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鄂爾多斯呼禾副市長關注鄂市農商行違法放貸一案

2020-12-20 輿論監督

鄂爾多斯農商行的董事用假資料騙貸1.4億被判刑,銀行至今未被追究刑責

白昊,在內蒙古鄂爾多斯,是個名人。2011年12月前,是有名的企業家、巨富,現在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騙取銀行貸款的詐騙犯。據[法制日報]報導,2016年6月2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昊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白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其中,關於騙取銀行貸款罪,法庭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白昊為取得貸款,讓被告人郝建軍、白利軍,通過套用他人審計報告、偽造公司財務報表、虛構貿易合同、虛構貸款用途、虛構或誇大保證人資產及年收入等方式,從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貸款14000萬元。2011年12月21日,因資金鍊斷裂,無法向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白昊主動到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投案。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昊作為實際貸款人,指使郝建軍、白利軍辦理虛假貸款手續,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郝建軍、白利軍受被告人白昊指使,編造虛假材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眾所周知,銀行放貸,有一套具體的規定和嚴密的規範。而對一人貸出14000萬元,即1.4億元,又用的是欺騙手段,通過套用他人審計報告、偽造公司財務報表、虛構貿易合同、虛構貸款用途、虛構或誇大保證人資產及年收入等方式,絕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因為,銀行的人也不都是傻瓜,不容易都看不出這裡面有騙局。然而,白昊就能把鄂爾多斯農商銀行騙得如同自家的提款機,如果沒有太熟的關係,無論如何都不會取得信任的。另據中國銀監會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中國銀監會關於鄂爾多斯東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覆]中顯示,第五項內容為,同意張增強、閆生勝、劉燕、侯利軍、白昊、白新維、郭利忠、樊亞倫、王文明董事和於翠瓏、賀中榮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核准張增強的董事長,宋建農(主持工作)和張志強的副行長任職資格。

看到了吧?原來,白昊與鄂爾多斯農商銀行早就熟悉,在2007年成立鄂爾多斯東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時,就成了股東,這樣一來取得貸款當然就更容易了。而這個鄂爾多斯東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就是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的前身。三年後,經中國銀監會批准,2010年5月19日,鄂爾多斯東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依然是張增強。又據鄂爾多斯農商銀行官網對張增強的宣傳,2010年,在中國銀行業協會「2010年度全國農合機構服務三農和支持中小企業先進評選」活動中榮獲「最佳領軍人物獎」,並獲「2010內蒙古經濟年度最佳商業銀行金融人物獎」。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大會的基礎上需設董事會,董事會的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這也就等於說,在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的經營上,儘管張增強是董事長,但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也只有一票的權力,且與白昊這樣的股東平等的一票的權力。然而,張增強畢竟董事長,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的法人代表,而白昊只是入股,還有自己的其他企業要忙活。於是,這樣一來,白昊就固定沒有張增強那樣的對銀行的感情了。換句話說,張增強往外放貸,必須得考慮貸款安全,及時把貸款本息收回,而白昊若從鄂爾多斯農商銀行貸款,則可能考慮拖一天是一天,最好不還。結果更加厲害,竟然發展到了騙銀行1.4億元,根本不想還的地步。

銀行股東騙銀行,這是金融安全的一個新課題,也是一個新風險。俗話說「家賊難防」,所以銀行今後已經不光是管好工作人員就可以無風險了,而且也得防範股東騙取貸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事實證明,,在鄂爾多斯農商銀行,即使張增強能有對公司的忠實心和勤勉心,但白昊卻不能,終於騙了巨額貸款,1.4億元。

人們還常說「防患於未然」,銀行為了避免股東騙銀行,如果說入股後的警惕和防範是工作,那麼入股前的考察更是重要前提。像白昊這種人,實力和人品,當初怎麼沒好好考察呢?「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能發展到膽大包天,騙取銀行貸款1.4億元的程度,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可能不曾露過一點馬腳。

「一個巴掌拍不響」,任何問題都具有兩面性。像騙取銀行貸款這種事情,反過來又何嘗不是銀行違法放貸呢?並且,正因白昊是股東,鄂爾多斯農商銀行也就更有著內部管理的失職、失責。所以,可以斷言,任何貸款被騙案中,只要不追究銀行內部的管理責任,就永遠會給銀行留下某種僥倖心理,永遠杜絕不了違法放貸和騙取貸款,製造金融風險。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銀行業犯罪的監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一級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三十一條: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商業銀行在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時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只有借款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可以對借款人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應當對借款人的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只有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的身體條件不一致仍然發放貸款,屬於違法法律規定發放冒名貸款。

商業銀行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明知貸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是虛假資料,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是違法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應當對借款人的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在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嚴格審查致使借款人的授信報告與事實不符,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是違法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後為保證貸款能夠如期收回,應當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進行檢查,未按照法律規定在貸後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進行檢查致使貸款不能收回,屬於商業銀行違法發放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符合這兩種情形的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種情形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一種情形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相關係人違法發放貸款,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依據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既是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司法機關。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既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也是公安機關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構成違法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有權依職權主動偵查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也有權向公安機關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違法或者犯罪事實進行舉報或者報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舉報的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應當立案受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該違法或者犯罪事實及線索相對隱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很難獲得足夠的犯罪事實或線索,只能依靠公安機關的偵查能力去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的違法或者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公安機關作為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行使刑事偵查權的主管機關,在收到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控告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僅僅對舉報人、控告人提供的犯罪證據進行審查,在舉報人或者控告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對舉報人或者控告人的舉報或控告不予立案受理,公安機關的行為既是怠於行使自身職權的瀆職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是一種犯罪活動,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也是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公安機關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活動不予立案,就是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法犯罪活動的包庇、縱容,就是對舉報人、控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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