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保密局對涉密文件資料管理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涉密文件資料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籤字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各單位機要保密人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 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進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 履行籤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機要人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機要人員直接傳遞,不得逾越機要人員任意橫傳。因工作需 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機要人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發文單位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範圍,不得自行複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範圍以外的人員洩露;
6、凡因工作需要複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複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要按原件密級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遊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機要保密人員保管, 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當工作發生變動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的清退和銷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交由市保密局統一集中銷毀,個人均不可自行、隨意銷毀。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對違反保密規定,使涉密文件資料發生失洩密的,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