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

2020-11-08 宋科伸律師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那麼債權人代位權有什麼法律特徵呢?

下面由宋科伸律師進行解答: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於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

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於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後果歸於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二、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宋科伸律師小結:

實踐中,債權人要想行使代位權的,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相關焦點

  •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是指當債務人怠於履行到期債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訴訟。那麼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代表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那麼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於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
  • 債權人代位權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
    債務人有到期債務,不催促債務人要錢,致使債權人的債務無法清償。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跳過債務人去找第三人要求追償,這是債權人的代位權,那麼對於債權人代位權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求有哪些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怠於對第三人行使權利,危及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那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呢?對於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代位權是指當債權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於債權人權利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
  •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維護債務人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權,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那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和條件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2、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並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 法律小知識 ▏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官司打贏了,被告帳戶上沒錢,卻有債權怎麼辦?此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打破法律關係的相對性,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再次起訴追索。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又稱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
  •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徵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於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後,即取代了債權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 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律效力的體現。儘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它體現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權對外效力的體現。  3 代位權是債權人固有的權利,而非代理權。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債的履行制度。
  • 債權人的代位權
    1、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可以行使代位權2、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可以受託人的銀行為被告3、委託理財合同有保底條款的合同整體無效4、可以對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行使代位權5、可以對擔保財產行使代位權6、擔保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的追償權7、執行局無權直接認定股權轉讓無效8、執行法官的部分程序違法不能撤銷整個執行行為
  •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行使之質疑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作為債權保全的方法,也都使債權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但由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效果不同,因此,在行使撤銷權的同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利於債權人及時獲得清償,從而達到保全債權、保障債權實現的目的。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確有法院在判決中認可了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
  • 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的理解與適用
    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的規定。【條文理解】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果,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1)債權人代為權行使的效果不宜直接歸屬債務人。針對這一問題,《合同法》未設明文規定,理論上亦存在爭議。
  • 債權人代位權包含的幾個問題探討
    合同法雖沒有明文規定,卻有其解釋存在的餘地,立法機關人士也已作了這種解釋。在我國學者通說上亦肯定債權人代位權對於保存行為的適用。催天下小編認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應通過司法解釋積極地彌補立法的不足,明確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作出保存行為。
  • 債權人代位權的幾個注意問題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債權時,得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那麼對於債權人代位權容易出現的幾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種類僅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給付之訴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範、指導作用,進一步推動法律適用的統一,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特推出《案例分析》欄目,適時發布典型案例分析,在法律適用和事實查明上給予法律工作者更多的借鑑和指導,敬請關注。
  • 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的區別包括哪些呢
    那麼,到底什麼是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呢?以及他們之間的區別又是什麼呢?對於這些問題催天下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更好的去幫助大家去了解。 1、成立要件不同 債權讓與須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其利益時,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通過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2、法律後果不同債權 讓與告畢後,讓與人與受與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告消滅;而代位權訴訟中僅在債權人勝訴且獲取全部清償時其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方可消滅
  • 代位權與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兩者最終要實現的目的,都是以次債務人的財產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兩種制度在我國法律上均有規定,對兩者如何銜接適用,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雖然還要很多細節問題需要定分止爭,但整體上講,我國的立法是沒有問題的。下面筆者進行一些分析。
  • 「最高院裁判文書」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而非要求債權人在...
    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2.
  • 【每日一「典」】不還錢又不收債,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以替他收債嗎?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 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
    在法律定義中,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債務後,要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能夠有效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麼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的內容有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 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嘉興銀行追債1.4億元一審被駁回
    法院認定,該案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但根據相關協議,嘉興銀行平湖支行主張第三人怠於行使債權與事實明顯不符,因此嘉興銀行平湖支行主張行使債權人代位權並不滿足法定條件,故駁回了原告嘉興銀行平湖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處於一審階段。對此,該行回復《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稱:「目前判決尚在上訴期限內,平湖支行要根據委託人是否上訴的意思表示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