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答: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主要是基於孩子的利益來確定的,當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證或者孩子在滿八周歲以後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的,均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溫馨提示:如孩子已滿八周歲,夫妻任何一方想變更撫養權,均可先徵求孩子的意見,當孩子同意跟隨自己生活,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時,則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勝訴的概率會很大。如孩子未滿八周歲,如果一方想變更撫養權,則需要證明撫養孩子的一方無能力撫養孩子或其撫養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這種情況下,比較難取證,變更撫養權的勝訴概率會小一些。
02.
撫養權怎麼變更?
答:離婚後,如果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想變更撫養權,則需要根據以下情況進行確定:
(1)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同意變更撫養權,這種情況下,比較簡單,雙方籤訂撫養權變更協議即可。
(2)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變更撫養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去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根據孩子的年齡,可以根據以下情況來收集證據:
如果孩子已滿八周歲,則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如果孩子願意,法院一般會支持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如果孩子未滿八周歲,則如果想變更撫養權會比較困難。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撫養孩子的一方身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或者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繼續撫養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
溫馨提示:離婚時,不管是雙方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均應以孩子的利益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故,在變更撫養權時,也應該以孩子的利益為變更撫養權的主要依據,而不應以自己的主觀認識為依據。
03.
協議離婚的時候掙的多,我撫養費給的多,現在我掙的少了,可以少給嗎?
答:離婚協議是基於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等一系列問題達成的一個整體協議,但是並不意味著撫養費確定之後就不能再減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且在實際生活中,孩子的撫養費是依託於雙方父母的負擔能力。故,孩子的撫養費應該量入為出。
在雙方協議離婚後,如果非直接撫養方想減少撫養費的數額,需要證明給付能力明顯降低。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在離婚後,因身體等客觀原因導致收入明顯減少,那麼可以協商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降低撫養費。如果是因為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存在不想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主觀惡意,那麼即便給付能力降低了,也不宜減少撫養費的支付數額。
溫馨提示:夫妻雙方離婚後,如果非直接撫養方非因主觀惡意導致給付能力降低的,對於降低後的撫養費標準,應當從保障非直接撫養方生存權與子女實際需要兩者之間作出平衡。
04.
未婚先孕生了孩子,現在分手了,可以找對方要撫養費嗎?
答:父母對於非婚生子女也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故即便雙方未領證,非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應該支付撫養費。如對方拒不支付,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
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溫馨提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並無差別,父母雙方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如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子女一方可以起訴要求非直接撫養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非直接撫養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等來確定。