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
農曆七月初七是中國的七夕節,
傳說中,牛郎和織女每年的這天在鵲橋相會。
因此,這一天,
也被稱為中國的「情人節」,
是中國傳統節日中最具浪漫色彩的日子。
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
從《民法典》的角度,
來看牛郎與織女的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牛郎通過拿走織女衣服,迫使織女同意成婚的做法,違背了結婚自願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依據《民法典》,牛郎織女結婚,需達到法定結婚年紀,且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做法,同樣違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的婚姻自由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此外,從刑法的角度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7條規定:&34;王母娘娘押解織女回天庭的行為幹涉了織女的婚姻自由權,觸犯了刑法257條,屬於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牛郎織女的愛情故事,從現代法治觀念來看,確實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如今,我們的愛情、婚姻、家庭的合法權益,都能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倘若牛郎和織女也生活在現代,故事結局會大不相同。
來源:仙桃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