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許多勞動者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受傷或是遇難,我們在通過捐助幫助這些勞動者渡過難關的同時,更應通過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來確保他們長久的獨立生活能力。在災難發生後的一段時間裡,勞動者可能會遇到如下問題,值得我們去關注。
一、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災難發生時,正值上班時間,許多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受到傷害甚至是失去了生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些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因地震在工作崗位上受傷或死亡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才不能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能是在上班途中或是因公外出期間受到地震傷害,同樣也視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一些倖存的勞動者在地震發生後,第一時間就投入到抗震救災工作中去,為搶救生命、維護國家、公共利益作出了貢獻,有人因此負傷甚至是獻出了寶貴的生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
現實中,有些企業並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這些企業中勞動者的權益仍將獲得保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於地震造成了大量勞動者傷亡,用人單位要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行政機構以及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通力合作,減少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儘早讓工傷勞動者享受到應有待遇。如果由於地震導致用人單位繳費和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等資料滅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儘快出臺措施予以解決。
二、企業恢復生產前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問題地震後,震區的企業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短時間內無法恢復生產。人們通常認為,地震為不可抗力,因此受地震影響的企業在恢復生產前不用支付勞動者報酬。《民法通則》也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實際上勞動合同的履行因關乎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維繫,有別於普通民事合同,企業即使因不可抗力無法生產也不能免除工資支付義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此,災區的勞動者至少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標準的工資待遇。如果勞動者正常參與了企業的災後恢復生產工作,應當享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例如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四川省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400元。對於未正常參加勞動的,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基本的生活費用。受災地區的地方法規中有相關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受災地區所在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迅速制定出相應的基本生活費用支付標準,以維繫災區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三、勞動者可能面對的經濟性裁員問題在地震中許多企業遭受重創,甚至被夷為平地,可謂損失慘重。一些企業難以迅速恢復到災前的生產能力,為了維持生計裁減用工不可避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是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但是在地震中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非因工負傷尚在醫療期的勞動者不能作為裁員對象。對那些在地震中喪失親人或遭受嚴重財產損失且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供養的勞動者也應當優先考慮留用。對被裁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支付經濟補償。當地政府也應當從政策上扶持企業的重建,及早幫助企業恢復生產能力,儘量避免災後出現企業大量裁員的情形發生,這不僅對穩定重建局面有意義,同時也能切實地幫助企業和勞動者克服暫時的困境。另外,裁員企業如果在較短時間內恢復了生產能力需要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裁減的勞動者,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勞動者。
四、對破產企業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有些企業會因地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不得不進行破產清算。在分配破產財產時,要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要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上述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地震導致許多勞動者傷亡,因此會產生大量的醫療、傷殘補助及撫恤費用。在企業破產時,要優先清償這些費用,儘量避免讓受到身體和精神傷害的勞動者再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類經濟補償也應當包含在優先受償的範圍內。當地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間的兼併,而儘量避免企業破產,並確保安置好被兼併企業的職工,不要讓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政府還應採取切實的措施,幫助失業的勞動者重新就業或是出臺優惠政策鼓勵他們獨立創業。對於接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而無其他經濟來源的破產企業勞動者,可以考慮讓他們提前享受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