,小可還會有生還的可能嗎?還有搶救的希望嗎?「校醫」在事發開始就已經知道了,為什麼還要允許老師們以這樣錯誤的方式折騰呢?為什麼不立即趕到現場展開急救呢?為什麼不立即撥打 120 急救電話呢?難道爭分奪秒的搶救還需要選擇地方嗎?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不懂得現場急救的重要性、不懂得時間就是生命嗎?這不是嚴重的失職嗎?
每一名醫務工作者都應該清楚的知道,心跳驟停現場就地搶救是最基本的原則,難道這位「校醫」連這點起碼的常識都不懂嗎?「校醫」的這種做法無論如何都是讓我們無法理解的,更是難以接受的!
三、事件因果分析
1、寒冷刺激+心理壓力+跑步運動=猝死
有研究調查顯示,冬日進行劇烈運動的猝死率比其他季節都要高。冷空氣、寒冷本身對身體各個器官的刺激,不管是氣道還是血管都會 發生熱脹冷縮的現象,神經系統也會受到刺激。這些因素都會導致血 管突然收縮,血壓升高,局部血液供應減少,甚至會引起血管持續痙攣,心臟負擔加重,導致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出現,甚至還會刺激冠狀動脈驟然收縮,這些都可以成為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的病因。
小可這個月剛滿 10 周歲,是一個非常健康的孩子,身高 1.55 米,體重 52.25 公斤,歷年來各項體檢記錄心肺指標均正常,學校的學生健康檔案都有記錄。
他在今年的體育測試中雖然綜合成績:90 分,綜合評定為:優秀,但是 50 米跑不及格。因此老師對學生跑步一再做出批評,要求學生寫有關跑步不好的心理活動小練筆,催促學生們趕超其他班級, 還反覆給家長發微信讓家長督促。所以,造成孩子心理壓力非常大,遇到跑步就很緊張。可憐的小可為了達到班主任老師的要求、為了儘快實現老師趕超別的班級的目標,跑步前脫掉了自己的棉衣,僅穿了內衣和一件衛衣。12 月 18 號當天,豐臺區氣溫是零下 9 度至 1 度,北風 3 級,是非常寒冷的一天。在這種寒冷的環境下,學生穿著如此單薄,班主任老師卻沒有加以制止、給予勸阻!
沈小可剛滿 10 歲,屬於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法的規定,理應在學校依法得到老師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這是國家賦予老師的責任和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也明確指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然而,在這一點上由於班主任老師疏於管理和漠不關心,對自己的學生沒有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沒有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才釀成了事件的發生。如果換做是她自己的孩子在這麼寒冷的天氣裡跑步她也會這樣放任不管嗎?!因為孩子畢竟是受到老師的言語刺激,為了實現老師趕超別的班級的目標,才脫掉棉衣訓練的。寒冷刺激+心理壓力+ 跑步運動=猝死,由於班主任老師的這一過錯,鑄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發生,成為了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班主任老師是在 9 點 55 分通過微信語音通話通知小可媽媽的, 本應該在事件發生後就要及時通知家長的事情,卻在距離事發時間已經過去了 8 分鐘才通知。通話中只是說了小可跑步中倒地昏迷,還有呼吸,出於對心肺復甦常識的了解和認識(媽媽所在單位培訓過急救知識),小可媽媽當時就大聲問到小可還有沒有心跳?老師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說「反正你趕快來吧」。這一通話又使我們聯想到,廣為普及的心肺復甦知識在學校裡怎麼就是空白呢?面對學校近 1000 餘學生的生命,學校為什麼會缺少這方面的培訓,為什麼就沒有這方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預案的演練呢?難道這還不是學校領導的管理責任嗎?如果老師及時通知了家長,家長也能給一些提示啊!
