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提議的遞交,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的進程再一次引來諸多關注。最近,美國財政部官員表示,中國遞交的政府採購協議新提議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在很多方面還遠遠不夠。
我國不少業內專家一致認為,雖然加入G P A符合中國的長遠利益,但短期內完全對外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是不現實的,在加入G P A的進程中,我國現行的政府採購制度將受到較大挑戰,而加入G P A將是一個長期過程。
新提議遭施壓進程艱難繼2007年12月啟動加入G PA談判並第一次提交G P A出價清單之後,我國近日向世貿組織(WT O)遞交了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的新提議,提議對中央實體、門檻價和服務部門等條款進行了修改,旋即國外某些人士和部分機構便對這份新提議提出諸多「意見」甚至不滿。
在美財政部官員之前,中國美國商會也向媒體表示,中國最新提交的出價清單有積極的進展,但是仍然有一些缺憾。
更早些時候,英國一家主流媒體稱,該提議未能充分向外國企業開放價值5000億美元的中國採購市場,並預計美國及其他中國主要貿易夥伴將要求中國就最新提議做出「重大改進」。
對此,專家認為,在出價談判承諾的實體名單中,備受關注的「非中央政府的實體」將成為未來談判進程最為艱難的問題,尤其是國有企業的採購。
據政府採購領域專家、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介紹說,「非中央政府的實體」實際上涵蓋兩大類,一類是從事公共事業的其他實體,另一類便是與中央政府實體共同排列的非政府機關,例如在美國就包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國家社區服務公司、進出口銀行、聯邦家庭貸款抵押公司、鈾濃縮公司、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中央一級層面上的非政府機關但屬於聯邦政府直接控制或影響的企業。「而我國兩次的出價清單中,均沒有將『央企』與中央政府實體名單共同排列,納入談判範圍,這方面正是美歐國家所關注的。」
「我國的國有企業數量和規模都十分巨大,且我國《政府採購法》本身就沒有把國有企業的採購列入政府採購,這都決定了把國有企業納入政府採購實體目錄的困難。」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說。
在他看來,工程採購也可能是將來談判比較艱難的部分。「歐美一直希望我國要把工程採購列入開放範圍,一些G P A成員方要價更高,要求把《招標投標法》適用的工程採購的範圍都列入開放範圍。」何紅鋒介紹說,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可以理解為主要是G PA中的工程)範圍很大,不僅僅限於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也包括民營的企業開發的房地產等項目,而後者國家沒有規定應當列入政府採購。「如果不算民營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我們與其他G P A成員國仍然存在這樣的問題:我國的建設項目,即使是財政投資的,一般也是由公司進行採購的,如我國的三峽工程,是由三峽總公司進行採購的,在我國的《政府採購法》框架下,仍然不是政府採購的範圍。」
政府採購制度將遇挑戰未來談判可能遇到的諸多難題均表明,加入G P A意味著亟待健全和完善國內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
仍以國有企業為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我國的國有企業沒有納入G P A的附錄一的附件中,不能進入G P A成員相應的政府採購市場參加公平競爭,但G P A成員的供應商卻不受我國相關法律的任何限制約束,均能夠輕輕鬆鬆、暢通無阻地進入中國公共採購市場,參與國內所有國有公司依照我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採購項目。」谷遼海說。
他進一步表示,按照政府採購國際規則,國有企業不論是以什麼樣的途經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均應當受到國內政府採購法的管轄。在《政府採購法》推出之前,國有企業是否應該作為採購實體之一,曾經長時間存在著爭議,最終還是沒有被納入到我國政府採購法管轄範圍。「這不僅僅是一個重大的遺憾,而且給我國的政府採購實踐和法律適用都帶來極其嚴重的問題,且長時間給人們造成了一種誤解,即《政府採購法》只管各級政府機關,不能管轄國有企業。」
他認為,國有企業即便沒有進入G P A的出價名錄,仍然應該遵循我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被納入到國內政府採購法的管轄。「但前提是必須統一我國相關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如果我們國內政府採購法律之間不能團結起來走向和諧,那麼雙邊磋商中反反覆覆的出價和要價行為,只能是消磨時光。」
不僅如此,專家還指出,此次出價中受到關注的「次級中央實體」涵蓋範圍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醒我國在完善政府採購法律政策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地方政府實體(S ub-C entralG overnm ent E ntities)(直譯是下級中央政府實體,也有稱次中央政府實體),是載列在G PA附錄一中的附件二的內容。
地方政府實體由於所屬的區域環境、經濟基礎和歷史條件不同,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尤其是中國幅員遼闊,地區之間貧富差別很大,同一個省市區的經濟狀態也參差不齊,不同省市區之間的財政收入相差更是懸殊。舉個例子說,與西部地區、東北、華北平原相比,沿海地區相對而言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競爭優勢,因而我國在G P A談判出價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
公開資料顯示,美國、加拿大等國均有著相當完善的政府採購法律政策保護落後地區、貧困地區、婦女經營企業等。「我國也存在不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也有許多少數民族和婦女經營的企業,這些特殊情況均可以被排除在G PA所適用的政府採購範圍。但在我國政府採購法中的類似規定,非常匱乏,幾乎為零。推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國家在這方面的許多公共政策值得中國政府機關和立法部門深思和關注。」谷遼海說。
此外,有學者表示,我國還需要充分合理地利用G P A對於發展中國家的特殊保護原則和非歧視例外適用原則,設立國內的政府採購準入制度,最大限度的維持政府利用政府採購實行的宏觀調控功能和保護國內企業的利益。
加入G PA是一個長期過程除了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現狀之外,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也頗令人擔憂。部分業內人士認為,由於中國企業企業競爭力不強,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很難在國際政府採購市場取得優勢。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不能低估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何紅鋒認為,即使目前是不對等的開放,仍然不能過於低估中國企業的競爭力。「就像加入WT O前,多少人都在喊狼來了,結果中國的出口額大幅度提高。」
他認為加入G P A利大於弊,其中一個根本原因是在某些領域我國的政府採購事實上已處於開放狀態。「現在我國經常組團去國外進行大規模採購,而這些採購有相當部分是政府採購,至少屬於國有企業採購。我國政府採購購買進口產品需要審批的制度是在我國遞交加入G P A前夕匆匆發布的,在許多領域執行並不好。」
以教育部直屬高校為例,何紅鋒曾到許多高校考察,結果發現「幾乎沒有高校有採購國貨的意識,都是強調高校進行高科技研究一定要買進口的,他們仍然普遍把進口等同於高科技或者是高質量。且事實上,這些直屬高校採購進口產品現在也沒有實施審批。這樣一來,就導致了我國的政府採購事實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對國外開放的,而G P A的其他成員並沒有對我國開放的局面。」
在工程採購領域,「我國還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不透明、不公開現象,加入G P A固然會對相關企業的競爭力提出較大挑戰,但在另一個層面上卻有利於我國監督機制的建設和完善,防止滋生腐敗。」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
不過,雖然加入G P A符合中國的長遠利益,比如在依法保護民族工業,推進政府採購規範化、透明化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加入G PA將是一個長期過程。
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第二次出價後,我國加入G P A的進程將提速。不過專家表示,雖然目前的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機制有助於加快中美兩國的了解、增加互信,但這並不意味著這個過程提速。「中國加入WT O的G PA會有長期的談判過程。」何紅鋒說。
徐煥東建議,不能倉促、大幅度的進入,即便加入也要堅持對等讓利的原則,不能馬上放開工程領域、國有企業等政府採購市場。
(責任編輯:蔣智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