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村集體土地,進行工廠建設和管理,遇到徵地,根據第590號法令徵收農村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是按《土地管理法》進行徵收,徵地部門是哪些?企業出租的土地和房屋被徵用該怎麼辦?企業出租的土地和房屋的徵用決定可以撤銷嗎?有關問題可以通過這個案例來分析。
江蘇省高等法院案件,交易市場訴徐州主管部門行政答辯狀,2014年11月,公司取得了相應的營業執照,並在一個村莊租賃了一片土地和住房,並籤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租期為20年經營市場,同時同意,如果有國家政策徵地補償,則應歸村集體所有,上述地契應歸公司所有。
2016年10月,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徵收範圍包括市場,但沒有給予相應的補償,於是市場向徐州市有關部門提出重新考慮。"主管部門認為,市場對房屋和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人只能是財產所有人。基於此,他認為市場不具備複議主體資格,被拒絕。此後,市場不滿,向徐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案件交由江蘇省高級法院審理,勝訴。
據高等法院稱,本案審理的重點是公司是否具備複議主體資格。《行政複議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適用本法。
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行為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僅是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能適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區主管部門直接根據《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作出涉案徵收決定適用法律明顯不當。主管部門認為該公司不是徵收決定的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複議中認為該市場也就是該公司不是適格的主體予以駁回,顯然是適用法律不當的。因此,高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複議決定,徐州市主管部門依法對市場提出的複議請求重新作出處理。獲得了勝訴。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才可以作出征收決定,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是不能依據該條例作出規定的。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的徵收的權限是省級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區縣級主管部門甚至市級主管部門是無權作出征收決定的。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由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的徵收補償工作;集體土地的徵收,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實施。
許多徵地的徵地決定因類似原因被撤銷,因此,當我們遇到集體土地徵收時,首先要看是否存在類似的問題,如果在徵地範圍內有集體土地徵收決定,這是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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