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說法 | 交了定金,4S店交不了車,可要求雙倍返還嗎?

2020-10-25 陳呂文律師

關於定金法則的相關法律評析

——以全某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案為例

一、【基本案情】【(2017)粵01民終19993號】

2016年10月國慶期間,全某與某4S店籤訂《新車銷售合約》,約定全某向4S店購買謳歌TLX汽車一臺,總成交價為344800元。合約籤訂後,全某支付購車定金3萬元。後全某多次催促4S店交車,4S店回復車還沒到店,大概要到年底車才到店,具體交車時間以4S店書面通知為準。2016年12月,全某向以4S店拖延交車為由提出解除銷售合約,4S店對此予以確認,並於2016年12月下旬向全某退還定金3萬元。

2017年2月,全某通過律師向4S店發出《律師函》,主張經全某多次催告,4S店至今未向全某交付車輛,並表示不再向其交付所購車輛,構成根本違約,並告知4S店全某已解除銷售合約,主張4S店雙倍返還定金合計6萬元,要求4S店向其返還剩餘3萬元。

索要未果,全某就此向法院起訴。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4S店未交付車輛是否構成違約。

雙方在銷售合約的約定「實際交車時間以甲方另行發出的通知為準」,該條款對合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銷售合約的內容,交車時間應以4S店通知為準,全某主張4S店承諾在籤訂合同後兩周左右交付車輛,但對此未提交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在4S店未通知全某交車時間的情況下,全某主張4S店延期交付車輛構成違約依據不足,且全某未舉證證實4S店在雙方解除合同前表示不再向全某交付車輛,故全某主張4S店違約並要求4S店返還雙倍定金的差額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三、【律師分析】

(一)本案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到定金是否應雙倍返還的問題。

1、定金是當事人方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具體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本案爭議焦點為兩點:1、銷售合約中交車條款的是否有效?2、4S店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應向全某雙倍返還定金差額3萬元。

(1)《新車銷售合約》正面註明:「本頁背面附合約條款,與正面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全某在「本人已閱讀本合約全部內容並完全理解同意」籤名欄內籤名確認。

(2)《新車銷售合約》背面銷售條款合約中約定,「實際交車時間以甲方另行發出的通知為準」,該交車條款具有可操作性,並非免除4S店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同時,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車輛購置屬於個人的重大採購事宜,對於車輛的型號、品牌、配置、價款以及車輛交付日期等應屬於車輛購置方特別關注的事宜,全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締約過程中曾就交付車輛的條款提出異議,或者作出相應的變更,因此應視為全某同意該合約條款的適用,該合約條款應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對交車日期,雙方各自主張存在口頭約定,全某說是籤訂合約後2周內,4S店說是大概在年底,但均無證據證實。按照合約交車條款的約定,在籤約後合理期限內,4S店尚未通知全某交車時間的情況下,全某提出不要車了,並向4S店發送接收退款的帳戶信息,4S店同意辦理退款,全某表示沒問題,可見雙方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4)沒有證據顯示,在雙方解除合同前,4S店明確向全某表示不再交付車輛。雙方解除合同後,4S店不再交付車輛,並未構成違約。4S店已向全某退還定金3萬元,全某請求4S店返還雙倍定金差額3萬元,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故一審駁回了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四、【律師建議】

(一)對於4S店:

1、合同內容的設計,儘可能詳盡且具有可操作性。對於一些不好把握的事項,如本案中的關於具體交車時間的約定,可以進行彈性設計,讓自己具有可操作性空間;

2、在合同中關於可能涉及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需要將內容文字加粗加大醒目處理;

3、在合同的籤字欄,用黑粗體字提醒購車方在籤字前,需全面閱讀合同全文內容,其是加粗加大部分內容,並提醒對方如有異議的需在籤字前提出,並提請店方給予充分解釋說明。一旦購車方籤字,即視為購車方同意並接受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

4S店作為面對不特定消費者開展業務的商家主體,為方便業務的開展及企業經營風險的防範,需提前制定好格式合同版本,且在合同版本及內容的設計方面,需結合企業的經營實際情況進行起草與制定。

健全、規範的合同版本及內容,能有效地進行法律風險的規避與防範,避免或儘可能降低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為企業的健康、穩健發展保駕護航。

本案中4S店《新車銷售合約》內容的設計,就在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風險防範作用。

(二)對於客戶(購車方):

本案中,交易雙方,客戶處於相對弱勢地位:

1、合同比較專業,籤訂前最好能有專業的朋友陪同參謀,對不合理的內容,或對己方明顯不利的內容,可以要求修改或刪除,或通過籤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

2、合同籤訂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如合同、協議、收據、轉帳記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並在與商家的每一次溝通中,注意相關內容的表達,最好能事先請教相關專業人士。

五、【法律連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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