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攝影/ 盛佳鵬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一枚枚熠熠生輝的勳章、獎章代表的不只是獲得者輝煌燦爛的過去,更是一項項民族驕傲背後所傳遞的社會正氣,是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堅實步伐!2015 年12月27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本法共21 條,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适時在作關於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本法「在總結以往授勳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著眼於建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因此,本法對國家最高功勳榮譽的名稱、授予對象及程序、獎勵形式、獲得者義務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勳章名稱、獎勵形式、榮譽獎章等的繼承以及榮譽撤銷等問題備受公眾關注。
勳章授予:中外有別
本法第2 條規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作為最高榮譽的國家勳章如何命名,是人們首先關心的問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委員指出「應當對為我國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專設一種勳章」。據此,本法規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和「友誼勳章」,以分別授予符合條件的國內外傑出人士。
李适時在說明中解釋說,之所以把授予本國公民的國家勳章的名稱定為「共和國勳章」,是綜合考慮以下三點的結果:「一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僕後繼英勇奮鬥,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一詞,寄託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已深入人心。二是,授予『共和國勳章』,有利於增強全中國人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和向心力。三是,『共和國勳章』在內涵上具有較大的包容性,能涵蓋為國家建立卓越功勳的各類傑出人士。」
李适時在說明中指出:「給外國人授勳,是國家對外交往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國家鞏固和發展與有關國家和人民傳統友誼和友好關係的重要媒介之一。」為此,本法第3 條規定:「國家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此外,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除了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由國家主席向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授予「友誼勳章」外,本法還規定,國家主席在進行國事活動時,「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勳章、獎章及證書可繼承,但不得用於營利
獲得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不僅是對獲得者個人所作貢獻的肯定,更是對全社會投身祖國建設事業的激勵。而獎勵形式的合理設計則是發揮這項激勵作用的關鍵。本法規定了兩類獎勵形式:第一類是精神層面的獎勵,主要包括設立國家功勳簿、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獲得者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國家和社會對獲得者的傑出事跡進行宣傳等內容;第二類則是規定了獲得者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以涵蓋政治、經濟等形式的獎勵。
正是由於榮譽背後承載著崇高的精神價值,作為國家最高榮譽的物質證明載體,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代表了國家榮譽的至高性,蘊含著巨大的無形價值。因此,勳章、獎章及證書能否被繼承一直備受關注。考慮到國家勳章、獎章及證書物權屬性的特殊性,本法沒有直接使用「繼承」一詞,而是作出如下規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勳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為了經濟利益,實際生活中存在保存人出租、出售勳章、獎章及證書的行為。為此,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建議明確,勳章、獎章及證書雖可由獲得者後人或其指定的人繼承,但不得買賣或者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作關於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指出,將勳章等用於營利的行為「不利於維護國家榮譽的尊嚴,需要在法律上對勳章、獎章及證書的保存人規定相應的義務」。基於以上意見,本法第15 條增加「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犯罪將導致榮譽撤銷
為維護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本法在規定獲得者終身享有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同時,還在第18 條對應被撤銷所獲國家最高榮譽的情形作出規定,即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享有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其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並予以公告。
實際上,就哪些形式的犯罪應當被列為撤銷的情形經歷過比較激烈的討論。在本法草案一審稿中,僅規定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獲得者應當被撤銷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但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國家勳章或者國家榮譽稱號。
如董中原委員認為,如果繼續保留因過失犯罪而依法判處刑罰的獲得者的國家勳章和榮譽稱號,可能「會造成標準的瑕疵和社會的爭議,被榮譽稱號獲得者過失犯罪所傷害的受害人也會質疑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純潔性,會使國家最高榮譽受到玷汙」。因此,董中原建議提高國家最高榮譽標準,「規定只要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都應當撤銷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最高榮譽,如獲得者的行為構成違法犯罪並對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應當予以撤銷。據此,修改有關條款,增加涵蓋了過失犯罪的情形,規定「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屬應當被撤銷榮譽的情形。
本法規定的榮譽與其他榮譽的銜接問題
根據李适時的說明,在調整範圍方面,「本法主要規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和決定,並由國家主席授予的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現實中,我國有很多類型的表彰、獎勵,處理好本法規定的榮譽與現行國家級表彰獎勵活動的關係是完善、健全我國榮譽制度的題中之義。為此,本法第20 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功勳榮譽表彰獎勵工作。」
李适時在說明中表示:「有些現行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表彰或者單獨表彰的獎勵活動,實踐中可以納入本法規定的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範圍。其他的表彰獎勵,可以按照黨中央的統一安排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以黨內法規、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形式予以規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介紹說:「根據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制度的總體部署,除了本法規定的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以外,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還可以繼續單獨或者聯合開展功勳榮譽表彰工作。」此外,武增告訴記者,「針對有一些地方獎勵、榮譽過多過濫的現象,中央也高度重視,出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對表彰獎勵活動進行清理和規範。」而針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日常管理、功勳簿及獲得者的待遇等事項,武增表示還「需要下一步制定實施的、配套性的規定」。
另外,許多人關心國家最高榮譽是否可以授予集體,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根據本法授予的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更多的是對獲獎人士畢生成就或突出貢獻的褒獎,對集體的表彰可以按照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和黨內法規、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法對此可不作規定。(王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