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愛健身健美的小哥哥、小姐姐們已經很久沒有到健身房揮灑汗水、強健體魄了。為此有人擔心等到疫情結束健身房重新開放時,手中的會員卡已經過期怎麼辦?無法用卡的損失又該如何挽回呢?先別著急,「理性維權勿煩躁、法律知識要知道」。今天西城法院民一庭幹警劉偉光跟大家講講因疫情沒來得及消費的健身卡相關法律問題。
健身者與健身房是一種什麼法律關係?
從法律上講,健身消費者與健身房之間形成的是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通過合同約定加以規範的,雙方的行為受到健身服務合同的約束,要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既然健身消費者與健身房是服務合同法律關係,那麼健身消費者在努力挽回損失的時候自然要「按合同說事」、「依法律維權」。
消費者為什麼要認真閱讀自己手中的合同?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要秉持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只要您手中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就首先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處理糾紛。所以,健身消費者在維權之前,請先拿出您的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有關於因發生諸如新冠肺炎疫情這樣的不可抗力時如何處理的相關約定。
如果您的合同中有類似如「因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消費者無法在會員卡有效期內正常消費的,會員卡有效期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順延,順延期間為不可抗力發生至結束的時間」這樣的約定,那麼,說明您已經與健身房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如何調整您與健身房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了約定,待疫情過後您大可放心大膽地去健身啦~
此外,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那麼消費者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消費者能否要求健身房延長有效期呢?
可以!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作為服務提供者的健身房,因其在疫情期間無法履行提供健身服務的義務,所以應當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順延會員卡的有效期就是一種補救措施。
當然,由於健身房不履行義務並非出於其自身原因,而是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的意見:「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因此,像健身合同這樣的服務合同,如果不存在疫情過後無法履行的情況,通過採取延長有效期這樣的補救措施來繼續履行合同、維持合同關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消費者依法維權有哪些途徑呢?
友好協商、合作共贏
因受疫情影響,消費者無法到健身房健身,喪失了一段期間的合同利益,消費者希望延長會員卡的有效期限存在一定合理性。而健身房因疫情無法正常營業,蒙受租金、僱員報酬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在此種兩方都有損失的情況下,友好協商才是共贏之道。建議健身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一部分健身消費者的有效期,這樣可以維繫難得的與客戶建立起來的良好關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提高聲譽。消費者也可以在延長的期限內充分利用時間,主動增加期限帶來的合同利益。正所謂「大道之行,在於無訟」。
多元化解、調解優先
按照多元化解糾紛、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理念,人民法院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如果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請求法院組織調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選擇被納入到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的調解員為其調解。一旦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啟動司法確認程序,為雙方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專業審判、定紛止爭
在經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沒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在經法院訴前調解部門的調解員調解或者法院特邀調解員調解沒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則可直接通過法院內部的訴調對接機制轉入訴訟程序,由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以及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專業審判、定分止爭。
來源:BTV新聞(記者 賈增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