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用房,鄰居不勝其煩,如何一招讓他恢復原狀?

2020-12-22 半島晨報

小區裡或者臨街的住宅基本上都存在一樓業主將其改為經營用房,用於經營理髮店、便利店、棋牌室的情形,由於經營行為不可避免會產生噪音、汙染氣體等,對其他業主產生影響,受影響的鄰居是否有權要求侵權業主將住宅恢復原狀?

聯通公司在住宅內安裝光纖

傳輸設備被強制要求拆除

張某系武漢某小區某棟樓 1 樓業主,鄭某系同棟樓 2 樓業主。2011 年,鄭某未經張某同意,將 2 樓住宅出租給聯通公司用於安置光纖傳輸設備,光纖傳輸設備 24 小時運轉,產生巨大的噪音,對張某的正常生活產生巨大影響。經過多次交涉,鄭某仍表示,我的房子我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他人管不著。

張某以鄭某和聯通公司侵害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為由,將鄭某和聯通公司訴至法院。

最終,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聯通公司租賃鄭某的房屋用於置放光纖傳輸設備的行為,屬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該行為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張某的同意,依照《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聯通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鄭某明知訟爭房屋出租給聯通公司用於建設通信機房,仍對該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認可,其應與聯通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鄭某和聯通公司拆除房屋內光纖傳輸設備,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你的住宅你怎麼住都可以

但是用於經營卻不可以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為同一棟住宅樓內的業主相互之間的行為彼此都有影響,住宅和經營用房的規劃、設計均不相同,經營用房產生的噪音、異味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利於其他業主住宅功能的實現。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及《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經營用房,必須經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同意,未經上述業主同意的,上述業主有權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你的住宅你怎麼住都可以,但是如果變更為經營用房,則需要經同一棟樓其他業主同意,否則其他業主有權要求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槐城律師建議

由於住宅改為經營用房和直接購買經營用房相比,成本要低得多,因此,住宅改商用之風日益盛行,其他鄰居不勝其擾,卻投訴無門。為維護該類業主合法權益,槐城律師建議如下:

1、由於住宅改商用的業主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可以此與業主溝通,爭取協商解決糾紛;

2、如果協商不成,可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舉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向違法業主下達整改通知書。但是由於城市執法部門沒有強制執法權,如果違法業主拒不整改,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並無權強制恢復原狀;

3、依據《物權法》和《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來源:槐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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