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曙等*
[摘 要] 盜竊案件長期居全國刑事案件發案類型的前列,且多為輕微盜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如何踐行「少捕慎訴」「謙抑審慎」的司法理念,正確把握「嚴而不厲」的刑事政策,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教育挽救罪行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達到社會治理和諧發展的目的,是新時代檢察工作的重大課題。有必要通過建立輕微盜竊案件不起訴標準體系、簡化不起訴程序等方式系統推進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
輕微刑事案件非罪化處理目前已成為浙江省檢察機關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內容。①作為佔全省刑事案件26%的盜竊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和單處罰金的佔70%以上。②著眼深化新時期「楓橋經驗」,立足檢察辦案職能,筆者對近年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輕微盜竊案件情況作了調研,分析輕微盜竊案件的主要特點、總結各地辦案經驗,提出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的路徑選擇。
一、輕微盜竊案件的主要特點
2014年至2017年,浙江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盜竊案件108404件140965人,辦結106171件137224人。辦結案件中屬於輕微盜竊案件的80036件96784人,佔總人數的70.5%,其中作不起訴處理6405人,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90379人。輕微盜竊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外來人員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輕微盜竊案件涉案人員共有外來人員75298人,佔輕微盜竊案件總人數的77.8%。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0765人,高中文化程度3087人。
二是以2萬元以內、多次盜竊的類型居多。認定輕微盜竊案件主要有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五種情形。其中,盜竊金額不滿2萬元的34736件,佔43.4%;多次盜竊的20409件,佔25.5%,這兩種情形數量最多,此類案件對人身權的威脅較小。另有入戶盜竊14326件、扒竊8084件、攜帶兇器盜竊2481件,分別佔輕微盜竊案件總數的17.9%、10.1%、3.1%,此類案件對人身權的威脅較大。
三是犯罪嫌疑人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佔一定比例。輕微盜竊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諒解,全省共有7844件輕微盜竊案件達成了刑事和解,佔輕微盜竊案件總件數的9.8%。如2016年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涉嫌盜竊的1913人中,有退賠情節的犯罪嫌疑人270人,佔14.1%;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有169人,佔8.8%;同時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的有158人,佔8.3%。
四是被不起訴人重新犯罪率低。盜竊犯罪作不起訴處理的有6405人,佔輕微盜竊犯罪總人數的6.6%,不起訴後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低。不起訴對教育挽救、防範重新犯罪、修復社會關係的作用明顯。
二、輕微盜竊行為入罪多的司法因素分析(略)
三、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的實踐經(略)
四、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的路徑選擇
在辦理輕微盜竊案件中充分體現新時代「楓橋經驗」要求,必須深入推進「規範、理性、文明」的司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系統推進輕微盜竊公訴案件非罪化處理。
一是樹立以「規範、理性、文明」為核心的司法理念。其一,規範法律適用。把規範執行法律防止擴張解釋作為踐行司法理念的前提,一些可以適用行政手段處理的違法行為勉強入罪入刑,絕不是人民群眾需要和滿意的公平正義。檢察人員作為法律監督者,有職責保護當事人避免遭受偵查環節可能出現的恣意,把嚴守法律規範作為「通往正義之路」。其二,堅持理性謙抑。司法理性要求辦案人員在司法過程中遵循法律本意,遵從法律真實,慎重、周全地判斷和實施司法行為。實踐中,對輕微犯罪案件應克服「鬥爭心理」,始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理性分析,決不能片面追求打擊數量而不顧人權保障和社會效果。堅決防止偵查階段案件定罪定性不當進入檢察環節或經檢察環節流入審判環節。刑罰可用可不用時,堅決不用,輕刑能夠解決的社會問題,能達到目的的,決不用重刑,能不關押解決問題決不關押。⑤其三,增強人文關懷。辦案人員應當從生活本身審視規則,體會基本的人情世故以及包括自己在內的普通公民的想法,設身處地考慮自己所要處理的問題,對多種價值觀念進行衡量,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⑥實踐中,必須認真理解法律中的政治訴求、道德訴求、人心訴求和其他相關因素,堅決防止機械司法,在辦理輕微盜竊犯罪案件中更加關注人的自由和人權保障,堅持少捕慎訴。
二是建立輕微盜竊案件不起訴標準體系。在檢察環節落實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科學設定統一的不起訴標準,依法適用不起訴決定。首先,應正確認識對達到入罪標準但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的盜竊行為作非罪化處理,是符合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精神的。其次,應嚴格遵循盜竊犯罪「定性+定量」的認定標準,不僅要考查刑事違法性,更應關注是否具備應當受刑事懲罰的社會危害性。盜竊犯罪,其本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對於多次盜竊等特殊類型的行為,在充分考量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感的同時,宜對盜竊物品種類、數額作出適當限制性規定,實現治安處罰與刑事處罰的良性對接。再次,在社會危害性把握上應避免僅靠數字標準進行判斷的機械司法,綜合考慮行為發生的起因、場合、方式、對象及行為後的認罪態度和一貫表現等情節,防止和彌補唯數額論、次數論、行為論的不足,更好地貫徹罪責刑相適應、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理。實踐中,應當放寬一般條件,設置特殊條件,規範裁量條件,並設置例外情形。
第一,對擬作絕對不起訴案件。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較大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退賠、退贓,獲得被害人諒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依法適用絕對不起訴:案發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的;被脅迫參加盜竊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歸還被害人的。此外,如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等其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適用絕對不起訴。
第二,對擬作相對不起訴的案件。結合浙江省近年來盜竊案件輕緩刑涉罪數額、犯罪類型調研數據,參照浙江省高級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標準,正確把握「犯罪情節輕微」,對涉嫌盜竊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行為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八種情形,盜竊數額較大公私財物,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適用相對不起訴: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其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適用相對不起訴。
第三,對未成年人或已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盜竊案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扒竊數額較小,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退賠、退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起訴: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的;盜竊未遂或中止的;被害人諒解的;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⑦
