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效力及工程款與違約金的賠付

2020-12-12 中國法院網

2014-01-20 09:31:4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陸耀立 趙令崧

  [案情]

  2011年9月21日,被告陳某緒、朱某曼、林某戰三合伙人以陳某緒為代表與被告某礦業公司籤訂了一份《合作開發礦山項目協議書》。同年9月24日,以被告陳某緒為甲方,原告周某堯為乙方,雙方籤訂了《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礦窿井巷工程施工,工程包價為一級斜井每米人民幣3 400元,一級平巷每米人民幣2 400元,以500米為基準,每延伸300米加價人民幣100元,以此類推,平巷或斜井每延伸一級每米加價人民幣400元以上... ...。同時約定,每月月底驗收結算一次,由甲、乙雙方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後,次月十日前結付工程款給乙方,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合同籤訂後。周某堯按照約定進場施工。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對2012年5月5日至11月4日施工的工程量進行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 644 199.77元,被告陳某緒、朱某曼、林某戰在《欠條》上簽字予以確認。因被告已逾期未付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 644 199.77元及違約金390 497.43元。

  四被告認為被告與原告籤訂的合同,由於原告沒有礦山採掘資質,因此合同是無效的,原告不應按有效合同來主張,被告不存在違約。被告欠款是事實,但已經還款完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

  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本案由於原告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雙方籤訂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關於被告是否應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問題

  本案原、被告籤訂的合同雖然是無效合同,但合同籤訂後,原告按照約定進場施工,並且雙方對2012年5月5日至11月4日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被告出具《欠條》尚欠原告工程款1644199.77元。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故本原告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尚欠工程款1644199.77元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三、原、被告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應予以支持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雖然原、被告之間籤訂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無效,合同中有關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的條款約定當然無效,但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予支付,對原告顯失公平,故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即被告從寫下欠條之日(2012年11月24日)始至付清工程款日止,計算方式:以1 644 199.7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由被告陳某緒、朱某曼、林某戰、某礦業公司互負連帶責任支付原告周某堯工程款人民幣1644199.77元及自2012年11月24日始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計算方法:以1 644 199.7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判決。

  [評析]

  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正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1、原告、被告所籤訂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原告訴請四被告給付工程款1 644 199.77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原、被告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應予以支持。

  一、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從上列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方依法應具備相應資質。本案中,由於原告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雙方籤訂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關於被告是否應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問題

  按照《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周某堯按照約定進場施工。雙方對2012年5月5日至11月4日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 644 199.77元,被告就應按此工程款進行支付。原告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三、關於原、被告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應予以支持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施工並已通過驗收結算,被告就應當給付原告工程價款。雖然原、被告之間籤訂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無效,合同中有關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的條款約定當然無效,但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予支付,對原告顯失公平,故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即被告從寫下欠條之日(2012年11月24日)始至付清工程款日止,計算方式:以1 644 199.7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利息損失。

  四、原、被告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應予以支持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施工並已通過驗收結算,被告就應當給付原告工程價款。雖然雙方籤訂的合同無效,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也當然無效,但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予支付,對原告顯失公平,故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即被告從寫下欠條之日(2012年11月24日)始至付清工程款日止,計算方式:以1 644 199.7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單位: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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