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在河道邊洗衣,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家屬起訴村委會,要求賠償66萬餘元。此案經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家屬要求村委會賠償的訴請。日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原告的上訴。
2019年7月15日中午12時左右,李阿姨的女兒回家,發現母親不在家,出門看見自家門前河岸大石頭上放著紅色洗衣桶和一雙拖鞋。走到河邊,突然看見有人浮在水面上,情急之下叫村民幫忙用竹竿把人推到河邊,才發現是自己的母親。李阿姨的女兒趕緊報警,並將李阿姨送至醫院,李阿姨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7月16日,派出所出具證明:李阿姨溺水死亡。
李阿姨溺水過程無人目睹,但事發前半個月當地連續降雨,河岸泥濘,堆放的大石頭表面溼滑,河面水位較平常上升約30釐米。事發後,李阿姨的家屬找到河道所在的村委會,要求村委會賠償66萬餘元,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李阿姨的家屬認為,村委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未在河道邊設置護欄等,導致河道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地點河段不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共場所,村委會協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但並非安全保障義務人。李阿姨作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雨季河岸泥濘,穿拖鞋跨越河岸溼滑大石頭容易發生意外,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庭審中,村委會表示自願盡人道主義補償2萬元,法院予以準許。最終,一審判決村委會補償原告2萬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嘉興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村委會無過錯 溺亡者自擔責
本案中,事發地點河段是自然形成的歷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險性長期存在。以農村現有的經濟條件和技術條件,原告家屬要求村委會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缺乏法律依據。此外,村委會已在河岸邊設置警示牌、堆放大石頭,顯然已盡到合理限度的提示義務。李阿姨溺水死亡屬意外事件,村委會對其溺水死亡無侵權行為,其死亡與村委會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河道應設置警示標誌。另從常理看,河道流經的路線較長,亦不可能在河道流經的地方均設置警示標誌。其次,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其對河道水位高度調控並不負相應的法定義務。因此,雖然原告的家屬發生溺水的悲劇值得同情,但是原告並不能舉證證明村委會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過錯且其過錯與其親屬溺水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對發生在公共空間的案件的審理,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和司法維護社會道德、守護社會底線的立場,也對引導人們自覺規範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