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2020年財務管理指引發布

2020-12-17 公益時報

8月5日,中國社會組織網發布了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2020年財務管理指引,規範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該指引依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2〕13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2020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民辦函〔2020〕8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執行單位應參照執行。

具體內容如下:

一、項目資金管理的原則

本指引所述項目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配套資金。

中央財政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民政部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補助資金。

配套資金是項目執行單位取得的除本項目補助資金以外的、與本項目用途相同並使用於本項目的資金,包括其他財政資金、社會募集資金和自有資金。

其他財政資金包括項目執行單位接受的其他財政撥款,社會募集資金包括項目執行單位為開展項目所取得的捐贈、贊助款等,自有資金包括項目執行單位用於項目的自有資金等。

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符合《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的規定,全部用於開展符合規定的社會服務活動,管理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項目資金的使用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

2.專款專用:項目資金使用應以項目申報書確定的工作目標和承諾為依據,全部用於申報書所規定的受益對象和服務活動,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挪用其他項目資金。

3.經濟合理:項目資金使用和支出要厲行勤儉節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力爭做到經濟、合理、 高效。

二、項目預算管理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立項單位應當在做好調查研究、科學設計的基礎上,合理編制項目資金來源和使用預算以保證資金使用的規範和有效,在確定投入的配套資金金額時應量力而行。編制預算時,立項單位應在「項目簡介」和「項目預算」中列明項目主要內容、實施區域、服務類型、受益群體、受益人數和次數、費用種類和標準,分別編制中央財政資金和配套資金使用預算,並按「社會服務支出」、「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和「項目執行費用」分類別進行明細列報。

具體編制要求如下:

1.社會服務支出社會服務支出是指直接用於受益對象和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支出,包括開展服務支出和發放款物支出。開展服務支出應按提供服務種類、受益對象種類或預計發生的費用類型填列,發放款物支出按發放款物的種類填列,並列明單位、數量和費用標準,應嚴格控制「發放款物支出」在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的比例。立項單位應減少開展服務活動的項數或種類,集中資金用於急需開展的服務活動,避免資金過於分散。項目不資助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A類項目除外)、基建、研究、宣傳、培訓(D類項目除外)、圖書贈送、投資、戶外活動、考察旅遊、軟體系統開發、種植養殖等活動。編制預算時,國家有規定標準的費用按相關規定執行;國家無相關規定的,費用標準應符合項目實際情況,並遵循經濟節約的原則。

編制預算時應遵循以下要求和標準:

(1)培訓費培訓費是項目執行中對受助對象開展培訓所必須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師資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除D類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得列支培訓費。

編制培訓費預算時,應列明培訓對象的種類或培訓名稱、次(期)數、每次(期)的天數和人數,並按次(期)列明培訓所需費用的金額。需單獨列明師資費的標準、次(人、人次、天)數等。培訓費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的規定,且不得超出《2020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標準。

具體如下:開展培訓的費用總額,包括師資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對於不安排住宿的培訓,應相應扣減住宿費用。

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夥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講課費的支付不得超過《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不得向本組織工作人員及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支付師資費。

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夥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交通費不包括項目執行單位人員及培訓對象的城際間交通費,上述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2)勞務費勞務費是項目執行中發生的支付給在本組織無工資性收入的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包括專家諮詢費、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和志願者補貼等,不包括因對受益對象進行救助而發放給受益對象的救助款和補貼,不得向本組織工作人員及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支付勞務費。

受益對象不得領取勞務費。

編制預算時,專家諮詢費、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和志願者補貼應在開展服務支出中單獨申報,並列明勞務的種類、服務內容、工作次數及時間、標準等,並要嚴格控制在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的金額和比例。

具體標準如下:

①專家諮詢費的標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300元/人天;每個專家在項目中累計工作時間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費用標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2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

②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標準:不得超過項目立項單位所在地(或項目執行地)的上年社會平均日工資,且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

③志願者補貼:包括餐費、市內交通費等補貼,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發放志願者補貼的不得再以報銷形式列支餐費和交通費等支出。

(3)專業社工服務人員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C類)可列支本組織專門從事社工服務人員的工資性支出,費用按工作次數及時間計算,每天的費用標準應不高於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

外聘專業社工的服務費參照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的相關規定執行。

專業社工服務是指專業社會工作服務人員運用個案、小組活動、社區活動等三種工作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的專業服務。

