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要重視三類制度建設

2020-12-1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近日,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所曾錚研究員在《經濟日報(理論版)》撰文,認為下一步要素市場化改革除了要落實《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各項任務之外,應該著重在法律制度、統計制度和配套制度三個層面強化基礎制度建設,以在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中體現和踐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完善現代化經濟體系和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打下堅實制度基礎。由於《經濟日報(理論版)》版面要求限制,文章發表時有較大幅度刪減,現將該文章的完整版在此刊發。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我國要素市場改革提出了總設計和路線圖。從理論上來說,生產要素既是生產關係的依託,也是生產力的來源,其基本形態和基礎制度決定了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經濟發展型式、技術進步範式和收入分配模式。相比於商品市場改革而言,要素市場改革更加關係到經濟運行的根本調整,其改革不僅是經濟制度革命性的變遷,而且是經濟基礎實質性的轉變。通過要素市場體制機制創新,將持續推動生產關係的改進,並進一步釋放潛在的生產力。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要素市場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市場,其改革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設計和構建,才能實現各類要素市場機制的優化,才能有效踐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真正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打下堅實制度基礎。

  一、加快完善要素市場法律和司法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現代社會的市場管理本質上就是依法治市。要素市場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不僅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核心環節,還是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基礎內核。因此,要素市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整個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制度基石。由於我國要素市場發育程度和改革進度相對商品市場都較慢,因此要素市場領域的法治成熟度低於商品市場,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要素市場法律和司法制度,為要素市場「立憲」。

  一是加快相關法律修訂。雖然《意見》提出了諸多改革措施,也設計了多項改革試點任務,但是現有一些法律不適應現有改革的地方,應當在試點過程中儘快研究調整和推動修改,為要素市場改革提供夯實的法律制度保障。首先,應秉持法治化、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原則,圍繞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持續推動《證券法》相關內容的修訂,加快推進《期貨法》等配套法律法規立法工作,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其他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其次,根據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持續動態修訂《土地管理法》,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調整土地徵收制度、探索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破除農村集體性入市法律障礙,推動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和流轉提供法律基礎。再次,根據戶籍制度改革進程逐步修改和調整《戶口登記條例》,使之與現行戶籍管理制度逐步匹配,避免法律不完善帶來的改革阻力。此外,應該圍繞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進一步修訂《科技成果促進轉化法》,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以及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適時廢除相關法律。我國現行的某些法律,特別是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各類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公平獲得。為此,《意見》也明確提出,要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總體來說,為了加快推動要素市場化配置,需要適時廢除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和法規。首先,要儘快廢除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要素商品,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準入限制等。其次,要加快廢除限制生產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包括對外地要素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本地要素補貼政策,限制外地生產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生產要素運出或輸出等。再次,要著力廢除涉及不當幹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法規,包括為經營者壟斷生產要素提供便利,超越定價權限進行相關要素的政府定價,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要素價格水平等。

  三是補齊相關法律短板。相對於商品市場,我國要素市場化程度依然較低,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在某些領域和層面存在司法缺位的情況。應當根據要素市場改革與建設的要求,儘快在一些關鍵市場和領域補齊法律法規短板。首先,要儘快健全土地要素領域相關立法,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基礎上,推動《不動產登記法》立法,規範做好全類型不動產登記,為土地要素確權和流轉提供法律依據。其次,要加快補齊資本市場立法缺位,逐步出臺《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業務牌照管理辦法》《債券回購交易結算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再次,在《科技成果促進轉化法》修訂的基礎上,適時制定《科技成果轉移法》,為規範設定技術轉移機構和依法管理技術轉移提供法律解釋。同時,要推動新型要素市場法律體系建設,重點是加快數據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與適時出臺。

  二、儘快建立完備的要素市場統計制度

  統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一個國家的政府統計水平,直接決定了該國的治理現代化水平。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優化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要素市場作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市場,是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的核心模塊,其完備的統計制度關乎是否能有效實現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一是完善要素總量統計制度。要素的數量統計是要素市場統計的基礎工作,應該針對現有統計短板,健全各類要素數量統計制度。首先,相對於商品市場的統計而言,我國要素市場的統計能力仍然相對軟弱,在人口、土地和技術等層面的數量統計仍然存在遺漏統計和重複統計的問題。要進一步改進要素總量統計方式,逐步強化這些領域要素數量的統計質量,降低規模統計的誤差率。其次,要針對數據以及未來可能涉及的資源與環境等特殊要素,應該儘快研究制定這類新型要素的統計方法,搭建統計框架,並將其納入現有統計體系當中,形成有效的統計途徑和適宜的統計方式。此外,可以考慮在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建設過程中,嵌入要素基礎資料庫模塊,生成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數據序列,適時考慮增加資源與環境要素數據序列。

