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

2020-09-03 上海律師杜德廣



1、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可以行使代位權

2、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可以受託人的銀行為被告

3、委託理財合同有保底條款的合同整體無效

4、可以對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行使代位權

5、可以對擔保財產行使代位權

6、擔保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的追償權

7、執行局無權直接認定股權轉讓無效

8、執行法官的部分程序違法不能撤銷整個執行行為

9、對破產債務人的代位權受到限制

10、代位權訴訟是由次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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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是指當債務人怠於履行到期債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訴訟。那麼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 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律效力的體現。儘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它體現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權對外效力的體現。  3 代位權是債權人固有的權利,而非代理權。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債的履行制度。
  •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代表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那麼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於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求有哪些
    代位權是指當債權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於債權人權利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的全體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只能由債權人行使。如果債權人有多個,則各個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
  • 債權人代位權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
    債務人有到期債務,不催促債務人要錢,致使債權人的債務無法清償。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跳過債務人去找第三人要求追償,這是債權人的代位權,那麼對於債權人代位權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那麼債權人代位權有什麼法律特徵呢?下面由宋科伸律師進行解答: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
  • 債權人代位權包含的幾個問題探討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行使財產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為保證其債權的清償,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的權利。代位權是民法上的一種形成權,是以保護債權為目的的一種債權保全措施。催天下小編認為,在解釋代位權產生的一些問題時,應當從有利於保護債權、降低債權實現成本、促進債務消滅的角度出發,對此下面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1、債權人代位權與保證人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中的「債權人」是否包括尚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
  •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維護債務人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權,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那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和條件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2、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並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行使之質疑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作為債權保全的方法,也都使債權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但由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效果不同,因此,在行使撤銷權的同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利於債權人及時獲得清償,從而達到保全債權、保障債權實現的目的。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確有法院在判決中認可了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
  • 債權人代位權的幾個注意問題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債權時,得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那麼對於債權人代位權容易出現的幾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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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打破法律關係的相對性,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再次起訴追索。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又稱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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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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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定,該案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但根據相關協議,嘉興銀行平湖支行主張第三人怠於行使債權與事實明顯不符,因此嘉興銀行平湖支行主張行使債權人代位權並不滿足法定條件,故駁回了原告嘉興銀行平湖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處於一審階段。對此,該行回復《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稱:「目前判決尚在上訴期限內,平湖支行要根據委託人是否上訴的意思表示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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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權訴訟是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