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顧客疑遭男伴『下藥』」事件經網絡傳播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於2020年7月15日21時許發出《警情通報》,稱:7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對涉嫌強姦的嫌疑男子趙某刑事拘留。
1、從警方的通報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嫌疑人趙某是被警方以涉嫌強姦罪刑事拘留的。但是,從《警情通報》來看,趙某的行為涉嫌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但是,為什麼嫌疑人趙某是以強姦罪被刑事拘留,而不是以強制猥褻罪被刑事拘留,趙某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強姦罪呢?
我們來看一下司法實務中關於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的法律規定和犯罪構成要件:
整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2016.06.01出版,主編:周強、胡云騰等
很顯然,強制猥褻罪與強姦罪的侵害對象均包括婦女,行為人也都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人在主觀上通常也都具有發洩性慾的目的。區分兩罪的重要標誌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和女性進行性交行為的意圖。如果有,就是強姦罪,如果沒有,就是強制猥褻罪。
由於本案中的嫌疑人趙某並未得逞(幸事,非常感謝餐廳員工的見義勇為),所以,本案定罪的關鍵就是判斷嫌疑人趙某在主觀上是否有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意圖。但是,判斷一個人的主觀意圖是很難的,而且這是一個未完成的犯罪,判斷起來就難上加難了。在這裡,有人就會問,如果嫌疑人趙某否認有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的想法,是不是就會被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呢?
事實並不如此,對於對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受害人在網上公布的證據進行分析。
嫌疑人趙某為實施犯罪,在受害人的水杯裡加入了白色粉末,經受害人與嫌疑人趙某確認,該白色粉末是一種藥物碾磨而成,其功效是增強女性性慾。(小編對該藥物進行了檢索,在此不宜公布)
所以,關鍵問題就來了,嫌疑人趙某在受害人的水杯裡加入了白色粉末,促使受害人的性慾增強,以實現自己和受害人發生性關係的目的,很顯然,嫌疑人趙某應被認定為強姦罪,而不是強制猥褻罪,福田警方以涉嫌強姦罪對嫌疑人趙某進行刑事拘留是正確的。
2、本案中,嫌疑人趙某並未得逞,為什麼會被認定為強姦罪?
事實上,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可能出現多種結果,比如主動放棄、未完成、完成等,這在刑法上就被區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而不管是何種結果,都應當被認定為犯罪(部分罪名除外)。
犯罪預備是指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已經完成犯罪。
那麼,本案是哪種情形呢?
小編認為,本案屬於強姦罪犯罪預備。本案中,嫌疑人趙某在餐廳中向受害人的水杯下藥,屬於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因餐廳員工見義勇為,導致其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本案屬於強姦罪犯罪預備,嫌疑人趙某構成強姦罪,但屬於預備犯。
3、嫌疑人趙某會被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怎麼對嫌疑人趙某量刑)?
嫌疑人趙某構成強姦罪,屬於預備犯。依據《刑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結合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廣東省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來看,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小編又通過裁判文書網等系統檢索了廣東省強姦罪預備犯罪的量刑情況,發現量刑基本上不會超過兩年,一般是一年左右。因此,再結合嫌疑人趙某的情況,即使受害人不同意對其進行諒解,小編判斷:嫌疑人趙某最終可能被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最終量刑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