專業社工服務人員是指具有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或大學相關專業教師、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畢業證書、或取得社會工作相關六個月以上專業培訓並具有五年以上社會工作經驗)並在本項目中專門從事專業社工服務的人員。

編制預算時,立項單位應列明專業社工服務的人數、工作次數及時間、費用標準,並將本組織社工服務人員工資與外聘社工服務人員的勞務費分別單獨列示。

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的本組織專門從事社工服務人員的工資性支出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資金社工服務活動資金預算總額的30%。

除開展專業社工服務活動的項目(C類)外,其他項目不得在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本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性支出。

(4)交通費開展服務支出中的交通費是指項目執行過程中必須發生的專家、志願者和受益對象的差旅費和市內交通費,列支的交通費應與開展項目直接相關,並符合經濟節約原則。

如果已經支付志願者補貼的,則不得再為志願者報銷市內交通費。

差旅費應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財行〔2016〕71號)執行。

(5)發放款物支出擬發放的款物應是開展項目所必需的,包括發放給受益對象的救助款、補貼和物資,不包括開展活動的資料費等。項目執行單位購買的、符合預算並且直接交付受益對象或捐贈給社會組織(為受益對象開展服務)、單項金額較大的資產,在明確產權歸屬並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後,可作為發放款物支出。編制預算時,立項單位應本著節約、適用、滿足基本功能的原則,列明預計發放款物的具體種類、數量、標準和金額,並減少在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的金額和比例。

2. 固定資產購置支出發展示範項目(A類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用於購置為受益對象開展服務所必需的服務設備購置和完善服務設施,但不得列支房屋購置及裝修支出、車輛購置支出和無形資產開發購置支出等。

除發展示範項目(A類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得購置設備和服務設施。

編制預算時,立項單位應本著節約、適用、滿足基本功能的原則,並列明預計購置固定資產的具體種類、數量、標準和金額。

3.項目執行費用項目執行費用包括執行項目所必須的交通、會議、印刷宣傳等費用,在配套資金中允許列支開展項目所必需的其他費用。項目執行費用預算應按費用類型填報,具體要求如下:

(1)交通費交通費是項目執行過程中必須發生的、與執行項目直接相關的立項單位項目執行人員的差旅費和市內交通費,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交通費用。編制預算應列明預計發生交通費的金額, 差旅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內交通費應符合經濟節約原則。

(2)會議費為開展項目召開的會議包括項目啟動會、項目實施期間的會議和項目總結會等。會議費是執行項目必須發生的會議費用,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中不得列支相關的禮品、鮮花、茶歇等費用。立項單位應嚴格控制會議的數量和規模,編制預算時應列明會議的用途、次數、規模、金額,會議費不得超過《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和《2020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規定的標準。

(3)印刷、宣傳費印刷、宣傳費是項目執行中必須發生的費用,編制預算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列明費用的種類、標準和金額。

(4)其他費用除執行項目所必需的、與開展項目直接相關的上述費用外,配套資金中的其他費用可以列支項目評估費、審計費和執行項目的本組織人員的工資性支出等,但不得列支項目執行單位的房租、水電費、折舊等機構運行費用。如果列支本組織人員工資,需在配套資金的其他費用預算下列明人員工資的數量、標準和金額。

(5)項目執行費用支出標準除發展示範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的項目,在中央財政資金列支的項目執行費用金額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資金總額的8%;配套資金列支的項目執行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配套資金總額的8%。

(二)項目預算的調整項目執行單位應按照申報的預算支出範圍和標準使用項目資金,對預算支出內容不符合項目管理規定、方案不合理、使用範圍發生變化或支出標準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預算。預算調整分為初審調整預算和申請調整預算兩種方式。

進行預算調整的具體要求如下:

1.初審調整預算

(1)初審調整預算的範圍初審調整預算主要是對不符合項目管理規定的支出預算進行調整,對列示不全面、不清晰的內容進行補充。

會計師事務所對已立項的項目預算進行初審,要求立項單位對存在的下述事項進行預算調整:

①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支出進行調整;

②對受益對象種類、服務種類、費用類型、資產種類、受益人數、費用或服務標準、金額等列示不清晰、不全面的內容進行補充;

