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背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學習和掌握《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的精神和要點以及具體的實務應用場景,中企清大教育集團特舉辦本次專題培訓班。本次培訓班主講老師為民法典編撰參與者之一的謝教授和國內知名信貸風控專家孫自通律師,謝教授和孫老師將會結合信貸業務和擔保業務的業務特點,圍繞具體業務場景對《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相關內容深入解讀,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培訓時間:2020年11月19日-21日,培訓共計三天(11月18日為全天報到)
培訓地點:安徽*合肥市
報名方式:
服務老師:仝金貝 諮詢電話:13611182280(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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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教授模塊大綱
《民法典》與《九民會議紀要》視角下的擔保法律實務
專題一 擔保的共同規則
一、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
二、獨立擔保
三、物保與人保的競合
四、擔保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五、擔保責任的特殊免除
六、主債變化時擔保人的責任
七、擔保物權的競合與優序規則
八、擔保擔保的實現期間
九、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解除時的擔保責任
十、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和程序
專題二 抵押與質押的法律適用
一、抵押物的範圍
二、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權
三、抵押權人的保全請求權
四、動產價款抵押權(PMSI)
五、動產抵押中的BIOCOB制度
六、動產質押的交付方式
七、動態質押
八、保兌倉交易
九、權利質押
十、動產擔保統一登記
專題三 保證的法律適用
一、保證中的三方法律關係
二、保證合同的成立
三、保證方式及其推定
四、保證期間
五、保證訴訟時效
六、共同保證
七、保證與債務加入
八、保證中的欺詐
九、保證責任的消滅
十、保證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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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老師模塊大綱
《民法典》對信貸業務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一、《民法典》介紹
1、《民法典》的出臺背景及意義
2、《民法典》的內容結構
3、《民法典》對信貸、擔保業務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二、法律適用問題
1、「一典立、九法廢」——民法典實施之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是否繼續有效?
2、民法典實施之後,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相關的司法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3、過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適用問題。
4、《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
示例:合同籤訂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後,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如何計算?
5、合同範本中的「鑑於」條款應當如何調整?
三、《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最新規定及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1、什麼是居住權?
2、居住權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3、居住權能不能有償設立?
4、居住權能不能轉讓和繼承?
5、居住權什麼時候消滅?
6、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能設定居住權嗎?相互關係?
7、已經設定居住權的房屋能抵押嗎?相互關係?
8、針對居住權,在貸前調查和貸後檢查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9、合同文本應該做哪些調整
10、對於已經設定居住權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權人出具書面承諾在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放棄居住權是否有效?
四、《民法典》擔保物權篇的新變化及對信貸業務影響
1、什麼是擔保物權?
2、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及約定獨立擔保物權的效力?
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388條中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4、可以抵押的財產的新變化
5、禁止抵押的財產的新變化?
6、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或醫院名下的教學設施或醫療設施可以抵押嗎?——《民法典》第399條解讀
7、四荒土地經營權能抵押嗎?——民法典關於可抵押財產為什麼去掉了四荒土地。
8、禁止抵押財產為什麼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嗎?
9、關於浮動抵押,「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VS「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民法典396條)
10、設立抵押合同時,抵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對抵押財產的描述除名稱、數量外還應包括哪些內容?——(《民法典》第400條)
11、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01、411條解讀
12、動產抵押的,能否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民法典》第404條解讀
13、當抵押遇見租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條中的「已出租並轉移佔有」?
思考: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承租人已經佔有出租的標的物?
1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能對外轉讓抵押物嗎?——《民法典》第406條的新變化解讀。
(1)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對外轉讓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2)如何理解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3)金融機構的應對措施
15、民法典第410條為什麼刪除了「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的規定?
16、當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清償順位如何確定?——《民法典》第414條的新變化解讀。
17、股權質權、應收帳款質權等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是參照《民法典》414條的規定。
18、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的清償順序——《民法典》第415條解讀。
19、超級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是抵押物的價款?(《民法典》第416條規定解讀)。
20、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法律問題——《民法典》第418條解讀。
(1)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介紹
(2)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4)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5)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能否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用途?
21、最高額抵押遇見查封——最高額抵押權多擔保的主債權確定事由的新變化(《民法典》第423條的新變化解讀)。
22、如何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財產進行描述,使質押財產特定——《民法典》第427條解讀。
23、動產質押中的交付——《民法典》第224、225、226、227、228、427條解讀。
2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40條中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帳款」?
五、《民法典》合同篇的新變化及對信貸業務影響
1、合同的訂立。
(1)書面形式的表現形式。《民法典》第469條解讀。
(2)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條規定解讀
(3)銀行未按照公平原則制定格式合同及未盡合理提示義務的法律風險——《民法典》496條規定解讀。
(4)格式條款無效的常見情形——《民法典》第497條規定解讀。
(5)格式合同的其他風險
(6)銀行在擬定格式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2、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無效、可撤銷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條等規定解讀。
(2)關於合同無效——違法無效+背俗無效
(3)相應法律後果
3、合同的履行
(1)如何理解「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如何理解「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民法典》第518條規定解讀。
(2)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能否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19條「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定債權轉讓
(3)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效力?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影響。——《民法典》第520條第1款解讀。
(4)債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的法律後果,其他連帶債務人能否要求免責——《民法典》第520條第2款解讀。
(5)《民法典》第522條和523條關於「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如何理解?在信貸業務中如何運用?
