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由於黃芪並不屬於既是食品又是藥品,該店鋪在案涉產品中添加黃芪顯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基本案情
許某在網上看到一家出售阿膠糕的店鋪打出特價的廣告,一時衝動在淘某店鋪購買了10件「某某牌阿膠糕」並支付貨款3200元。經許某仔細閱讀說明書後,不僅發現該產品超過保質期,而且還含有禁止添加物——黃芪,和未依法標識的瑪咖粉、人參。許某將該網購平臺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原告購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產品為預先定量包裝食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由於黃芪並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該店鋪在案涉產品中添加黃芪顯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再則,許某購買的案涉產品均已經超過了產品上標註的保質期,該店鋪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顯然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該店鋪應退還貨款3420元,並賠償貨款10倍即賠償金342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