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欠付工程款違約金標準為日千分之一,最高院支持認可

2020-12-12 工程索賠指導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新疆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為(2015)民申字第2032號,裁判日期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審判長為張華。

二、案情簡介

新疆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商公司)因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最高院(2014)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對於3000萬元款項以外的剩餘未付工程款,協議的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為日千分之一,發包方主張協議約定的違約標準金日千分之一過高,最高院二審未予以調整,申請再審。

爭議的焦點:議約定的違約標準金日千分之一是否應當調整?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對於3000萬元款項以外的剩餘未付工程款,溫商公司於2009年5月22日收到了中天公司提交的盛世嘉業國際商貿城的結算文件,但溫商公司並未在45日之內審核完畢。在本案二審開庭過程中,溫商公司陳述其曾向中天公司提交關於結算審核的回覆意見,後者拒絕接收,但溫商公司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曾向中天公司送達關於結算審核的回覆或異議。故溫商公司未積極履行審核義務造成涉案房地產項目工程款未能如期結算確認。在《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45日審核期間屆滿時,溫商公司即處於違約狀態。《協議書》第三條對剩餘未付工程款的違約損失約定了計算方法,即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溫商公司認為違約金過高,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是工程款結算糾紛,而非借貸糾紛,不能簡單比對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標準來衡量違約金的高低。溫商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中天公司的實際損失與二審判決確定的違約金數額之間的差距過大。

二審法院依據《協議書》的約定,並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情況,對於溫商公司提出的調低違約金的請求未予支持,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溫商公司以二審判決「扣除3000萬元後的剩餘工程欠款部分」按照《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的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啟示與總結

欠工程款一方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和違約金的差距。本案從最高院二審及再審裁判來看,欠付工程款違約金標準日千分之一,最高院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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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認為只有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約定才可參照試用,支付條件不得參照適用,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一、合同無效後,支付條件也無效對雙方籤訂的合同如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麼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也無效。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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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一、關於原審判決判令明興發公司就欠付的貨款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計算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該爭議焦點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明興發煤業是否應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計算標準問題。但合同約定款到發煤,至今明興發煤業尚欠貨款,已經構成違約,原審法院判令明興發煤業以欠付貨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付利息,並無不當。明興發煤業關於其不應支付利息以及原審判決認定利率標準不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利息的起算點問題。《煤炭買賣合同》第5條約定款到發煤,並約定結算周期當月26日至次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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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認為只有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約定才可參照試用,支付條件不得參照適用,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 一、合同無效後,支付條件也無效 對雙方籤訂的合同如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麼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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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以下簡稱普大煤業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利息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自籤署擔保書之日起兩年。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西寧城輝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城輝公司)不按期付款,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城建公司主張西寧城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採納。由於雙方對違約金標準未作出約定,本院參照浙江城建公司前述工程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酌定。
  • 最高院: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當以當事人實際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同時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2)違約金數額調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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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該條規定看,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對所承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係為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實際受償,因此,在認定該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此時,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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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可否得到支持案 情2018年4月19日,原告某銀行與保證人金某、財產共有人施某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約定保證人為某銀行與案外某公司之間所產生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3.9億元,業務種類、利率、債務人債務的履行期限等內容以主合同的約定為準。
  • 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獲得法院支持?附最高院案例裁判規則
    人民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當以當事人實際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同時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 有這3個條件,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追討工程款
    原告曹某文向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從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被告職業技術學院辯稱:被告職業技術學院與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正在法院審理中,現該案尚未審結,應中止審理;從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原告的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確定;質保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的質量問題,不屬於工程款,不應在一個訴訟中解決;欠付的工程款的具體數額以及違約金的相關約定,需要原告與被告建設工程公司具體核對,或者提供具體的合同,但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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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何為「過分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性參考標準,即「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此處的「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應理解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大於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時,可認定為「過分高於」。
  • 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以下簡稱普大煤業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利息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自籤署擔保書之日起兩年。實務要點二:當事人對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但未明確標準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利息等事由予以酌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西寧城輝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城輝公司)不按期付款,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城建公司主張西寧城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採納。由於雙方對違約金標準未作出約定,本院參照浙江城建公司前述工程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酌定。
  • 2020年合同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多少?合同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的區別
    合同約定違約金是有法律標準的,那麼合同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多少?合同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呢?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合同標的額的20%。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