2、現場處置
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確認沈小可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而心臟驟停是心源性猝死的直接首要因素。
小可是在課外活動跑步中倒地的,在體育活動中受到傷害按照「受害人同意理論」我們並沒有指責學校在教學方面的不是。我們只是認為既然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作為事發時的教育機構,老師已經發現了,但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正確有效的相應措施,才導致了最為嚴重的不良後果的發生,學校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不能因為是體育活動引發的事件就允許採取錯誤無效的方法,而疏忽、丟棄了正確的、公認的「在事發現場、在第一時間」向 120 報警急救的原則,這即是法律責任,也是道義上的義務。
四、我們的期望
事情已經發生,結果無法挽回。作為小可的父母和親人,我們無法忍受心中的萬分悲痛,我們全家都希望事情的善後處理能本著合情合理、客觀公正、真實友善、互相理解的態度去協商,去解決。事情發生是我們大家都不願看到的,事件的發生給我們的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巨大的傷害和痛苦,老師們肯定也不忍看到這種場面。遺憾的是縱觀整個事件過程學校在實際做法上確實是存在錯誤的、是有重大失誤的。
逝者已去、無法生還、無休止的糾纏、不理智的互懟對誰都沒有好處。敗則兩傷、以和為貴,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就看能不能帶著誠意去協商。我們想要看到的是學校的一個態度,想要學校領導真正認識到校方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能夠正視問題,糾正錯誤,改進學校的工作,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如能達到這個目的,也算我們的小可為這個學校的發展與建設做了一點貢獻。我們從一開始就希望雙方能夠坐下來相互交換意見、相互溝通、相互體諒、達成一致。可是,學校的做法一再的令我們失望。我們能夠做到容人,我們也能夠做到容忍,但是,容忍是有限度的,不能沒有底線。
現在,整個事件的過程已經基本清楚了。所以說是基本清楚那就是學校刻意隱瞞了在學校衛生室的那一段事實經過,始終未將「校醫」 在衛生室「立即進行心肺復甦措施」的詳細記錄告知家屬,因為這一段記錄正是要說明各位老師寧可在事發的第一時間放棄 120 急救也要歷經千辛萬苦把小可送到衛生室的目的。學校越是刻意掩蓋事實我們就越想要得到真相。我們還是要求還原這段過程,因為沒有看到衛生室內的監控錄像,我們要求在「校醫」籤字負責的醫療記錄上,由在場的老師籤字證明以示負責,以保證過程的真實性。學校的過錯與責任我們做過分析了,是非曲直自有公理,現在就剩下拍著我們自己的良心做事了,換位思考是解決問題的最好的方法。小可已經走了,他回不來了,我們只求能取得一個真相,只想能看到學校的一個公正的態度以告慰逝者,同時也給作為小可父母的我們一個說法。
然而,事情的發展卻是那樣的不盡人意,從事件發生到現在已經過去 19 天了,學校的態度依舊停滯在原點,那就是「有功無過」,絲毫不帶一點歉意,絲毫沒有一點真誠,絲毫沒有一點內疚,絲毫沒有一點自責。試問我們尊敬的學校領導你們在教育孩子們做人要誠實的時候就不會感到問心有愧嗎?你們竟然連這麼一點認錯的勇氣都沒有嗎?就這麼沒有擔當嗎?你們想用一句「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就想把一個失去生命的嚴重事件輕鬆的踢出校門,你們學校的領導就這麼於心能忍嗎?你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卻對生命如此冷漠,你們對得起「人民教師」的稱號嗎?使用法律的武器捍衛我們自己的權益還用你們教嗎?
今天公開信中的每一個問號就請你們自己一一解答吧。答案自在每位閱讀者的心中,就看你們回答的正確還是錯誤。
面對學校的冷漠和無情我們的忍耐也到了極限,迫於學校這種無視生命的態度,我們發出了第一封公開信,視學校的態度還將會有更多的後續內容通過不同的途徑和形式發出。
文中所提及具體老師的錯誤做法均屬出於無奈,我們的本意是學校應當對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承擔過錯責任,不涉及具體個人,但是在學校不能夠正視問題的情況下,我們也只能夠如實公開了,請所涉及到的老師予以體諒。
也可能學校看到這封信後,懼怕更多的真實內容公之於天下,會將我們移出這個群,那正說明了學校領導的心虛,正是反應了學校領導怯懦的表現。我們要尊重事實,就應該保留這個對話的渠道。如果執意要把我們移出群,我們將通過更多渠道陸續發布更多的真實內容, 同時也請校領導予以繼續關注!
小可的父親:沈 磊
小可的母親:唐麗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FROM:數學大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