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五個條文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予以規範,其中第537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的規定。
【條文理解】
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果,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1)債權人代為權行使的效果不宜直接歸屬債務人。針對這一問題,《合同法》未設明文規定,理論上亦存在爭議。根據傳統代位權法理,行使債權人代位權的效果歸屬遵循所謂的「入庫規則」,即相對人的給付應當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對所有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然,「入庫規則」對於鼓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並無助益,容易導致代位權制度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妥當的做法是,相對人的給付在扣除行使代位權之債權人的份額後歸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只有在債務人破產或在多項債權併案處理和執行程序中才須按債的清償規則清償債權債權的債權。如此安排在實踐中有助於鼓勵債權人積極行使代位權,也有利於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債權人受領了相對人的給付,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消滅,據此債務人不得再向相對人請求履行債務。
本條最後新增加的內容是: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這裡的相關法律是指《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及其他司法解釋中與保全和執行相關的規定,以及《企業破產法》中與破產財產分配的相關規定。換言之,保全的依照保全的法律規定處理,執行的依照執行的法律規定處理,破產的依照破產法律處理。實際上這裡仍然不夠全面,沒有說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處理。
【司法適用】
法律直接規定享有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為權訴訟?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據此,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並非必須參加訴訟。從理論上來看,雖然債務人與代位訴訟結果存在一定的厲害關係,但這種厲害關係僅涉及債務人的權利是否遭受損害,因而從遵循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亦不宜強制要求債務人參加訴訟。接下來的問題是,債務人如參與訴訟,其身份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與相對人訴爭的標的並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不可能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因此,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司法適用】
法律直接規定享有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為權訴訟?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據此,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並非必須參加訴訟。從理論上來看,雖然債務人與代位訴訟結果存在一定的厲害關係,但這種厲害關係僅涉及債務人的權利是否遭受損害,因而從遵循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亦不宜強制要求債務人參加訴訟。接下來的問題是,債務人如參與訴訟,其身份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與相對人訴爭的標的並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不可能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因此,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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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澤律所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