③對批准的立項金額與申報金額不一致的項目進行同比例增減。除上述事項外,不對預算支出的子項做調整。

(2)初審調整預算程序

①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和統一安排,對經審核發現存在需要進行預算調整事項的項目,會計師事務所通知並指導立項單位填報《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附件1-1),需要對預算支出明細進行調整的項目同時填報《初審調整預算情況表》(附件1-2),立項單位填報完成後在立項名單發布後一周內及時將電子版送達會計師事務所。

②會計師事務所於立項名單發布後三周內完成審核,並在審核無誤的《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上蓋章後傳真或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項目立項單位。

③立項單位將經事務所審核確認的《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和《初審調整預算情況表》一式三份蓋章,報送省級社會組織管理部門確認並蓋章後,在規定時間內與項目申報書書面材料一併報送到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2.申請調整預算對於因項目內容、服務類型、受益人群等發生變化而導致項目不能按所申報的預算執行的,或實施區域、預算支出標準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應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包括中央財政資金預算調整和配套資金支出預算調整),事務所審核確定是否允許進行預算調整。事務所在審核中發現存在難以確定事項時,向民政部確認。

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調整預算的單位應徵求省級社會組織管理部門意見,省級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同意後,於9月20日前提出申請,將《申請調整預算審批表》(附件2-1)、《項目預算調整情況表》(附件2-3)的電子版送達會計師事務所。

(2)會計師事務所審核並向民政部請示後,將審核意見通知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將經事務所確認的《申請調整預算審批表》、《項目預算調整情況表》一式四份蓋章後報送省級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同意並蓋章後,於9月30日前送達會計師事務所。

(3)事務所正式籤署審核意見後於10月10日前匯總報送民政部。民政部審核後返回項目執行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和省級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各一份。

3.不進行預算調整的事項 出現下述事項不需進行預算調整:

(1)配套資金來源渠道的種類發生變化的;

(2)項目主要內容未發生重大變化並保證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實現的前提下,各子項目之間實際支出金額與預算金額變化不超過原預算金額15%的;

(3)在符合國家規定項目的前提下,項目實際支出標準變化幅度不超過原標準15%的;

(4)將節約的固定資產購置支出用於項目執行費用或社會服務活動支出的;

(5)將節約的項目執行費用用於社會服務活動支出的;

(6)項目執行費用各子項之間調劑使用的;

(7)其他對預算未產生原則性影響的情況。上述事項的變化,不得超出本指引對相關支出金額或比例的限定。

三、項目實施管理

(一)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項目執行單位應依據《管理辦法》、《實施方案》和本指引的規定,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建立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執行的程序、進度、責任,對項目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應履行集體決策程序並做好記錄。在項目資金使用方面,應健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資金的來源、受益對象和社會服務活動的確定原則和程序、項目財務管理原則和會計核算、資金的使用與監督等,將項目資金和配套資金全部納入項目單位統一核算和管理。

(二)規範項目執行項目執行單位應加強自身項目執行能力的建設,規範項目的執行,不得將項目轉包、分包給其他組織實施,更不得將項目委託給社會組織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與員工有直接利益關係的組織或個人合作開展。

1.加強受益對象的選擇受益對象的選擇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受益對象選擇的制度,根據申報書確定受益對象的種類,進一步明確受益對象的標準和選擇程序。項目執行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受益對象,妥善保管受益對象選擇及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在一定範圍內履行公示程序,以確保所選擇的受益對象符合項目申報書的要求。

2.規範物資或服務的購買及使用項目執行單位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程序,購買物資或服務應履行必要的詢價或比價程序以保證購買價格的公允,項目執行單位應保存詢價(或比價)的過程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服務(供應)商的基本資料、服務內容或物資的品質要求、報價資料、決策過程資料等。使用項目資金向單一供應商累計採購金額達到50萬元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達到120萬元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並保存相關資料。購買服務或物資金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應籤訂合同,所籤訂的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和條款應全面完整,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確保合同經濟、合理、有效。項目執行單位不得向與社會組織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員工有直接利益關係的組織或個人購買服務或物資。

3.禁止將項目轉包、分包給其他組織實施項目執行單位應直接將受助款物撥付受益對象或購買服務和物資的單位,不得將項目轉包、分包給其他組織實施,或將項目資金統一撥付中間人並由中間人轉付。轉包是指申請項目的社會組織不履行預算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項目的全部內容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者將項目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行為。

轉包即是項目單位僅使用其資質申請了項目,實際項目的管理和執行是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分包是指申請項目的社會組織有資質和能力實施,但仍將項目的一部分內容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行為。

