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
去年12月份,我因落戶購買了一套房子,結果落戶時才知道有他人戶口。房主故意延期交房,說朋友居住,實則出租收取租金。此外,中介方未籤訂正規合同以及附屬物品清單,原房主要拆除屋內物品。我是否有權追回租金,由中介方承擔一切責任?
A5:
首先,關於房屋上有他人戶口的問題,如果房主在合同中承諾房屋上無戶籍登記,那麼落戶時你發現有他人戶口,有權要求房主就此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你不能強制他人遷出戶口。另外,由於該種現象在二手房交易市場較為常見,部分省市在他人戶口未遷出時,允許買方遷入,建議你就此進一步諮詢當地戶籍管理部門。
針對房主隱瞞真相延期交房的情況,你有權依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房主與他人之間存在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限內,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承租人有權繼續承租該房屋。在雙方對租金收取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房主將雙方約定的交房日期屆滿後收取的租金交付給你。
由於雙方未列物品清單,你對屋內物品能否主張權利要區分具體情形,對於物理上可自由拆分移動的物品,譬如家具家電等,你主張所有權的理由並不充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若房主拆除的物品明顯影響到對房屋的正常使用,譬如嵌入式壁櫥等,你可以予以拒絕。房主堅持拆除的,你可以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基於合同相對性,針對房主的違約行為,你只能主張房主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未盡到相應的如實告知或審查核實義務,導致你遭受損失,你可以基於中介合同,要求其賠償損失。
感謝值班律師:
董海鋒(北京)
來源:CCTV今日說法
【來源: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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