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出差回家,不知道小區內正在進行水池改造工程,當時天色已晚看不清楚路,而且改造的地方又沒有顯著醒目的標識,一不小心踏入坑內摔了一跤,導致肋骨骨折。事後,胡先生認為這是由於小區物業管理不善導致的事故,而物業卻表示已提前在小區單元出口處貼出了施工告示,事故是由於胡先生自己大意疏忽造成的,因此拒絕賠償相關的醫藥費及其他費用。對此,胡先生完全無法接受,他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律師分析認為,業主無意中進入水池維修道路導致摔傷骨折,對該小區進行水池改造的施工方應為義務主體。當晚小區未在施工區域開路燈或者其他照明工具,這對夜晚小區人員的通行帶來了更大的危險性,因此對於胡先生所遭遇的事故,第一承擔賠償責任人應為實際施工方。其次,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承擔改造工程的安全保障義務,實際履行時物業對施工方沒有設置維護欄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怠於履行職責,未及時指出及上報,則物業對該事故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對應的賠償責任。胡先生應及時固定報警、接受治療等材料,以證明事件的發生時間和地點以及受傷的事實,此外還可以就施工方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記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材料,比如小區監控、其他業主、業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等,受傷後進行治療的單據等可以證明因受傷所遭受的損失等材料予以保存。
【事由】
此前,居住在某小區的胡先生因公去外地出差。出差後第二天,小區物業在高層單元出門處貼出水池改造的告示,通知業主行走時需繞行(並未說明繞行路線)。3天後,胡先生回到小區時天色已晚,由於他並不知道小區正在進行水池改造,在經過水池維修道路口,一不小心摔了一跤,導致肋骨骨折。
據胡先生描述,事發時,進入水池的道路邊只放置了一個塑料提示桶,這種桶平時一般是作為地面防滑提示用的。在桶上面貼了一張大小約A4紙的告示,字跡較小,在晚上如果不貼近仔細看,根本看不清告示內容,而且塑料桶是放在路邊近綠化帶而不是道路正中間(道路約2米寬)。當晚,小區並未在施工區域開路燈或者其他照明工具,在沒有燈光的情況下,胡先生誤以為路面並無特殊之處,加上回家心切,一腳踏入改造的坑內導致摔傷。
事後胡先生與物業溝通,希望能對此次事故進行責任認定。但物業以在小區單元出口處已貼出告示為由不予賠償醫藥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對此,胡先生表示將固定相關證據,向小區物業索賠。
【律師說法】
上海想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瑤律師分析認為,從胡先生的描述看,在維修道路口並沒有設置安全圍護設施,也未設置明顯的安全提示標記,以致其踏入坑中摔傷。這裡首先應分析設置安全維護設施的義務主體是誰?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該小區進行水池改造的施工方應為義務主體。居住小區的通行道路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水池維修路口周邊沒有設置圍護欄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這給該住宅小區通行人員或者他人帶來安全隱患。作為實際施工方應該知道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應該知道在其施工過程中給小區人員的出入和通行帶來的不安全、不方便。而且根據胡先生所述,當晚小區未在施工區域開路燈或者其他照明工具,這對夜晚小區人員的通行帶來了更大的危險性,在此情況下更應該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因此對於胡先生所遭遇的事故,第一承擔賠償責任人應為實際施工方。
崔瑤律師表示,對於小區物業的責任問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實際履行時物業對施工方沒有設置維護欄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怠於履行職責,未及時指出及上報,則物業對此事故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崔瑤律師告訴記者,遇到胡先生這種情況,建議當時如有報警、接受治療等材料,應當予以固定,以證明事件的發生時間和地點以及受傷的事實,此外還可以就施工方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記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材料,比如小區監控、其他業主、業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等,受傷後進行治療的單據等可以證明因受傷所遭受的損失等材料予以保存。
記者 |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