界定分包、轉包行為的關鍵是項目申報單位有無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受益對象的選擇是否由項目單位組織實施,項目申報書中是否明確合作單位,項目資金是否直接撥付受益對象或購買服務和物資的單位,是否將項目資金統一納入項目單位等。

要正確區分分包轉包行為與購買服務的區別,如:體檢或醫療救治項目,項目執行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體檢機構、醫院為受益對象服務的行為,屬於購買服務;而將款項撥付中間人(包括合作執行方),並通過中間人(無相應資質)委託給體檢機構或醫院進行服務,則屬於分包或轉包行為。

4.履行受益對象確認為保證項目實施的有效性,無論資金來源是中央財政資金還是配套資金,均應加強款物發放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和完善款物發放的程序。項目執行單位均須對社會服務支出履行受益對象確認程序,由受益對象填寫《受益對象確認書》以確認接受服務的內容和金額。

受益對象確認的要求如下:

(1)確認書內容完整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提供服務的特點,參考《受益對象確認書》格式文本(見附件3)及本規定的要求,印製格式化的《受益對象確認書》。

項目單位印製《受益對象確認書》可對受助方式、受助名稱(種類)、規格等內容做適當修改,其他內容必須保留,並做到受益金額為印刷或列印。若同一受益對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種服務種類或多次接受服務),應在《受益對象確認書》中列明總金額,另附有受益對象籤字確認的證明材料或明細清單。

受益對象確認書應當一式兩份,由項目執行單位和受益對象各持一份。《受益對象確認書》應印有「受益對象請注意:為保證項目實施的有效性,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辦公室將採用電話方式就您是否接受救助、救助方式、救助金額等進行回訪,請您予以配合。謝謝!」。

(2)確認程序規範受益對象確認書必須由受益對象或受益對象的監護人籤字確認,對於無法由受益對象或受益對象的監護人確認籤字的,應由兩個以上證明人籤字,同時註明證明人身份證號和聯繫方式。不得出現受益對象確認書無籤名的現象,也不得出現由單位(村、鎮)代籤或使用匯總表格式替代的現象。

(3)確認書真實有效進行受益對象確認時,項目執行單位應確保《受益對象確認書》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

(4)妥善保管確認書項目執行單位應將受益對象確認書裝訂成冊,並編制受益對象匯總表(見附件4),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5)特殊事項的處理

①因受益對象為特殊人群(如癌症、愛滋病患者)而不便實施受益對象確認程序的,可不履行受益對象確認程序。對因其他特殊原因而不便於進行受益對象確認的,應報請民政部批准。

②人員培訓類示範項目不需填列受益對象確認書,依據培訓人員籤到表,結合培訓工作質量評估情況和培訓意見反饋情況判斷受益對象是否屬實。籤到表必須體現項目名稱、項目執行單位、受益對象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並由本人籤字認可。對於採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報名和籤到管理的項目,應保留履行報到手續的相關信息和記錄。

③屬於項目執行費用的支出(如:納入預算的宣傳資料或單次發放金額不超過10元的紀念品)不需要填列受益對象確認書,但對於發放紀念品的應保留紀念品發放表。紀念品發放表應包括領取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並由領取人籤字。

④對於受益對象為五保老人的項目,受益對象確認書可由負責供養的村、養老院、福利院等作為監護人籤字確認,聯繫方式填寫負責供養的機構聯繫方式。其他類似情況如山區貧困居民等無聯繫方式的受益人,可通過拍照等方式佐證。

⑤項目執行單位將資金撥付社會福利院,由社會福利院聘請護工對老人進行照料的,由福利院對每個受益對象填寫受益對象確認書,並將老人的照料記錄作為受益對象確認書的附件。

4.開展受益對象回訪項目執行單位應加強對受益對象確認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對社會服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機制,由執行單位的其他人員抽取一部分受益對象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務、服務質量和受益金額等,以確保社會服務工作質量。民政部將在項目執行單位回訪的基礎上,使用電話方式對受益對象是否接受服務、服務方式、資助金額、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回訪。

四、項目資金管理

(一)嚴格資金使用

1.規範資金撥付和使用程序項目執行單位應嚴格資金使用的管理,按項目進度使用和撥付,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將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受益對象、服務或商品的提供方,不得通過中間人轉付,更不得將資金轉移到其他組織留存。項目資金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現金和銀行結算的管理規定,不得出現大額支付現金、超範圍支付現金、公款私存等行為,勞務費及救助款的發放、以及單筆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應採用銀行轉帳方式支付。

