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男子販毒一千克大部分是假貨,如何定罪量刑

2021-01-07 環球網

江西男子彭飛(化名)從廣州購買了一千餘克冰毒和麻果,準備轉手賣給其他「癮君子」。他沒想到,自己購進的毒品大部分是假的。

案發後,彭飛被司法機關查處。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彭飛被一審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刑十一年。

此案在審理階段,控辯雙方圍繞定罪量刑進行了辯論。該案焦點在於,交易假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是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

900多克「冰毒」未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987年出生的彭飛是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人。為了牟利,2017年6月,他從廣州購進一些毒品帶回萬載。

萬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當年6月20日,彭飛在廣州購買了12000元冰毒和4600元麻果。交易方式為:對方讓彭飛將錢放在廣州一處地鐵站玻璃棚外側的牆角下,再另行通知他到放錢地點拿貨。3天後,彭飛將毒品帶回江西萬載縣。

「因為我沒有錢,自己又吸毒,我覺得販毒來錢快,就想弄點到萬載賣。」彭飛供述,他與廣州的供貨方打過幾次交道,對方沒騙過他。因此6月20日的那次交易,他拿著裝有毒品的紙箱子直接就走了,直到回了萬載縣才拆開。

「我拆開後,發現對方多給了好多『肉』,平時12000元只能買到100多顆,但這次對方給了幾百顆『肉』。」彭飛所說的「肉」指的是冰毒。他稱當時懷疑從廣州購進的「肉」有假,「我就取了一點出來用火點著,聞了一下味道,發現有一股煤油味。」彭飛說他馬上聯繫賣毒給他的人,對方「說這點錢給了這麼多『肉』,只有這種質量。」

彭飛只好自認倒黴。據其交待,他從廣州回到萬載縣後的三天裡,在賓館開了房,先後叫上辛某、肖某、汪某吸食由其提供的毒品。而據汪某等人交待,彭飛讓他們幫忙介紹買毒品的人。

2017年6月27日晚,彭飛被當地警方抓獲。民警從其入住的房間繳獲冰毒疑似物一袋,淨重979.1克;繳獲麻果疑似物一袋,淨重49.4克。

經宜春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從彭飛房間繳獲的49.4克麻果疑似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979.1克冰毒疑似物內,並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甲基苯丙胺是冰毒的專業稱謂,麻果是一種加工後的冰毒片劑。從上述檢測結果來看,警方在彭飛房間查獲的49.4克麻果是真毒品,979.1克「冰毒」則是假毒品。

法院:被告人對社會危害後果持追求心態

對於彭飛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定性?

作為此案的公訴機關,江西省萬載縣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萬載縣法院支持了對彭飛「容留他人吸毒」的指控,但認為對彭飛「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認定不當,應予糾正。法院指出,彭飛以販賣毒品牟利為目的,向其上家購買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彭飛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自願認罪。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飛所購買的毒品中有979.1克未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假毒品;彭飛在不知該部分毒品是假毒品而當作真毒品準備販賣,應以販賣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另外一部分49.4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系真毒品,並且被告人與上家已完成了交易環節,故該部分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既遂;彭飛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與毒品,其行為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因吸食的毒品系假毒品,系未遂,應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彭飛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時稱:本案的假毒品不會對社會公眾的健康產生侵害或構成現實危險,也不會妨礙國家對真毒品的管制,該行為不存在法益侵害,不能成立犯罪,也不存在未遂狀態。彭飛所持有的及容留他人吸食的是假毒品,其犯罪的客觀條件不存在。

對此,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彭飛在其供述中及庭審中均承認,其從廣東購買毒品是為牟取利益,事實上已經向上家購買毒品並將毒品帶回萬載,在主觀上已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對社會危害後果持一種追求的心態,雖帶回的部分毒品為假毒品且尚未賣出,但這系其客觀錯誤導致不能實現其犯罪目的,並不影響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另外,雖然彭飛容留他人所吸食的毒品為假毒品,但並不影響他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表示。

2018年5月28日,萬載縣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對彭飛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專家:販賣假毒品也是犯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彭飛一案的焦點在於,涉案的毒品大部分為假毒品。主觀上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造成的實際危害並不明顯。

對於此類案件的定性,我國法學界曾有過爭議。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意,但其客觀行為沒有侵害合法權益的任何危險,應認定為不可罰的不能犯;另有一些學者則指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只要具有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就算未完成犯罪也是未遂犯。

「本案中,被告人以販賣為目的,把假毒品當真毒品購買,其販賣毒品未遂應該是成立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介紹,萬載縣法院對彭飛的判罰,其依據是刑法中關於販賣毒品罪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關於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曾下發《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在「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部分規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販賣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彭飛一案中,查獲的真毒品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劑)為49.4克,假冰毒979.1克,應適用哪一款刑罰的規定?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介紹,法院對彭飛以販賣毒品罪判刑十年十個月,該判罰包含了販賣毒品既遂和未遂兩部分:彭飛販賣49.4克毒品既遂,適用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其販賣979.1克假毒品適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規定,按犯罪未遂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仍在法定刑的限度內,減輕處罰則在法定刑以下判罰。

至於減輕處罰的幅度,最高法在《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從犯、自首等類型的減刑進行了規定。其中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彭飛一案還有一處情節值得注意。他從廣州購買毒品帶回江西,這些毒品被查獲時還沒來得及賣出去,為何仍被定性為「販賣毒品」?

周兆成律師介紹, 在司法實踐中,販賣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以毒品是否進入交易環節為準。「以販賣為目的實施了購買毒品的行為,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既遂。」周兆成認為,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已讓毒品進入交易環節,其必然結果是販毒人員促進毒品在社會上非法流通和擴散,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險性,「把販賣毒品罪的既遂形態向毒品轉移前延伸,增強了法律對販賣毒品罪的否定評價和對毒品犯罪人員的打擊力度。」

彭飛涉毒一案中,他除了犯販賣毒品罪外,還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刑一年,該犯罪狀態也是未遂——他給別人吸食的毒品是假的。

阮齊林教授認為,容留他人吸毒屬相對較輕的犯罪,如果吸食的是假毒品的,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免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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