  二是創新要素核算統計制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是現代國家統計體系的重要內容。但是,從全球範圍看,一些基礎要素相關經濟活動的增值部分並未有效計入生產總值當中。因此,可藉助國民經濟核算方法改革,加快建立與完善我國要素核算統計制度。首先,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要儘快完善土地增值部分統計方式,將土地增值部分科學完整的納入國內生產總值。其次,要進一步健全研發投入的核算統計,更大範圍的將技術成果納入固定資本形成。再次,要加快研究人力資本投資的統計方式,探索將人力資本投資計入國內生產總值。同時,要著力健全數據資產的統計體系,將數據資產增值納入國內生產總值核算當中。此外,還要推進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編制,探索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編,為完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提供基礎性工作。

  三是構建要素統計管理制度。相對於國民經濟中其他維度的統計與核算,要素統計與核算更為複雜。為此,建議考慮搭建符合國情的要素統計管理制度,並作為下一步國民經濟核算改革的重點任務。首先,可考慮建立要素統計組織架構,在各級統計部門建立專業的要素統計部門或統計崗位,培養專業強、業務精的各類要素統計人才隊伍,負責各項統計指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送等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地綜合考慮和處理要素統計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其次,可考慮構建要素統計的標準體系,統一各類要素統計的名稱、單位、口徑、取數來源,提升指標體系標準化水平;根據要素市場改革的需要不斷調整統計指標體系,並保持適當超前,實現統計工作更好服務於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再次,要善於利用大數據進行要素市場統計,搭建要素的大數據同及平臺,加快促進市場力量參與要素市場統計工作,形成政企合作的要素大數據統計機制。

  三、著力健全改革要素市場的配套制度

  生產要素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基礎,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一方面將極大推動我國其他層面的改革,同時更需要其他配套改革的協同推進,唯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要素市場化改革的經濟社會效應,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要素市場化改革的體制性障礙。

  一是加快財稅制度配套改革。財稅制度是國家經濟社會治理的基礎,財稅制度改革是其他體制改革的基礎,同樣也是要素市場化改革順利推進的前提。首先,要加快與要素市場改革相關的財稅體系改革,重點通過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以及地方稅種的培育與徵收,建立地方公共財政的基本框架,破除地方的土地財政依賴,減少由於財稅利益帶來的地方保護主義,破除要素自由流動障礙和土地等要素市場化改革阻力。其次,要構建促進要素流動交易的稅收體系,進一步完善要素交易的稅費徵收標準,研究探索要素增值部分的稅收政策,形成鼓勵交易和便利流動的要素稅收體系。再次,要建立與要素報酬合理分配相適應的稅收制度,通過調節稅收和完善二次分配製度構建適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二是深化國有企業相關改革。使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是市場化配置改革的關鍵環節,而國有企業改革是這個關鍵環節的重要抓手。首先,要繼續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通過股權結構的調整完善國有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弱化或取消國有企業的行政級別,使其真正成為公平競爭的市場主體。其次,要推進國有企業監管改革,進一步制定和實施國有企業反壟斷的政策,避免國有企業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場地位非公平的獲取生產要素。再次,要強化國有企業財務硬約束、削減和規範補貼,禁止各部門和各地區在要素交易和使用上對國有企業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明確規定政府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是推進要素領域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我國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開展的,通過開放促改革也是過去我國商品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經驗之一,應該通過開放制度配套改革推動國內要素市場與全球要素市場發展一體和規則對接。首先,要在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加強金融監管、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前提下,穩步有序推動金融業雙向開放,分步取消各類金融行業的外資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和經營範圍限制,在安全穩定的條件下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以及規則的對接。其次,在國際技術流動規則建設嚴重滯後的背景下,加快推動廣泛的多邊國際合作,爭取在《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議等國際條約中明確促進技術轉讓與擴散的相關規則,或者推動在國際技術轉移領域達成新的規則,並在國內的技術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過程中與這些新規則對接。再次,要加快制定數據跨境開放的流動準則和監管規則,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動我國數據市場與全球數據市場的互聯互通。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曾錚)

原文載於《經濟日報》(2020年6月9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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