2.嚴格資金使用的審批項目執行單位應建立項目支出審批制度,明確支出的審批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明確經辦人、項目負責人、授權批准人、審核(覆核)人員的職責和工作要求。項目執行中應嚴格遵守所建立的審批制度,經辦人、項目負責人、授權批准人、財務人員應按規定履行職責。項目資金應據實列支,支出報銷時應標明為本項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規合法的票據,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據或虛假票據作為支出憑據,不得出現「以撥代支」、無發票列支費用的現象。

3.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使用資金項目執行單位應嚴格資金使用管理,統籌項目資金使用進度,保證用好管好項目資金。項目執行單位應本著經濟、節約、合理的原則,以項目預算為依據,嚴格按照預算所明確的受益對象或服務活動的範圍、數量、標準據實列支,將中央財政資金和配套資金全部用於申報書所規定的受益對象或社會服務活動,留存與支出相關的原始資料。

具體要求如下:

(1)培訓費項目執行單位應本著節約原則,在《實施方案》規定的標準範圍內,依據預算據實列支,並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留培訓通知、培訓方案及日程、師資簡介及資質證明、教材講義、會場照片、參加人員(包括姓名、單位、職務、身份證號、聯繫電話)、質量評估表及匯總表、培訓意見反饋、培訓總結、講課費籤收單、會議場所消費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講課費籤收單應列明領取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情況、工作內容和時間、講課費金額、領取人員籤字等內容。講課費應當保留能證明教師身份及職稱、能力的資料。講課費應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授課老師,不得現金支付,更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付。

(2)勞務費勞務費應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及標準,在預算範圍內據實列支。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留工作內容工時記錄,並填制勞務費支付表(籤收單),勞務費支付表應列明領取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情況、工作內容和時間、勞務費金額、領取人員籤字等內容。發放勞務費除提供以上資料的,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支付專家諮詢費的,應提供專家職稱證書複印件;支付志願者補貼的,必須提供領取人在民政部門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註冊的證明或志願服務組織註冊的證明;支付臨時工作人員勞務費的,領取人非志願者身份,且與項目單位籤訂勞務合同。勞務費應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提供勞務的志願者、專家等,不得現金支付,更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付。

(3)專業社工服務人員工資對於提供專業社工服務項目(C類項目)列支的本組織專門從事社工服務人員的工資性支出,費用按在本項目的實際工作時間計費,並按專業社工在項目單位的工資總額在本項目分攤計算社工工資費用,費用標準應符合預算的要求並不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項目執行單位應保留社工服務人員的工作時間記錄(有服務對象或相關人員籤字確認)、費用分攤表等資料。外聘專業社工的勞務費參照勞務費的相關規定執行。領取專業社工服務人員工資的項目,應當保留專業社工服務人相關資質證書或其他能證明其是社工的相關材料、以及在本項目提供服務的工作檔案資料。工資應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本組織社工服務人員,不得現金支付,更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付。

(4)交通費交通費是指項目執行過程中必須發生的差旅費和市內交通費。項目執行單位應本著節約原則,依據預算據實列支。差旅費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報銷時,除票據外,報銷單據中應註明出差人員姓名、出差時間、事由、起止地、費用類型等。市內交通費報銷時,除票據外,報銷單據中應註明報銷人員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費用類型等。

(5)會議費項目執行單位應本著節約原則,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依據預算據實列支,並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留會議通知、會議日程、會議材料、會場照片、相關合同(場地使用、印刷會議資料、購買會議用品等)、實際參會人員籤到表(包括姓名、單位、職務、聯繫電話、通訊地址)、會議總結或成果、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6)印刷、宣傳費項目執行單位應本著節約的原則,依據預算據實列支印刷、宣傳費。除發票和付款記錄外,項目執行單位應保留相關合同(印刷、廣告等)、印刷清單、印刷樣品、刊登廣告的媒介資料(樣刊或錄像)等相關資料。

(7)發放款物支出項目執行單位應在預算規定的範圍內,按照預算列明的種類、數量、標準、金額進行發放,保留有接收人籤字的款物發放清單或接收記錄、款項撥付記錄,同時必須填寫受益對象確認書。發放款項應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受益對象,不得現金支付,更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付。

