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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參考》一道題目:甲拿白糖騙乙是冰毒讓其販賣,乙將白糖賣給丙得4000元錢,乙是否構成犯罪。很明顯乙屬於對象不能犯,根據筆者以往的記憶對象不能犯應該按照未遂處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下述總結來自網絡,作者不明,供大家參考。
不能犯與未遂犯的區分:
二者相似點是都有犯罪故意,都沒有得逞。區別在於:法律效果不同。對不能犯是無罪處理;而未遂犯構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具體區分標準: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沒有,就是不能犯。①
①周光權:《刑法總論》(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頁。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頁。
行為是否具有危險的判斷標準:
(1)從客觀角度來判斷,而不能從行為人主觀認識來判斷。這是因為,對行為危險性的判斷,是一種客觀判斷,危險是一種客觀存在,不受行為人主觀認識影響。
例如,甲將麵粉交給乙,謊稱是毒品,讓乙運輸,乙以為是毒品而運輸。從乙主觀認識 看,運輸行為有危險性,但從客觀角度看,運輸行為沒有危險性。乙不構成運輸毒品罪。
(2)從行為時的情況來判斷,而不能從行為後的情況來判斷。這是因為,危險是指行為的危險,所以需要以行為時來判斷,而不能以事後是否最終發生實害結果來判斷。
例如,甲向乙投毒1毫克,乙服用後未死。事後發現,該毒藥1毫克不會致人死亡。如 果從事後看甲的行為沒有危險性,但從行為時看甲的行為有危險性,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未 遂)
(3)從辯證法眼光看,而不能從形上學眼光看,也即應用聯繫的、發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斷,而不能用孤立的、靜止的、片面的眼光判斷。
【注意】如果用聯繫的、發展的、全面的眼光看,行為對法益有危險,但由於偶然因素,沒有導致實害結果,此時不能因為沒有實害結果就否認行為的危險性。
例1,甲攔路搶劫乙,發現乙身無分文。不能因為乙身無分文而認為搶劫行為沒有危險性。甲構成搶劫罪未遂。
例2,甲夜晚潛伏乙家謀殺乙,從窗戶外向乙的床鋪猛開槍,實際上床上無人。不能因為床上無人就認為開槍行為沒有危險性。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例3,甲向乙開槍射擊,乙因為身穿防彈衣而毫髮未損。不能因為乙沒有受傷而認為開槍行為沒有危險性。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①
例4,甲、乙相距100米,甲向乙開槍,沒有射中乙。事後鑑定發現,甲的手槍最大射程只有90米,不會射中乙。不能因為這一次沒有打中就認為這種行為沒有危險性。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①提示:該案例是本書2009年版就有的案例,引自周光權教授《刑法總論》(第一版)第274頁。2009年司法考試成為真題。本書收集的案例多帶有此特徵,因此還望考生引起注意。
【常見錯誤】對行為危險的判斷,常見錯誤是簡單孤立的判斷,而不注意綜合具體情形,
導致結論絕對化。例如,大家往往只記住,誤將白糖當作砒霜而殺人,是手段不能犯,無罪處理。實際上這種說法過於簡單,應補充具體情形來具體分析。
例1,甲以為白糖能毒死人,悄悄向乙投放白糖。這屬於手段不能犯,具體而言是迷信 犯,無罪處理。
例2,甲、乙在朋友丙家吃飯,甲想殺死乙,以為丙家廚房裡的白糖是砒霜,悄悄向乙投放。由於行為沒有任何危險,所以甲是手段不能犯,無罪。
例3,甲欲殺乙,購買了砒霜,裝在小瓶裡,放在裝有白糖的小瓶旁邊,然後邀請乙來家做客。甲在取砒霜時,因為一時疏忽,誤將白糖小瓶取走,悄悄向乙投放。這種行為孤立地看,沒有任何危險,但是結合前後環節整體判斷,這種行為有危險,僅因甲的一時疏忽而沒有導致實害結果發生,帶有強烈的偶然性,不能因此否定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所以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總結】對行為危險性的判斷公式:從客觀角度→行為時→聯繫、發展、全面的眼光判斷→行為有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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