(6)借款人能否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解除合同、延期還款或減免利息——《民法典》第533條規定解讀。
4、合同的保全——代位權和撤銷權
(1)《民法典》關於代位權的新變化解讀——535條、536條、537條。
(2)《民法典》關於撤銷權的新變化解讀——538條至542條。
思考: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5、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變更、債權轉讓、債務轉移
(2)關於債務加入的法律問題——《民法典》第552條規定解讀
6、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7、借款合同
8、保證合同
六、其他部分內容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1、民法總則中相關商事主體的變化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2、融資租賃和保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3、《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離婚的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4、《民法典》繼承編部分的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七、為應對民法典實施金融機構應當做哪些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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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孫老師模塊大綱
《九民會議紀要》對信貸業務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一、《九民會議紀要》介紹
1、什麼是九民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勝似司法解釋;
2、九民會議紀要的意義;
3、意思自治VS國家幹預
4、《九民會議紀要》體系介紹
5、信貸業務法律關係分析
6、《九民會議紀要》對信貸、擔保業務影響到底有多大?
二、關於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一)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17—23條)
(二)公司人格否認(紀要第10—13條)
(三)關於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紀要第6條)
三、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
2、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及違反規章合同的效力(紀要30條、31條)
3、關於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紀要41條)
(1)非備案公章籤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2)如何更好的防範籤名和假公章風險?
4、以物抵債協議法律問題(紀要44條和45條)
5、關於合同解除(紀要46條—49條)
(1)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3)實務問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一樣嗎?
(4)合同解除後,擔保人是否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6、關於借款合同(紀要51條—53條)
四、擔保糾紛
1、關於獨立擔保的效力(紀要54條)
(1)獨立保證、獨立抵押、獨立質押的約定在國內商事交易中有效嗎
(2)獨立保函司法解釋中的保函和保證擔保一樣嗎?
(3)審判會議紀要中關於獨立擔保部分的解讀
2、擔保責任的範圍(紀要55條)
思考: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大於主債務,法律效力如何?
(1)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有效嗎?
(2)如何更好的約定擔保範圍?
(3)律師費在擔保的範圍內嗎?
(4)主合同沒約定律師費,擔保合同約定了律師費,法院是否支持律師費?
3、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紀要56條)
(1)債務人的物保和人保並存,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
(2)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並存,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
(3)債務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並存,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
(4)擔保合同中約定「無論是否有其他擔保,債權人均可向本合同中的擔保人行使擔保權利」是否可以理解為對債權人行使權利順序的約定?此類約定是否受格式條款規則的控制?
(5)保證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是否可以向物保的擔保人追償?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6)抵押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是否可以向其他物上擔保人追償?是否可以向保證人追償?
(7)會議紀要最新規定解讀
4、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紀要57條)
思考:他項權證上登記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本金數額,而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等,以哪個為準?
6、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紀要59條)
7、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紀要60條)
8、房地分別抵押(紀要61條)
9、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紀要62條)
10、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63條)
(1)貨物監管業務法律關係分析
(2)交付是貨物質押業務的核心環節
(3)常見敗訴案例分析
(4)監管協議的性質及監管責任
(5)第三方監管方應當由誰來委託?
(6)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
11、浮動抵押的效力(紀要64條)
(1)什麼是浮動抵押?
(2)動產浮動抵押和一般動產抵押競存時,誰更優先?
12、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合(紀要65條)
思考: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誰更優先?
13、擔保關係的認定(紀要66條)
備註:差額補足、到期回購、流動性支持、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適用。
14、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紀要67條)
(1)關於商鋪租賃權質押
(2)關於計程車經營權質押
(3)關於排汙權質押
(4)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
(5)關於資產收益權質押
15、保兌倉交易的法律問題(紀要68條—70條)
16、讓與擔保(紀要71條)
(1)什麼是讓與擔保?
(2)讓與擔保的實踐中應用
(3)股權讓與擔保
(4)房屋讓與擔保
(5)車輛讓與擔保
五、破產糾紛案件(紀要107—114條)
1、推動破產案件及時受理(紀要107條)
2、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紀要108條)
3、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的處理(紀要109條)
4、受理後有關債務人訴訟的處理(紀要110條)
5、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紀要112條)
6、重整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紀要114條)
7、其他問題
六、案外人救濟程序
七、刑民交叉
1、如何理解先刑後民?
2、如何理解會議紀要中的分別審理?
3、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各信貸、擔保機構董事長、行長、主管副行長等高管,以及信貸管理部門、風控部門、法務部門、授信審批部門、業務部門等的相關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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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教授:
民法典編纂參與者之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主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
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物權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涉臺法律事務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一帶一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研究院特聘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諮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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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老師:
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首席專家顧問;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高級信用管理師資格;
專注小額信貸、網際網路金融、民間借貸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
孫老師曾經接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台州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瀘州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長安銀行、曲靖銀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濟寧農商行、內蒙古省聯社、德陽信用聯社、通遼科左後旗信用社、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以及超過半數的省級小貸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培訓課程,授課內容深受學員好評;
為國內知名信貸、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培訓時間:2020年11月19日-21日,培訓共計三天(11月18日為全天報到)
培訓地點:安徽*合肥市
報名方式:
服務老師:仝金貝 諮詢電話:13611182280 (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