(8) 固定資產購置支出項目執行單位應在預算規定的範圍內,本著經濟、節約、滿足基本功能的原則,所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預算規定的種類、數量標準和金額。項目執行單位應保存固定資產購置或接受捐贈的原始單據、交接或完工驗收及投入使用記錄、相關合同及招投標或詢價資料。

(9)開展服務的其他支出開展社會服務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應本著經濟、節約、合理的原則,在預算規定的範圍內,據實列支。項目執行單位應保存購買物資或服務的資料、籤收資料、開展服務活動的過程資料,同時必須保存受益對象籤字確認的《受益對象確認書》等。

4.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屬於應稅收入的應按規定繳納稅費,對發放的勞務費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配套資金使用管理配套資金應按立項申報書載明的金額及時足額投入,按申報書列明的支出類型、標準和金額使用,並由項目執行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

確認配套資金時要遵循以下原則:

1. 一般情況下,配套資金應以項目執行單位實際收到並使用的金額予以確認,未納入項目執行單位核算與管理的收支不確認為配套資金。

2.對於立項資金與申報資金有縮減的項目,配套資金金額可與立項資金同比例縮減。

3.對於無法足額取得申報書載明類型的配套資金的,可以通過增加其他類型的資金作為配套資金。

4.對於配套的其他財政資金,應取得其他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協議),明確該資金用於本項目,批准文件中資金的性質和用途需與中央財政資金相同。如批准文件中未明確用於本項目,則不得作為其他財政資金的配套來源用於本項目。

對於無法按行政隸屬關係將配套財政資金(如:全國性社會組織無法接受地方財政撥款、省級社會組織無法接受省級以下政府部門撥款、跨地區執行項目的社會組織無法接受所在地以外的政府部門的撥款等)撥入項目執行單位,而是將配套的財政資金撥入項目合作執行單位,如果該合作執行單位是申報書申報的,且其他政府部門批准文件中明確該資金性質、用途與中央財政資金的用途相同,在審核項目合作執行單位提供的資料(如:批准文件、撥款記錄、合作執行單位的相關會計記錄、付款記錄、發票、受益對象確認書、項目資料等)的基礎上,可以將項目合作執行單位實際收到並使用的財政資金作為配套資金。

5.對於以接受捐贈的資金和資產作為配套資金的,應與捐贈方籤訂協議約定捐贈資金和資產的性質與用途,明確該資金和資產作為項目配套資金。對於以捐贈的非貨幣資產作為配套資金的,項目執行單位應履行必要的驗收和接受程序,並對接受資產的價值是否公允進行驗證(包括索要公允價值證明文件、了解市場價格並進行判斷等)。項目執行單位不得以接受捐贈的勞務和房租作為配套資金。

6.對於使用自有資金配套的,應以實際發生且符合規定的支出金額確認。

7.項目實施不得挪用其他項目資金作為配套資金,不得將限定用途的社會募集資金和專項財政資金用作本項目配套資金。

(三)自身服務的確認項目應以項目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開展服務支出、發放款物支出、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及項目執行費用等作為項目支出,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整核算項目支出而導致帳面支出遠低於項目成本(或應收取的服務費)的情況,對此類項目支出可採用以下方法處理:

1.對於收費標準是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服務,如醫院開展的診療服務,在有完整的服務記錄及受益對象確認書的情況下,經審核無誤後,可將免收(不含減收)的服務費確認為中央財政資金的支出,受益對象確認書所載明的受助方式為服務。

2.對於服務收費標準不是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服務,不能將免收的服務費確認為中央財政資金的支出。相關支出按照批覆的預算支出確認。

3、適用上述情形的項目應在申報書中明確服務方式為免收服務費(不包括減收)和服務標準。

4、如以自身服務支出的方式確認項目支出,則項目預算要說明收費標準、受益對象人數和次數等。項目資金預算中不得再列支發放款物支出、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及項目執行費用。

五、項目會計核算

項目執行單位應按照《管理辦法》、《實施方案》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依據真實、合法的支出憑證進行核算,將開展社會服務活動所取得的全部資金納入本組織合法帳簿進行核算和管理,做到核算清晰,能夠區分中央財政資金和配套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項目執行單位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或費用歸集,保證支出與項目的相關性,避免因核算不清而導致支出無法確認的情況發生。項目執行單位應參考以下要求進行項目資金的核算。

