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人小楊的父母多年前離婚
父親與母親幾年前籤訂了協議
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其中一套商品房
和一個門面在小楊滿18歲以後過戶給她
誰也沒料到
父親再婚不到一年因病猝死
而繼母拒絕幫忙過戶
稱這是遺產,她也應該有份
小楊把繼母起訴到了平江縣法院
小楊今年19歲,她的父母在她年幼時還收養了一個男孩。而她十多歲時,父母離婚,她由父親撫養,弟弟由母親撫養。父母離婚時,協議將仍在母親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套商品房和一臺小車歸父親所有,另外一個門面父母親一人一半。幾年後,兩人與女兒一同籤訂協議,商品房和門面在女兒滿18歲後,過戶到女兒名下。此後父親再婚,跟繼母沒有生育孩子。
誰也沒料到,小楊滿18歲沒多久,她父親突發急病過世。而此時,根據離婚協議應當屬於父親,但還是母親名下的房產需要繼母幫忙過戶,卻遭到拒絕,繼母認為,這些是遺產,應該按照遺產分割。小楊溝通無果,把繼母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規定,認定小楊父母與小楊三人籤訂協議的內容有效,贈與合同應當履行。該案爭議的商品房一套和鋪面半個雖然登記在小楊母親的名下,但已經該院的生效調解書確認歸小楊父親所有,小楊父親死亡時,法定繼承發生,小楊和繼母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未明示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爭議財產屬於共同共有,繼承人既繼承遺產,同時應當履行小楊父親設定在遺產上的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小楊的繼母履行上述贈與合同的合同義務,向小楊交付訴爭房產,將房產過戶至小楊名下。
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凌玉霞 通訊員 李霞 胡豔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