第四,對於特殊盜竊,法律雖然沒有盜竊數額上的要求,但如果行為符合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精神的規定,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如多次盜竊日常生活用品數額不滿600元,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賠、退贓,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行為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退賠、退贓,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⑧
第五,規範裁量條件。對相對不起訴的裁量條件,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後的表現進行限定。如初犯、偶犯、積極賠償被害人或退回贓物、被害人無異議,被相對不起訴後可能工作或上學、家庭監護條件(不等於經濟條件)好等。同時,在不起訴的適用上,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杜絕機械司法,不能以綠色司法為藉口對案件作降格處理,損害公平正義。⑨
第六,設置例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作不起訴處理,確因生活無著偶然盜竊少量財物、被害人表示諒解的或結合具體案情確屬情節輕微的除外: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夜間入戶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流竄作案的;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是簡化不起訴程序。應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簡化不起訴程序。對此,在程序上防止濫用、加強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的同時,根據浙江省檢察院《三級院檢察機關檢察官職權配置規定(試行)》充分放權,絕對不起訴的輕微盜竊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相對不起訴的輕微盜竊案件經檢察長授權,由檢察官決定(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原則上由檢察官辦案組負責人決定),但檢察官在籤署法律文書前應當送檢察長審核。此外,對於新型敏感或社會關注的案件,審查後擬作不起訴處理的,可進行公開審查(或公開聽證)。在審查中充分聽取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多方的意見,保證不起訴決定的公正性。
四是完善案件考評制度。輕微盜竊犯罪案件的辦案質量應當建立在準確評價證據、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結合司法體制改革,應完善案件質量評價標準,遵循司法規律和訴訟經濟原則,優化質量評價標準,摒棄以數量指標為核心的考核評價體系,增加當事人評價、社會效果等考核指數,捕後不訴不應當作為考核內容,幫助檢察人員克服「畏難怕煩」情緒,降低輕微盜竊案件進入起訴環節比例。發揮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應有功能,懲戒「偷梁換柱」或將相對不起訴作為「口袋」的做法。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訴前主導、審前過濾作用,推動偵查環節科學設置「盜竊重罪深挖、追查」的偵查激勵機制,建立質量為先、治理與打擊並重,符合司法規律的科學評價體系。
五是加強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公、檢、法三機關的密切配合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依法統一寬嚴尺度,促進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政策在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全面落實。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繫,充分運用研討會、聯席會等形式,及時就適用寬嚴相濟政策中存在的政策和法律問題進行溝通協商,通過聯合制定下發規範性文件、會籤紀要等形式,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同時,加強與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協調,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加強執法司法投入,會同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加大對社區矯正和幫教基地的建設力度,為全面推行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提供物質保障。
六是完善社區矯正、青少年幫教基地等社會配套措施建設。推行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讓相關犯罪嫌疑人重回社會,必須建立促使其悔過自新、不再危害社會的系統措施。社區矯正是一種促使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對其挽救教育的特殊策略。如果該制度可以有效執行,不僅有利於提高對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而且有利於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減輕國家的行刑成本。⑩儘管我國已經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但機構設置不足,矯正功能有限,很難滿足當前工作需要。因此,應不斷增加社區矯正機構數量,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將盜竊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老、病、殘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偶犯作為重點對象實施社區矯正,並充分發揮社區矯正機構的功能,加強對盜竊非罪化處理的外來人員的幫教工作。在當前青少年幫教基地尚未充分建立的情況下,應主動加強與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聯繫,發揮學校的資源優勢,加強對盜竊非罪化處理的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必要時,可以依法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公益勞動等非刑罰處罰措施。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本文作者還有:蔡永成、吳小倩、胡濤、錢荔枝。
①2018年2月27日召開的浙江省檢察長會議上,賈宇檢察長強調「楓橋經驗」的發展深化,創新升級了社會治理方式,已經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範本,2018年度的重點工作任務之一是全面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檢察版,浙江省檢察院將組織開展「少捕慎訴、保障權益」專項檢察活動,深化輕微盜竊案件非罪化處理、涉法涉訴信訪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②2016年、2017年浙江省檢察機關受理案件類型排在前五位的分別是盜竊、危險駕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和毒品犯罪類案件。從浙江省實際及非罪化處理要求出發,本文設定的輕微盜竊案件是指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免予刑事處罰或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盜竊案件。
③有的地區對不符合「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條件的,一律排除在不起訴適用範圍之外,而有的地區可以適用;大部分地區對具有入戶、攜帶兇器等情節的盜竊行為,考慮到入戶、攜帶兇器行為具有更強的危險性,一般提起公訴,而少數地方可以適用不起訴。
④參見汪瀚:《關於踐行綠色司法的再思考》,載《浙江檢察》2017年第4期。
⑤參見賈宇:《刑法謙抑在中國——四校刑法學高層論壇》,載《當代法學》2007年第1期。
⑥參見孫謙著:《論檢察》,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452頁。
⑦參考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浙江省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輕微盜竊案件適用寬緩政策的意見(試行)》。
⑧參考2007年浙江省高級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⑨引注同④。
⑩參見賈宇:《從「嚴打」到「寬嚴相濟」》,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摘自《人民檢察》2018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