(一)收入的核算對於收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執行單位按「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項目名稱—中央財政補助收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收到的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執行單位按「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項目名稱—其他財政補助收入(或來源單位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收到的捐贈收入,項目執行單位按「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項目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使用自有資金作為配套資金的,帳面不進行收入的核算。對於收到的其他類型配套資金,項目執行單位應參照上述方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明細核算。

(二)支出的核算對於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支出,項目執行單位按「業務活動成本-政府補助成本—項目名稱—中央財政資金—子項目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使用其他財政補助資金的支出,項目執行單位按「業務活動成本-政府補助成本—項目名稱—其他財政資金—子項目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使用收到的捐贈收入的支出,項目執行單位按「業務活動成本—捐贈業務成本—項目名稱—子項目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使用自有資金作為配套資金的,按「業務活動成本-提供服務成本—項目名稱—子項目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於使用收到的其他類型的配套資金,項目執行單位應參照上述方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明細核算。前文所述「子項目」是指項目預算表中列示的開展服務的具體項目或費用類型,會計核算時應與預算表保持一致。 各項目執行單位根據自身的需要可以在子項目名稱下設置費用明細進行核算。

(三)固定資產的核算項目執行單位購置的、列入項目預算的辦公設備和服務設施可以計入項目支出,如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對於購置的固定資產,除發票和付款記錄外,項目執行單位應保留購買合同、驗收記錄、保修單、付款記錄、盤點表、固定資產臺帳等相關資料。項目執行單位購買的、符合項目預算的、直接交付受益對象的固定資產,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應直接作為「發放款物支出」。

六、項目檔案管理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規範項目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及時將項目立項、執行、財務、受益對象確認、監督、評估等資料匯集整理,保證項目資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項目執行單位應保存的資料如下:

(一)項目立項過程中的資料項目立項過程中的資料包括項目方案、內部立項批准文件、項目申報書、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

(二)項目執行過程中的資料項目執行過程中的資料是項目資金用於受益對象和社會服務活動的,應開展服務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選擇並確定受益對象的資料、受益對象匯總表、購買物資或服務的資料、款物發放及籤收資料、開展服務活動的過程資料、受益對象籤字確認的《受益對象確認書》。

具體內容舉例說明如下:

1.醫療救助項目:應保留選擇受益對象的資料、病人名單(包括姓名、性別、病種、家庭住址、聯繫電話、資助金額)、付款及籤收記錄(付款記錄、醫院開具的發票、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單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單、受益對象或相關人員領取籤字記錄、受益對象確認書、病歷等);

2.專業社工服務項目:應保留服務人員名單、工作和工時記錄,費用分攤表或費用支付表(支付表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工作時間、費用金額、領取人員籤字等內容),社工證書,受益對象確認書等。(三)項目評估和後續監督資料項目執行完畢後,應按要求及時編制並報送項目總結報告,具體包括: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宣傳推廣情況、項目收支明細表。項目執行單位應及時將項目資料整理並歸檔。

七、違規行為及處罰項目執行單位應按《管理辦法》、《實施方案》和申報書的規定進行項目管理,規範資金的使用,按時完成項目,實現項目目標。

針對在項目執行中的問題,民政部將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執行單位做出如下處理:

(一)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一定時間內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3.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4.使用虛假發票或其他虛假項目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套取財政資金;

5.列支或提取管理費;

6.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

7.列支與項目無關的捐贈、贊助支出;

8.形成帳外資產和小金庫的;

9.受益對象回訪結果存在問題致使支出不能全部確認的;

10.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二)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一定時期內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1.分包、轉包項目;

2.與社會組織內部人員(包括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員工等)有直接利益關係的組織(或個人)合作開展項目或向其購買服務(或物資);

3.未能按時完成項目的;

4.受益對象選擇不規範或資料不齊全而導致受益人群不符合規定的;

5.受益對象確認程序存在重大不足而又無法實施替代程序的;

6.購買物資或服務價格或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價值存在不公允的現象;

7.項目檔案存在虛假情況;

8.款物未按進度直接撥付受益對象或提供服務(購買物資)單位;

9.存在公款私存行為;

10.投入使用的配套資金低於預算金額的50%;

11.違反規定擅自調整預算的支出(包括擅自調整項目內容、地點、受益對象、實施方式等);

12.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來源:中國社會組織網

值班編輯:於俊如 責任編輯:張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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