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餵腦癱女兒毒藥後,服藥輕生。獲救後,父親被強制精神治療,女兒滯留醫院。繼母說無撫養義務,生母稱無力撫養。
安徽男子董某的女兒出生時,就患有腦癱、癲癇、自閉症。9歲了,智力相當於7個月的嬰兒。
家庭如有難以治癒的重症嬰兒,不僅是經濟上的重負,更可怕的是希望的破滅和精神上的「死亡」。
一、父親不堪重負,藥殺女兒,涉嫌故意殺人
董某在經濟上、身體和精神上承受了過大的壓力,選擇了殺害孩子並自殺的不歸路。
其意圖剝奪他人的生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雖然事出有因,但應接受刑法的制裁。
不過經鑑定,董某患有重度抑鬱症,案發時屬於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狀態,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不用坐牢。
但是,他的精神狀態不佳,有繼續傷害他人的可能,目前被依法強制治療。
二、董某再婚妻子李某聲稱,自己只是後媽,沒有撫養義務
這一說法不對。根據《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未成年子女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即形成法律撫養關係,是擬制血親關係。
李某與該女孩生活多年,已形成法律扶養關係,同樣是女孩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不過,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三、繼母李某起訴,要求將孩子的監護權變更給其生母張某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無力撫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判變更撫養權。
在撫養權的問題上,法院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原則。
本案中,父親生病,繼母不願意撫養,改由生母撫養和照顧,能夠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所以,法院判決由張某撫養女兒。但是張某不願執行判決。她的理由是:
自己目前一個人生活,而女兒生病,需要24小時看護,那麼她只能辭掉工作,這樣經濟上會比較困難。
另外,當年離婚,張某是淨戶出身,把房子、汽車都給了前夫,本人並無多少積蓄。前夫不能甩包袱,要了房子、車子,再把孩子扔給她。
張某的想法是不對的。無論是生父、生母,不管監護權在誰手上,都有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
父親董某雖然不再有孩子的監護權,但他依然要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張某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要求董某夫妻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減輕自己的經濟壓力。
四、幸福的家庭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有各自的不幸
據女孩的爺爺說,張某的母親和姐姐都有癲癇病。當年在懷孕時,醫生建議不要生育,但是張某堅持要把孩子生下來,才造成今天這麼大的困難。
孩子遭罪,大人受累。最可怕的是,還看不到希望。
張女士當年離婚時淨戶出身,想必是在婚姻中發生重大過錯,造成婚姻破裂。
大人的過錯,往往需要孩子來承受後果。為人父母者,不能不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